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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公器私用味道的法條訂立
2009/01/13 11:58:32瀏覽411|回應0|推薦1




這是2009113日的新聞〔禁菸規定變變變 執法人員罵翻〕.
至于112日的媒體新聞、小道及花邊新聞,那就更是多的可以談三天三夜啦!

怎麼會這麼難?
不難才怪!
 
其實反過來看這事,就會發現廟堂衙役將事情的方向搞錯了,而不是法條本身的明確問題!
 
所謂的反過來看,也就是從立法的原意來看,是從“誰”的角度來看,那麼事情就很容易判斷和執行了!
 
首先,它沒有說“禁菸”,不是像新加坡那樣的“禁口香糖”,而只是“禁煙”!
 
所以像“衛生署”這樣的衙門單位,都可以、也必須面對這種“有害人體健康”的東西繼續存在、繼續閃耀在他的眼前,但是卻必須執行“禁煙”!
那麼,不必看“菸”只要看“煙”,這就是執法的第一條!
 
第二條,說“不能看見有“煙”的地方”,都是指的服裝衣著要像樣的地方,更加上“第三個人”會存在的地方。

這就是重點啦!
衣著要得體,所以鄉村作坊、工區這些打赤膊的地方,可以允許“檳榔的口腔癌”可以允許香煙的毒害,而都不在這些大人立法的定向!
而大人和他們的關系人會出現的地方,必定是第三人以上會出現的地方,所以立法三人以上!
至于二人以下,還有你家,煙毒?
這是二人以下的問題,是這些大人絕對不會出現和關聯的,所以與大人鼓動立法的旨意無關!
 
事情是不是就很明白了:
只是簡單的“我在的地方不要看見有煙,我在的地方不要有菸”,我立法你執行!

是為了“我”,
而不是為了“你”,
更別扯什麼“————”的啦,
等哪一天真的能夠實質性的“禁菸”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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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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