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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建軍史上之奇恥大辱─洪仲丘案
2013/07/23 23:23:38瀏覽1217|回應0|推薦5

太平天國首都天京被清軍攻破後,李秀成遭到清朝軍隊逮捕,羈押在獄中,忠王李秀成寫下了《李秀成自述》,裡頭提到太平天國失敗的原因,有「天國十誤」的痛切陳詞。當今政府處理洪仲丘下士命案,至少有「五誤」。

首先要講明的觀念是:德國威瑪時代所確立(適用在公務員或軍人)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雖適用於戒嚴時期的台灣。但近一、二十年來,早被台灣法學界所揚棄。那種在行政實務上,行政行為可以不受法律規範之活動的「戒嚴軍國過時理論,全然不適用在現在台灣的軍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一、    違反憲法及國際公約的「關禁閉」

國家和軍人既不是「特別權力關係」,軍人除了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之外,在其他部分的法律權利和一般人民並無兩樣。

依照憲法第八條,如果要「拘禁」人民(這裡的人民,當然包括軍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而且是司法機關以及法院的法定程序,才可以拘禁人民。要拘禁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一定要由法院來審問裁定或判決。因此,目前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者,就是通常大家所熟知的:「檢察官聲押,法院法官裁定羈押」的制度,也就是嚴格遵守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保障。

把洪仲丘送進禁閉室,大家要注意這一個禁閉室是比看守所、監所設施還惡劣的密閉不透風、手腳無法伸展的密室。這種拘禁行為,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竟然僅應著(軍事機關)行政權,就可以凌駕於檢察官、法官的司法權上面。憑著定義不完整的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就可以把一位士官「關禁閉」;不僅違憲,而且違法。

另外,有網友提及「關禁閉」並且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茲不贅述。

二、違憲又違法的「士官禁閉」

上述提到的,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如果你在軍中管過人事的話(人事官或者人士兵),按照法條的字義,「禁閉」是針對士兵的懲罰種類;士官呢?和禁閉相對應的懲罰種類,應該要按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處以「悔過」處分。然而,媒體報導陸軍第五四二旅這次送洪仲秋進禁閉室所引用的法條卻是懲罰法第七條對士兵懲罰的「禁閉」。所以五四二旅送洪下士「關禁閉」所引用的法條根本不合法!

或許有人問:洪仲秋被關的房間不是明明貼著「悔過室」三個字?那根本是掛羊頭賣狗肉!立法委員訪查發現,那間所謂的「悔過室」,空間比其他禁閉室還小,而且沒有像其他禁閉房間一般有窗戶通風。長度比洪仲秋的身高170公分還短,無法伸展腿來睡覺,簡直比監獄的設施還差!這間房間明明是「拘禁室」,不夠資格稱為「悔過室」或「禁閉室」。

三、    違法的「拔階」施訓

有一點媒體都沒有注意到的是:陸軍第二六九旅所設置的禁閉室負責的戒護士裏,有一位資淺的下士名叫李念祖,他的資歷一定比將要退伍的洪仲秋還資淺。以一個菜鳥下士去操練一位將屆退的下士,洪仲秋心裡是如何的憤懣不平?誰拔去了洪仲秋的下士階級?可以拔階嗎?

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五條,必須具備相當的資格或訓練才能初任中華民國的下士士官,而且必須有相當的程序才能完成初任士官。洪仲秋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官為下士,在沒有法定程序下,誰拔了他的階,接受同階或資歷比他淺的士官的操練?絕對違法的「拔階施訓」行為!況且,免掉士官或軍官的階級有其法律規定,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再問一次:洪仲秋有上開的有種情形嗎?誰有資格拔他的階?誰有權力免他的官?這是軍閥時代還是法治時代!?

四、戒護士既無軍司法警察資格且毫無法律概念

媒體報導立法委員薛凌爆料,以往的師旅級部隊有憲兵連(排)時,師旅級禁閉室皆由在憲兵學校受過8周「戒護士訓」的士官派任,在獲得「戒護士訓」證書後,才可以擔任禁閉室戒護任務。後來因為精實案、精進案及精粹案憲兵大裁編後,禁閉室戒護士就由軍團或旅級單位指派資深士官支援,且支援的士官只受過戒護士講習3天課程就具有資格;薛委員痛批:這種現象簡直拿人命開玩笑且又荒唐!

其實「戒護士訓」,課程內容有法律課程、心理輔導以及狀況處置等內容。別的不提,單單法律課程就會讓戒護士依法行政,不敢把禁閉生當犯人一樣亂操亂整!

還有一點特別重要的,薛委員可能不瞭解。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三、四、五條以及《軍事審判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憲兵士官和憲兵士兵,具有軍司法警察官和軍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和身分。有這樣的法律地位和身分,看守遭受「拘禁」的人員,才算合法的戒護人員(姑不論禁閉或士官禁閉是否違憲違法)。沒有軍司法警察或警察官身份地位的人「戒護」受到拘禁的人員合法嗎?

五、「精進士官制度」授予資深士官超凡權力

「精進士官制度」約略是在民國八十三年時提出來,當時本人雖離開基層部隊相當時期但仍直覺其萬萬不可行。其中最大的關鍵是拋棄國軍現行層層節制的人員編制表不用,另搞所謂「士官督導長制度」;按照本人在基層歷練的經驗,資深士官傑出優秀人才仍有所見;但是較常見者是:如果單位主管對其無相當約束力,很容易出現資深士官違紀亂法情形,且彼時資深士官所擁權力不足和現在相侔,並未出大亂子。試想,如有自制能力欠缺者,授以更大權柄豈不是驅使其「在上位,播惡於衆」?陸軍第五四二旅上士范佐憲在資深軍事記者所稱「極樂拼圖」享受人生同時,又能夠從容構陷忠良進入禁閉室,就是屬於這種情形!

綜合以上的觀點,洪仲丘含寃喪命的元凶,就是:

違反憲法及國際公約的「關禁閉」,莫名其妙使得士兵或士官遭受到比看守所或監所更糟的非人道待遇;國軍長期以來曲解人事法令,認為士官依法可以關禁閉;認為士官悔過室和禁閉室應該是同類型整人的小房間;如果不要把悔過室或悔過室看做是「整理『人犯』」的地方,如果堅守法條立法精神,不去關士官禁閉。洪案永遠不會發生!

違法的拔階施訓如果不執行,中士戒護士和下士戒護士以士官之間相當的「同階尊重」去和洪仲丘相處,洪案絕然不會發生!

戒護士如果由具有軍法警察及司法警察身分地位的憲兵士官或憲兵來擔任,一來腦海中有相當的法律概念,有相當的權利義務分際,斷然不會把禁閉生當成看守所或監所人犯。也不敢違法執行過當不人道的操練。即使在操練中有狀況,也應該會積極處置。

最後,如果沒有當年推行的「精進士官制度」,范佐憲所擁有的權力必不致陷洪仲丘於囹圄。當年本人在部隊時,上校軍官不可能聽信一名士官長或上士的片面陳述就去關另一名下士班長的禁閉。也未聽過上士或士官長權力大到可以左右連長甚至旅長的意志。國軍讓一名上士可以擺佈上校副旅長及少將旅長的決策,又可以因此讓國防部長請辭、上將司令申誡,的確是建軍史上的奇恥大辱!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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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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