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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班長之死─欠缺法治觀念之國軍
2013/07/09 14:22:11瀏覽5286|回應2|推薦8

陸軍五四二旅下士班長洪仲丘被關進禁閉室,到底是操練過度?還是被體罰致死?相信遺體經過醫學鑑定後可真相大白。

但是,事情的源頭:把下士班長關進禁閉室根本是違法的!

國軍士兵得處以禁閉,係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規定:「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二、降級。三、記過。四、禁閉。五、罰勤。六、禁足。七、罰站。八、申誡。」

但是,對於士官的懲罰,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規定:「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一、管訓。二、降級。三、記過。四、罰薪。五、悔過。六、罰勤。七、申誡。」在陸海空軍懲罰法裡頭,士官根本不能「關禁閉」;而與禁閉相當的處罰,則為「悔過」。根據報載,洪下士是和另一名士兵一起進到楊梅高山頂的禁閉室,此項核准與執行禁閉行為貫貫底底於法無據,而且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

或有論者云:禁閉室和悔過室功能為一,我把禁閉室門口再掛個牌子,又稱為「悔過室」,那麼禁閉室也可以充當悔過室的功能。持此論者,毫無法理概念至極。

依據懲罰法第16條:「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 以上、三十日以下。」可見士官之「悔過」,著重於精神上的教誨悔過,限制犯過之士官不得外出,期使其痛改前非,注重精神上的悔改過錯,而與士兵身體操練的禁閉室訓練方式有別(禁閉室即使有體能操練,也應注意安全不得傷害士兵身體)。

近日觀諸媒體,一再出現下士班長關進禁閉室之消息,但無人認為其違法;以及軍方某些人士對於「士兵禁閉」與「士官悔過」之法律意涵模糊不清,在在顯示國軍人事之懲罰制度「陸海空軍懲罰法」形同具文。甚且有識之士懷疑:長期以來陸軍即違法或非法將士官「關禁閉」,妨害人身自由,並且剝奪士官應有人權──果真如此的話,問題大了!

況且,將下士班長關進禁閉室,出現另一問題:禁閉室的戒護士官可能也有下士,甚至資淺下士,屆時形成下士「出操」下士的不符倫理狀況。

1980年代曾聽聞少校營輔導長被師長關進禁閉室的駭人聽聞事件,當時軍中人權法治觀念淡薄,很多人不以為意;但有少數有識之士期期然以為不足為法。幸好沒出人命,事情也不了了之。

原本以為國軍或者陸軍進步了,沒想到跟1980年代一樣,將士兵的「禁閉」和士官的「悔過」弄在一塊兒,沒人搞得清楚;連媒體也不知其所以然。

下士班長之死,最大原因是:死於國軍的人事懲罰制度!如果陸軍老早搞清楚「士兵禁閉」和「士官悔過」精神上及實施上的差異,另設「士官悔過室」,著重精神悔改過錯的方式實施士官處罰。就不會公然堂皇地、違法地將洪下士關進禁閉室,也不會鬧出人命了!

洪仲丘之死,死於國軍毫無法制概念,死於制度殺人!

後續補充:

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今有學者論及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之「士兵禁閉」,已拘束或拘禁人民之身體自由,應如同刑事訴訟之羈押一般,必須踐履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之。換句話說現行的「士兵禁閉」的法律規定極有可能違反憲法第8條的規定。

「士兵禁閉」都涉及違憲,更何況毫無法律依據的「士官關禁閉」,根本就是既違法又違憲!

重視法制精神吧!親愛的國軍。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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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六韜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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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23:58

所語極是,憲法第8條規定:「I.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II.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III.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IV.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關禁閉,構成上開「拘禁」之要件;在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必須履行正當法定程序,並由法院裁定。而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之「禁閉」,並未經過正當法定程序,也未經過法院裁定,已涉及違憲!


胡愛晏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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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19:49
禁閉違憲 是最大的盲點 不知為何立委不修法?
http://blog.cca.gov.tw/blog/pilik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