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在本案中,居間穿梭的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因無人提出刑事告發,檢方也未簽分案,所以黃芳彥不在簽結之列,也不在起訴或不起訴名單中,台北地檢署表示,結案時,交代黃芳彥涉案部分,目的在釋眾疑。
林錦村主任檢察官表示,黃芳彥出席與陳玲玉、林華德、李恆隆的「老爺酒店」餐敘,以及遠東集團徐旭東所邀約的聚會,2次聚會,黃芳彥都是處於「被動」的角色,黃芳彥有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檢方查證的重點,經查,事證上未發現黃有協助遠東集團或寒舍公司取得太百經營權的情事。
檢方偵結指出,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是以水果籃內裝2萬到10萬元不等的SOGO禮券,分成7、8次,請司機送到新光醫院的櫃檯,黃芳彥初次收到禮券時,並不知道李恆隆會送禮,之後,因為覺得禮券很好用,才未拒絕,檢方表示,黃芳彥未衡量李恆隆對他別有所圖,卻仍泰然收下2百多萬的太百禮券,行為雖有可議,但未構成犯罪。
檢方表示,全案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只有刑法背信、偽造文書,除非有公務員涉案,否則不發生貪污治罪條例的關係。 綜觀SOGO案從紓困、經營權到禮券3個階段,在紓困部分,除非不該給SOGO紓困而給紓困,此時才會有行庫背信等法律問題,在經營權易主部分,攸關吳淑珍可能事涉共犯背信的法律關係,在黃芳彥、吳淑珍與經營權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下,黃、吳兩人收受的禮券,與犯罪並不產生對價關係,所以才暫予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