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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死的” 可以阻攔她嗎
2017/08/20 17:49:12瀏覽188|回應0|推薦1

 

 

活在今天的這個世界,不知道要怎麼說,面對的是日異月新的口袋設備,聽見的是隱私權肖像權,但千萬可別衝動,或許接著送上門的就是“妨礙行動自由”。

“非死不可”就是這麼回事的啦,只要是在“非死不可”上面有個賬號的帥哥美女,十有八九的,不會放過讓它空白渡過。眼下時興的正是有景說景。無景?無景還有自拍補鏡!

於是只要出門,手機就開始吃電,轉化成一幅幅的圖片、一段段的影片,拜軟體之福,現在人人都是攝影高手,無照不美,無景不麗!

於是“上傳”,共享“非死不可”!

 

星期三的下午,熱的不得了的還騎車,經過塔城街,看見迪化街口就想到了那個杏仁綠豆。不過老招牌是真的,碗裡面的那個杏仁卻不是“當年”的“滿香”,連綠豆都可能是因為壓力鍋快煮,所以更不見當年那種“熟透了”之下還隱約有顆有粒的口感。只不過是在今天的點心市場,也同樣的不見比他更道地的了。

時間大約是四點半前後,二個在地的老夫妻正抱著一碗杏仁在石台上共享,倒不是因為外面場地涼快,而是攤店的老闆有規矩,一個人一碗才有店內座位的權利。

老遠的從永樂市場前空地的左側,走來了一位小姐,擺明了是“自由行”的姿態。左手抓著“智慧手機”對著臉,隔了嘴巴十公分的,一路對著手機叨叨唸念向著廟口方向走了過來。機背的攝影鏡頭,隨著她的臉而連續的轉移方向,聯想到的是阿帕契飛行帽和戴了它的那位小姐。

小姐一路走著一路的方向偏斜,瞄準著老夫妻坐著的方向悄然迫近。

老太太可能有注意到那位小姐,因為她注視了小姐好一會,但是老頭沒概念,因為碗在他手上正低頭享用,然後就在距離老頭面前僅一步的距離下,小姐彎了身的可腳步沒停,Flash那樣的,手中手機直接的對正了老頭手中的碗。

小姐的下一步就在路邊,等著要過馬路到對面的Seven,口中清晰而且明白的對著手機,字正腔圓的三個字“愛死的”!

顯然小姐不知道什麼是杏仁,因為“愛死的”後面沒了下文,所以她應該說“愛死”就好。

這是一連串含糊不清的法律下的行為。說它含糊不清,是因為法律條文的界定。牽涉到的至少有二個時興的名詞:“隱私權”和“肖像權”,也或許,再加上“著作權”,但是面對眼前所發生的,眼下處處可見的“智慧手機”創作,權力被侵犯的人還真“沒有法律可以申訴”。而反面則是很可能的跌到“妨礙行動自由”的陷阱中。


關鍵問題在二個:

第一個是侵犯隱私和肖像的舉證。手機在對方的手裡,是對方的私產。究竟是拍攝了什麼?自認被拍攝的人要如何提出主張?

接下來的是法律對行為界定的第二部分,是將創作“公開”的行為,沒有公開就不能主張。這更是跨不過的門檻。對方是個“旅行者”,天知道她要回去那個國家?“非死不可”的賬號和天上的星星一樣多,要去哪裡搜索和查證?就算不巧,瞎貓碰上死老鼠的,看見了自己在鏡頭上,難不成還去打跨國官司的?而台灣成天的製造“世界第一個”,那還真有可能在對方的國度裡沒有“隱私權”“肖像權”這條,那就連官司都不必了。不是嗎?

以行動阻攔對方要求確認手機內容嗎?小心阻攔過當,當街給戴上妨礙行動自由的罪名。

面對著被拍攝的行為,唯一可行的是“打電話”,但是對方如果拒絕等警察來,一個來觀光的獨行小姐,誰有膽敢拽著她褲管?想想,你只不過是“自認”被拍照攝影了,警察也未必有興趣跑來當公證,因為攔下外國觀光客檢查手機內容,不管死活,第一個出現在“非死不可”的反而是警察攔檢的畫面,然後是本土媒體新聞畫面的右上角:“本台獨家報導”+“摘自網路”。

你不想上鏡頭,警察伯伯更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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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指的是什麼範圍? 依釋字603的解釋,包含了「空間隱私」「私密隱私」。空間隱私,指的是「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私密隱私,則是指的「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肖像權」,指的則是以自己的肖像為標的的權利,進而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擁有主張權。但是民法並沒有對「肖像權」一詞有明文規範,第十八條的「人格權」或許沾了邊;至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涉的「隱私權」,有人認為包含了「肖像權」的意思,但是主張力薄弱。

所以,不管是街頭攝影、還是莫名其妙的街頭被偷拍,對方在未經被拍攝的人的同意下的攝影行為,或許可以質疑,但是缺少了“公開”的下一步。如果是因為主張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因此而進行攔阻行為,小心著點,控訴未必人人認同,那隻攔截的“手”可能先被賴上“鹹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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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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