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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後人都誤把『林鐘』當今日的『黃鐘』了---談生律法及荀勖當日的四種所提及的律
2013/08/12 16:13:33瀏覽176|回應0|推薦0
我們後人都誤把『林鐘』當今日的『黃鐘』了

───談生律法及荀勖當日的四種所提及的律-(列和、太樂、荀勖、阮咸)

在六朝的齊梁間的沈約所著的《宋書》裡,談到了荀勖的笛上三調時,其內容所談的律實即涉及了四種律制,一是列和所提到的漢魏以來的二笛之律,二是荀勖當日的朝廷太樂所使用的律制,三是荀勖所創的律,四是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之律,這四種所提的律制,及荀勖的笛上三調的論述,實為中國音樂史上後來衍生出一路論述的錯誤,造成後日所謂三種音階說、『同均三宮』說等等,而扭曲了音階真相的濫觴.

●列和所提漢魏以來的二笛之律:

當日任職協律中郎將的吹笛高手的列和指出:『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表示其所用的二笛,是源於魏明帝時開始,以三尺二笛及二尺九笛以合樂,並表示『漢、魏相傳,施行皆然』,則始於漢代延至魏代又到荀勖當時的西晉初年,淵遠流長.

於是荀勖以其律校之,表示『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二尺八寸四分四氂應黃鍾之律』,所以若以荀勖所訂的所謂的古代黃鐘正聲而言,來看列和的二笛,可以說是分別是等於荀勖律的無射笛及黃鐘笛.

●荀勖當日的朝廷太樂所使用的律制

荀勖表示:『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賔,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則以荀勖律來看,當日朝廷的太樂的黃鐘是在荀勖律的蕤賓上.

●荀勖的律是依所謂周代古器所訂的周代古律

荀勖的律,如《宋書》所言:『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慕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氂‧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勗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晉武帝以勗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則又是依《周禮》制律,又是以漢世故鐘也相合,於是因為『與周、漢器合』,於是西晉武帝施用.而此一律的黃鐘,楊蔭瀏計算應為G音.

●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之律

《宋書》言:『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咸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咸服其妙‧』言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了,結果,日後,果然又出土了古銅尺,果長荀勖尺四分,則荀勖訂黃鐘如G音太高了,應下一律如#F左右.

●生律法,有先三分損一及先三分益一之別

生律法,自古有二種,一是被視為正統的先三分損一,即若宮為八十一,先三分損一成為五十四而為徵,此生律法,常為管律所用,而八十一的宮,乃為最低音,徵音於宮音的上方,即因徵音因先三分損一而管長較短,發聲為比宮音高的徵音.如《史記‧律書》所言:『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

另一種生律法,是若宮為八十一,先三分益一成為一百又八而為徵,此時,徵音則成為低於宮音的下方的徵音,或稱為下徵,即為此本意.即《管子‧地員》所說:『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荀勖依先三分損一生律,宮為最低音,是為黃鐘,命為正聲

荀勖是依先三分損一生律,所以宮為最低音,是為黃鐘,所以『正聲』的真義,是指由先三分損一生律,於是宮音最低音,所形成的黃鐘,稱為『正聲』.

●『正聲調法』的『正聲』指以黃鐘為宮音,且近於G音者的五度相生音階的調法

荀勖所推的古律,即自周代以來的古律,其黃鐘約在G前後.而荀勖的所謂的『正聲調法』,其『正聲』指以黃鐘為宮音,且近於G音者的五度相生音階的調法,即,以接近G的古律的黄鐘為宮音,所排出的五度相生的一列音階的調法,如下:

宫、商、角、變徵、徵、羽、變宮
(此一『正聲調法』兩個先決條件:
1.必先三分損一以生徵,於是宮音處於最低音位置
2.宮音為黃鐘音,其為古律的G左右)

●當日太樂所用為先三分益一生律

如前所述,荀勖檢視當日太樂所用的所謂的正聲的黃鐘,等於其推得的古律的蕤賓.而由阮咸譏其訂黃鐘太高,後又出土古尺驗證果如此,則荀勖的古律的G音,其實當於#F左右.而太樂的黃鐘當於荀勖的蕤賓,等於在#C上,但因荀勖訂律太高,故下一律後,當日的太樂的黃鐘即在C上,此實為先三分益一生律之下的徵音的音位所在,即以徵音為調首之意.

●比對先損及先益律

先損律生成:
黃鐘(宮)、太簇(商)、姑洗(角)、蕤賓(變徵)、林鐘(徵)、南呂(羽)、應鐘(變宮)

而先益律生成:
林鐘(徵)、南呂(羽)、應鐘(變宮)、黃鐘(宮)、太簇(商)、姑洗(角)、蕤賓(變徵)

●我們後人都誤把『林鐘』當今日的『黃鐘』

先損律黃鐘(宮)於古律約為G或#F(或後日的F)左右,而林鐘(徵)則當古律約為D或#C(或後日的C)左右.此分判先損律或先益律的大關鍵所在.即,為何我們後人在計算各代的黃鐘時,會發現常擺盪在G或C為核心的前後,即是用先益或先損律大有相關,故如北宋大晟的黃鐘約在C,即知,其乃使用的是先益律,而今日吾人比對黃鐘約在C或D,也竟不曉今日吾人實際上都生活於音律為先益律,黃鐘實林鐘的真相之下.


●從先損律角度納入先益律,故有『下徵調法』之說.

荀勖有正雅樂之心,要求旋相為宮,而且崇古律,要用『正聲』,即古律黃鐘的G,以形成他口中的『正聲調法』,所以他的黃鐘笛,當然首先要能吹出他心中期望的『正聲調法』的音階.

其次,他要把當日太樂用三分益一的先益律而生成的黃鐘,即,實為其古律下的林鐘的下方的徵為調首的樂調也要納入他的『萬能笛』的吹奏勢力的範圍,以顯示出他製出的笛子是可以包得下古來眾樂曲及樂調的,但這種以徵為調首的音階,如以徵為調首的眼光下,也算是一種以『徵』為『正聲』的音階,但在荀勖以古律的先損律之下,來看,就不入其『正聲』之列,於是另取名為『下徵調法』以示另一先三分益一以生徵的生律法之下所生成的音階的非正統性(並有代表七聲的以生十二律八十四調的意含在內,如下所述),用『下徵』一詞,明顯就表示該調首音的『徵』只是在古律先損律下的『宮』的『正聲』下方的『徵』音起調的音階而己.

●『下徵調法』與『正聲調法』乃不同律制的產物,後人合成三宮之二,有違樂律之本

於是可以知道,後世的音樂學界,把這種不同樂制下的音階,合於定義未明的樂制下(即,如北宋大晟律以黃鐘當C左右起,後世都實是使用非古律的下徵為調首的先益律而非古制了),混合成所謂『正聲音階』、『下徵音階』,再加上無中生有的『清商音階』,成了三宮或三音階或三調式,又用幻想構築『同均三宮』等,都是完全因不明生律法而混不同生律法之下,所產生把不同樂制下的音階綁成了結夥同路,於是造成樂學理論出錯的源頭.

●源生律之本,『下徵調法』首音『徵』為『徵』非『宮』音

在正聲者的口中,先益律所生最下方的是徵音的林鐘,而宮音仍是『下徵調法』的『宮』(黃鐘).即,黃鐘音實為『下徵調法』裡的好似仲呂音.但因為荀勖要求的是以正聲為宮為黃鐘之下,要十二律八十四調的旋相為宮,於是借先益律的『下徵』為調法為說,而立出『下徵調法』,一樣形成了一個林鐘均的旋宮,以示其黃鐘笛可以發出黃鐘均及林鐘均二均的音階,於是用『假用』之法,以吹出好似蕤賓音的大呂音出來.因為黃鐘均的『正聲調法』旋到了林鐘均,亦必要發出變徵之音,而林鐘圴的變徵音即在大呂的律上.如果依舊日,則一般使用五聲音階為主,變徵及變宮音都只偶或有穿插使用而已,不與宮、商、角、徵、羽有同樣的重要,由古琴的所謂的『琴五調』(六朝陳仲儒之言)即可看出,都以調弦成宮、商、角、徵、羽五聲音階為主,傳自古昔,跨過清商曲盛行的六朝皆如此.

至於荀勖的笛上三調裡的『清角之調』非本文所述範疇,於《天祿閣曲談》裡另文剖析.(劉有恒)(取材自《天祿閣曲談》,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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