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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回去投爸爸一票也要入罪?
2007/09/22 22:00:57瀏覽1076|回應0|推薦3

民風純樸的馬祖,怎麼會成為全世界犯罪率最高的地區?民國90年,立委選舉結束後,因為政治的因素,我們馬祖的鄉親有502人被被冠上幽靈人口的「活死人」罪名,以「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入罪。連當時的候選人前立委曹原彰的子女回去投票都被判刑,這是什麼天理?這些無辜的選民,到現在連找個工作都因為犯有前科,非常不順遂。

如果候選人為達當選之目的,以「威脅或利誘」方式動員民眾將戶籍遷到與該民眾毫不相干的選區,的確應該被法律所規範。但我們馬祖人為了求學或工作之需要,而選擇居住在台灣,但這些鄉親還是關心馬祖的未來,可以支持候選人幫自己的家鄉做事,所以在選舉前把戶籍遷回馬祖。

我們馬祖人是按照中選會核發的正式選票去投票,為何要被判刑?這是不是引誘人民犯罪?判刑的認定為何?戶政單位、警政單位、中選會都是常設機構,為何平常沒有去查核?等到人民拿到正式的選票去投票後被起訴定罪。

眾所皆知,國內長期有學童幽靈、健保幽靈、甚至宿舍幽靈。一個人如果設籍南部,卻居住在台北工作,那麼他應該也是個幽靈人口,可是在我們的實際運作上卻不只承認他的投票權,甚至以前為便利人民返鄉投票,還全國放假一天。而選舉法制上亦容許海外華僑回國參與投票,是以人民在居住地以外行使投票權。由此可知,我們社會事承認幽靈人口存在的。

人民有選擇「住所」與「居所」不同之自由,不能因「住所」與「居所」不同,遂以幽靈人口或違法行為論之,自無所謂「虛偽戶籍登記」問題,倘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不符,應屬戶籍登記管理問題,也就是是否註銷戶籍或該選舉人是否有選舉權問題。

被判刑的502位鄉親,乃依觸犯刑法一百四十六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被定罪。我認為,刑法乃採「罪行法定主義」,不能以類推解釋方式來論處一般行為人刑事責任,人民遷徙行為倘有不當,戶籍法僅能科以行政罰鍰,不能類推解釋說「遷戶口」是「為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且所謂的「幽靈人口」依照本身政治選擇及意願投票,何來「不正確之結果」。一般法律學者都知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指作票、需列票數、重複投票或偽造票數等行為,最終造成「投票」與「實際開票」結果不一致。因此,遷戶口投票絕非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有處罰之對象。

我認為,無居住事實而辦理遷入戶籍,如有禁止之必要,應由戶籍法規範;若認為幽靈人口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應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定防治條文。幽靈人口應該排除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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