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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解僱 如何處理
2008/11/16 13:54:20瀏覽355|回應0|推薦1

 




真實案例:

某小姐,畢業後在台北某工業區的某“日資公司”工作已超過2年時間,公司經營狀況正常持續中。
 
在公司沒有發生任何事故、沒有給出任何預警的情況下;
並且某小姐也沒有發生任何工作上的明確失誤:
在某工作日下班時間後(公司作息規則是1745分下班,某小姐通常在18點以後離開公司),某小姐的女性上司在18點前后,某小姐正要離開辦公室時,招呼她面談:
“董事長的通知,要妳工作到今天為止,妳現在就去將私人物品整理一下,明天開始,就不必來上班了。”
 


如果妳是某小姐,面對這樣的無理由解僱將如何因應?
  1. 從勞工相關的權益法律來說,某小姐可以主張那些是自己應該主張的一般權利?
  2. 同時,某小姐不是擔任科技類公司的“高科”職務,也不是公司的高階主管,面對這樣的:“下班時間後”“無理由”“瞬間”解僱,除了勞動相關權益外,是否存在其它的權利主張 
  3. 某小姐被解僱,既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五項正當理由”;更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得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六項情事”,面對公司無理由的逕行解僱行為,某小姐可以有什麼法律權益主張?
(對於任何可以想象的、常識性的被解僱因素,在這個案例中都沒有發生。)
 
 

希望這只是個特例事件,而不是近期的常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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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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