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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06:17:18瀏覽737|回應0|推薦4 | |
陸軍下士洪仲丘命案,起訴十八員。雖然家屬或社會大衆對於起訴書內容多所質疑,白杉軍遊行抗議風雲再起。但客觀而論,自中華民國開國以來,對於士官或士兵因操練所導致之死亡,責任追究下株連人員之廣、用刑之重,已創下紀錄。話雖如此,仍無法平息人民之怒,大衆怒火反而愈燒愈旺。原因何在?政府對於民衆的關注核心認識不足,白用許多功夫。 民衆要的是精確仔細的真相。 例如,洪仲丘體檢報告的真相?禁閉室內的洪仲丘有沒有被交代要「特別照顧」?在退伍前罕見地以「急急如律令」的方式將洪關入禁閉室,背後的陰謀論真相是什麼?或許這些答案到最後根本是子虛烏有;也或許真如名嘴節目爆料的那麼嚴重!但是我們看不到政府追查這些真相的用心及努力。 看到的是重禮賠償的提出:可能國賠到一億元新台幣、追晉中士以軍禮隆重厚葬,總統或機關首長們一再前往洪家道歉......等等。看到的是至少有十八個軍士官以軍法起訴,接著再追究株連所有可能的「共犯結構」。如果精確仔細地追查上述的真相,真的取信於民,何須厚禮酣言?如果真確用心查究,何須華語文飾?吾未見其明也! 有關施政措施抓不到民衆訴求重點核心暫且不表。 吾人且論述無法無天的中華民國軍法制度及違憲違法的禁閉制度,害死洪仲丘,也害慘莫名其妙執行了禁閉制度而被起訴的十八人。 禁閉此物,根本違憲! 憲法第八條:「I.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II.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洪仲丘有經過司法或警察機關的法定程序嗎,有經過法院的法定程序嗎?拘禁人身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是法院司法權的權力,軍事行政權竟然膽大包天,敢以行政權拘禁洪仲丘在軍事看守所改裝的禁閉室七天! 士官關禁閉,根本違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總共廿六條,本人仔仔細細核查,除了關鍵的第六條士官懲罰種類計有: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以及申誡,就是找不到「士官關禁閉」的條文。 陸軍二六九旅更是可笑,在禁閉室裡面的一個房間貼上「悔過室」三個字,解釋說:這就是關洪仲丘的士官悔過室! 可這個悔過室房間比其他禁閉室還小,而且密不透風,洪仲丘連睡覺時腳都無法伸直,旁邊緊臨未加蓋及遮掩的馬桶;後來才知道,原來這個禁閉場所是軍事看守所改裝的。真是令人髮指! 禁閉,是行政上的懲罰;看守所,是犯罪拘禁人犯的地方。把細微行政過失而且根本沒有犯法的士官,關進等同看守所的環境,甚至不必經過法定程序;不必經過檢察官聲押、法官裁定。這不叫無法無天,叫做什麼?!此其一也。 士官依法不得關禁閉,僅管他是中華民國國軍最小的官,仍有他的尊嚴,只能實施「悔過」。 看到「悔過」二字,悔字帶個心字傍,就知它的懲罰作用是以「心」為主軸,如果今天叫洪仲丘進真正的悔過室(設施不能如同看守所,要明亮寬敞,作息正常,不能亂操狂練),靜心追悔小過小錯,會有這個命案嗎? 在原來的看守所貼個牌子,叫「禁閉室」或叫「悔過室」就可以拘禁士官?就可以不合法地拔階,叫一個資淺下士操練一個資深下士?更何況這個拘禁程序是違憲違法的,經不起法定程序的稍稍檢驗! 那麼,在軍事監獄裡的一個房間,貼個「罰站室」,是不是所有細微行政過失的士官或士兵,都可以關進監獄的「罰站室」?此乃無法無天之二。 重點來了! 無法無天之三是什麼? 我國是「五權憲法」的國家,關於立法權、監察權以及考試權,暫且拋下不論。 我們研討一下司法權和行政權。依照國家體制,檢察官隸屬行政院法務部,有些人或許覺得奇怪:檢察官不是司法人員嗎?怎麼屬於行政院(權)來管轄?其實法務部以前叫「司法行政部」,檢察官偵查犯罪必須有警察的協助以及行政權力的運作,所以各級檢察署乃至檢察總長隸屬法務部,作為行政權準備將司法案件移請司法權審判的一個中介,是合理合法的設計。但是,移送到各級的法院審判業務就絕對是司法權的作用,因此各級法院應該由司法院來管轄! 軍事檢察署,由國防部管轄,如同檢察署由法務部管轄,基本上合法無誤。 但是現行的體制,各級軍事法院為什麼由國防部來掌理?將國家司法權置於軍事行政權之下,違法五權憲法的憲政體制,簡直無法無天! 無法無天之四。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6號白紙黑字寫著:「......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繁複的法學理論在此不論,論了就是三天三夜、汗牛充棟也論不完! 我們看釋字第436號的精華語句:「非謂軍事審判機關於之軍人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轉成白話文:並不是說軍事法院對軍人犯罪的案子,擁有專屬的審判權。再說得明白一些:軍事法院對於軍人犯罪的案子,並沒有專屬的審判權。 既然軍事法院對於軍人犯罪的案子都沒有專屬審判權了,舉重以明輕,軍事檢察機關對於軍人犯罪的案子有專屬的偵查權嗎?講白了,洪仲丘的案子,軍事檢察機關根本沒有專屬偵查權!不讓地檢署或其他具有司法偵查、檢察地位的機關介入偵查,根本違憲! 這是洪仲丘案當中的無法無天之四! 如果沒記錯的話,扛小米加步槍被國民黨稱為「土八路」、井岡山梁山流寇出身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數年前都還喊過「法治建軍」;堂堂國軍王者之師 ,從少將旅長到士官督導長,不識之無,視法治為無物、毫無法律概念,連違法的懲罰法規定「關禁閉」小事,以及執行的過程手續都不齊全:不是體檢報告有問題,就是心輔報告不及格,更不知道資安違規處罰新規定,遑論士官不能關禁閉的法理。諸多軍士官腦筋不清;只知道「殺一儆百,以警來者」,僅明白「樹威立萬,鞏固權力」。 為了「權力」二字不知法治為何物,對於法律原理、原則更是無知到極點,在現代化裝備包裝下的國軍王師,軍士官的實質學術素養是否能勝過老土「八路軍」?不禁沈默不語!
附錄:民國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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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