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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09:15:29瀏覽46|回應0|推薦0 | |
評丘瓊蓀的《燕樂探微》
《燕樂探微》,為己故六十多年的往日的丘瓊蓀(1897~1964)所著,此書曾於多年前出版,而收入於當日的《燕樂三書》裡而流傳開來.不過,往日中國音樂史界,其實沒有什麼人在意,即如黃翔鵬,在生前,曾向人表示此書無價值.而為何會無價值,以黃翔鵬的主張燕樂是用清商音階,對於丘瓊蓀表示唐燕樂使用下徵為基調及宋燕樂採正聲音階,自不能表示苟同,何況書中的見解,和黃翔鵬的立論多不一致,故有是評乎. 但是我們倒要除開學者個人之私見之外,以學術立場評一評丘瓊蓀的《燕樂探微》是到底出了什麼學術立論上的大問題,才是造成以往學界無法採用其說的根本原因. 在《燕樂探微‧敘》裡,作者丘瓊蓀表示其書的主要的結論有以下四項﹕ 1、燕樂二十八調是源於琵琵調,但不是用曲項琵琶,而是用的是四絃十四柱的直項的的秦漢樂琵琶(秦漢子),亦即是阮咸. 按:先不論以往學界多襲清代淩廷堪的《燕樂考原》,以為是出於四弦四柱的曲項琵琶是否正確了;但所謂的因為曲項琵琶無法轉二十八調,於是聯想到應該是多柱的直項的秦漢子吧,本身就是屬於一種完全沒有任何史文依據的推測,亦即,所謂北周、隋代的鄭譯從龜茲人蘇祗婆聽來是龜茲人彈源自中國秦漢的琵琶,而不是當日盛行中華的龜茲的曲項琵琶或五弦琵琶,那符合龜茲人蘇祗婆專長表演他的國技的身份嗎.所以有論者,含筆者,認為當日中國盛行的龜茲琵琶實有兩種,皆見於史料,其中五弦琵琶可以轉二十八調,符合鄭譯的敘述,故《燕樂探微》的所謂燕樂二十八調是源於琵琵調,但不是用曲項琵琶,而是用的是四絃十四柱的直項的的秦漢樂琵琶(秦漢子),純屬其腦中的標新立異的幻覺,而非學術之論. 而且,我們可以說,鄭譯八十四調的靈感,來自龜茲琵琶,但燕樂二十八調,依史料可知,一:它不是一次就發展而成的,依清初的《續通典‧樂》所言:『始有正宮、中呂宮、南呂宮、黃鐘宮,各有羽、商、變、宮,為十六調,唐太宗始增大呂高宮,高宗增中呂道調、夷則仙呂,共二十八調』,按此文有誤,累計之不足二十八調,但也知是在唐代才漸漸形成全部的二十八調.而且《隋書‧音樂下》所載,牛弘及秘書丞姚察、通直散騎常侍許善心、儀同三司劉臻、通直郎虞世基等,更共詳議曰:『西涼、龜茲雜伎等,曲數既多,故得隸於眾調,調各別曲‧』又《舊唐書‧音樂一》:『自周、隋已來,管弦雜曲將數百曲,多用西涼樂,鼓舞曲多用龜茲樂,其曲度皆時俗所知也』可知,從隋代所謂燕樂二十八調初起或未起的年代,其時的西涼、龜茲的音樂,『隸於眾調』,有各種如宮調曲、商調曲、角調曲、羽調曲等等,則亦知隋代以來,燕樂二十八調的形成,不是靠琵琶之調,而是如西涼樂、龜茲樂等的『曲度』及『隸於眾調』,是眾胡樂器樂的大成.故所謂丘瓊蓀以燕樂二十八調是源於琵琵調.是不合史實的自我猜測之言,應是源於胡樂的眾樂,琵琶不論曲項或是五弦,皆只是胡樂的眾樂器之一而已.而且一如今世重要燕樂著作的鄭西村的《詞源解箋》雖沒有明白指明道姓指出丘瓊蓀之誤,但其以充份證據,如琵琶自有調名,且其數超過二十八調,及隋末唐初的《樂部》一書裡有出笳管為『旋宮轉器,以應律管』,指出『燕樂調應律樂器是管色不是琵琶』.所以可以知,鄭譯其人,只是拿著龜茲琵琶為幌子,要販賣他的雅樂八十四調而已,不是在談燕樂的樂調. 2、燕樂二十八調不盡是外來樂調,也有中國本土的樂調,而是『出自清商而吸收了印度、龜玆樂的成分』. 按:其實,吾人到現在,因為太少史料可參,對於燕樂二十八調是不是全為外來樂調,實亦無法肯定.而所謂燕樂一詞,中國史籍早己有之,出自《周禮》,漢代起宮廷即有燕樂,演出的歌舞配樂,即或樂府或清商,故是時流行清商曲,又有民間相和曲等亦入樂,而丘瓊蓀說出自清商,而立論即是以清商是用所謂荀勖所指的下徵調法,而丘瓊蓀也是《宋書》小註沒有看,不知所謂下徵調法,實為荀勖於其先損後益律下,為表示其黃鐘笛可以吹出當日太樂裡所奏的先益律的音樂,並改為適合其旋宮之下,於是改先益律的黃鐘為大呂,以發出所謂的林鐘均上而成的自然音階(按:今被人不明律制之下誤稱正聲音階). 所以依吾人在《天祿閣曲談》裡,曾詳考了清商三調的前身的清商曲及清商三調的清調、平調、瑟調的音階,皆為先益律及其副律下的產物,在先益律之下,有形成如林鐘、南呂、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的瑟調七聲音階,簡譜排如5, 6, 7, 1,2, 3, #4,5的音階,和現今後人所說的1, 2, 3, 4, 5, 6, 7的所謂的誤稱的下徵音階,實差了五均,故事實上,所謂的下徵音階就律制來看,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丘瓊蓀不明二律制之差異,而混淆立說.而於此不可以謂為如丘瓊蓀以為的下徵音階或下徵調.且丘瓊蓀的指的下徵調,有時指下徵音階,有時指林鐘均的正聲音階,以模糊其辭,為立其唐代燕樂是以下徵為基調而不擇手段,疏不知,下徵音階及以林鐘為均的正聲音階,其間還差上一個林鐘轉黃鐘的機制,因為1, 2, 3, 4, 5, 6, 7要以5為1,始可以成為1, 2, 3, #4, 5, 6, 7,此機制不分,則知其說之含糊處實即其學理弱點而即為出錯之處,測一偽學而係百試不爽的試劑. 而且,《隋書》裡指,牛弘及秘書丞姚察、通直散騎常侍許善心、儀同三司劉臻、通直郎虞世基等,更共詳議曰:『西涼、龜茲雜伎等,曲數既多,故得隸於眾調,調各別曲,』即己明白表示燕樂是出於胡樂的,而且胡樂都己有各種調曲的存在事實了,不勞清商來插手,況且到了隋代,一如《舊唐書‧音樂一》指出:『隋世雅音,惟清樂十四調而已‧隋末大亂,其樂猶全』‧清商曲只剩十四曲了,如何形成燕樂二十八調.故燕樂二十八調,於宮調不必取之清商,於音階,亦有胡樂的『曲度』的存在,如果依鄭譯所談的『仍以其聲考校太樂所奏,林鐘之宮,應用林鐘為宮,乃用黃鐘為宮;應用南呂為商,乃用太簇為商;應用應鐘為角,乃取姑洗為角‧故林鐘一宮七聲,三聲並戾』,則知所謂的胡樂律,不就是中國古來的先損律之下的古律嗎.而亦可以明白,依此事實,則胡樂的律真是鄭譯所謂從龜茲琵琶得來的靈感嗎,那麼,豈不胡樂就是用了中華古律了,或根本就是鄭譯穿錃附會而實際賣的是先損後益的古律,以證成其雅樂八十四調. 3、唐用玉尺律(黃鐘=e)、宋則用比玉尺律高兩律的鐵尺律(黃鐘=#f-)‧ 按,所謂唐用何律,宋用何律,此表面之言,事實上,唐的玉尺律,是雅樂的用律,而守先損後益的古律,而當時的清樂或燕樂,卻是仍守先益後損之律,而宋則雅燕樂一律使用先益後損律,於是如大晟黃鐘當B至C之間.而所定的所謂鐵尺律,是雅樂家的閉門之作,其所謂的黃鐘乃古律黃鐘,而北宋末的大晟律的黃鐘實即林鐘.故雅樂家訂黃鐘,非燕樂所用的黃鐘,燕樂以林鐘為黃鐘,唐宋皆然,雖或有高有低,而以林鐘為黃鐘則一,故丘瓊蓀不曉唐宋的雅燕律的應用實況,及宋的燕樂黃鐘,即所謂以合字當黃鐘的黃鐘,實為林鐘,故以為唐燕樂用下徵為基調,如以先益律的理解則是,而又以宋用正聲音階,不知宋以林鐘為黃鐘,於是其實唐宋燕樂其律制則一,皆先益後損律,套丘瓊蓀之言下徵為基調,則因唐宋燕樂都是先益後損律,所以唐宋燕樂都是以下徵為基調. 不只如此,其實一如吾人所曾指出,中國的律制,先益後損才是主流,先損後益律,只有雅樂派推動,如西晉的荀勖、北周的長孫紹遠、隋代的鄭譯、唐代的祖孝孫、張文收等少數人而已.而清商樂、清樂、六朝太樂、樂府、唐宋燕樂、元明清民國以來,都是所謂丘瓊蓀口中的以下徵為基調.故丘瓊蓀的所謂的唐用玉尺律(黃鐘=e)、宋則用比玉尺律高兩律的鐵尺律(黃鐘=#f-),只是為了要拼湊為何唐宋的七均會有二律之差而湊出來的,完全不是史實之下的產物.而鄭西村《詞源解箋》裡所暗中指丘瓊蓀非是的,即是指出了唐宋燕樂,『起調律變動,調體系不變』即為此義. 4、宋用正聲為基調、唐用下徵為基調,故宋之譜字,高唐五律‧ 按:如吾人以上所論,丘瓊蓀竟不知唐宋燕樂其律制相同,都是使用先益後損律,只是宋朝明文把林鐘訂成黃鐘,以為是唐用下徾為基調,宋用正聲為基調,於是以為如此一來解釋了角調之謎,因為下徵的角,即其所謂正聲的變宮,於是為何唐代角調曲到了宋代變成變宮,自以為有解,但如此一來,唐代的宮調曲,到宋代不就變成了徵調曲;唐代的商調曲,到宋代不就變成羽調曲,而唐代的羽調曲,不就宋代要變成了角調曲,於是丘瓊蓀又發為可怪之論,主張唐燕樂為用為調式,故四調即四音階,宋則為正聲一音階,因為採用之調式. 按,只要分析史料一下,即知,之調式或為調式,在唐或宋的燕樂稱呼裡都有兩種的稱呼法,為調式,是以雅樂角度的稱呼,而之調式,是以俗樂角度的稱呼.此所以,丘瓊蓀的此書目的,就是一本為拼湊而拼湊的書,老實說,如黃翔鵬所表示的,真是價值不高,此點實沒有錯.故鄭西村《詞源解箋》之言,正中丘氏論學的弱點,並揭示了唐宋燕樂調為同律制之真相,可為此文作結: 『燕樂調不會因正宮律的變動(太簇或黃鐘),或應律樂器筒音音高的變動(太簇、黃鐘音高..),而產生器制與調體系的改變』. (劉有恆)(取材自《天祿閣曲談》,臺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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