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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所謂『歌樂之關係』定義的真諦
2015/08/06 09:42:49瀏覽63|回應0|推薦0

談所謂『歌樂之關係』定義的真諦

近日,台灣的戲曲學者曾永義於2014年的《戲劇研究》第十三期,以六十頁的篇幅發表〈論說「歌樂之關係」〉一文,其中談的是『以新詞套入舊腔』或『選詞配樂』『倚譜配詞』『倚聲填詞』『摘遍』『自度曲』『詞調之令引近慢』,此曾先生自認為的『從創作方面觀察』而分出了八類。並以『若從呈現方面觀察,則有誦讀、吟詠、依腔傳字、依聲行腔、依字定腔等五種』,並持續依其既有的成見在心的『人工音律』『自然音律』為說,並最後總結以:縱觀古先哲與今時賢所論「歌樂之關係」,則大抵止於「選詞配樂」和「倚聲填詞」兩種情形。分析不可不謂目的是期望論至毫末,細如牛毛。

按,先不就曾先生此文內容的是否正誤來細加評析了,光是從其文的名字裡的「歌樂之關係」,就大大非古來論歌詞與配樂的用語的常態,並且以『歌』代古來的『詞』或『曲』,就大大定義混淆。

為何古人談『依腔填詞』或『倚聲填詞』,談的是『腔』與『詞』或『聲』與『詞』,或今人常談的『曲腔關係』,以『曲』與『腔』對言。而從古到今,除了曾先生之外,從來沒有人在談『歌樂關係』呢,因為『歌樂關係』本身就是一個混淆的用法,為何說是混淆呢。

按,其實曾先生的用法,稍見於六朝時梁的沈約《宋書樂志》,提到了『因徒歌而被之管弦』及『因管弦而造歌以被之』,以『管弦』與『歌』對言,於是吾人就知道曾先生此『歌樂之關係』的錯誤為何了。

按,『歌』包括了歌詞及配樂,在『徒歌』的時侯,是沒有樂器伴奏的,所以『徒歌』即人聲即涵蓋了樂及詞。『管弦』則是指,如今用樂器把『徒歌』裡的人聲所唱的歌詞,加上了樂器的伴奏。所以在沈約的『管弦』與『歌』對言,即是所謂的『歌樂之關係』,即指的是包含了歌詞及旋律為『歌』,而『管弦』是再加上伴奏樂器。所以從古人明確的事證,可以看出,所謂一定要講成的『歌樂之關係』,實指歌曲及附加的樂團或樂器的闗係,不是古至今的學人所談的歌曲組成裡的『歌詞』與『旋律』之間的關係。如今,曾先生此文的目的,實在於談歌曲組成裡的『歌詞』與『旋律』之間的關係,而其取名却似為了談歌曲及附加的樂團或樂器的闗係的『歌樂之關係』,則如果一定要取此文之名,則談的應是古來,歌曲的伴奏樂器的編組及和聲或齊奏等演奏配合歌曲旋律的演奏方式始合於『歌樂之關係』取名的字面意義。(劉有恒:《宋元明戲曲史考略》,台北:城邦印書館,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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