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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 是應該要 改革 的時候了
2009/01/03 22:49:33瀏覽467|回應0|推薦2

從阿扁被「收押→無保釋放→抗告→發回→2次無保釋放→2次抗告→再發回→2次收押」的過程中,國人可以發現,我國司法檢調及法官們的辦案及量刑全部沒有SOP,令人感嘆及不安的是:一部六法全書,法官們各有不同見解,完全沒有「SOP標準化」可言,未來,老百姓面對司法案件,只能任憑法官的自由心證,如果遇到「不對味、或話不投機」的法官,審判結果恐怕難以預料,想來真是可怕。

從法官的學生時代課業成績、社會職場經歷、個人涵養、養成及培訓過程探討,不難理解國人擔憂有其原因,從週遭同學、親友中不乏以下CASE

1.      學業、品德俱優的學生大有人在,就是欠缺考運,司法特考屢試不中,空有一身本領,但是沒有法官資格,又能耐何。

2.      有些同學在學期間貪玩、好玩,學業成績普通,但考運奇佳,司法特考一試即中,也成為司法官,這樣的法官,如果個性涵養無法與時調善,日後爭議恐怕不斷。

3.      有些法官沒有任何社會職場或工作經歷,在畢業後即幸運通過加司法特考,日後也擁有判人生死、論斷輸贏的至高權利,這樣的法官,其社會認知、涵養、素質是否跟得上社會脈動,讓人疑慮。

4.      就讀法律系的同學,對於「法律」以外的實務如金融、票據、外匯、著作、專利、醫學、醫藥、手術、商業、會計、幾乎未曾涉獵,但是,管它是離婚、傷害、票據、商業、侵害等訴訟,一旦坐上法官席位,他的「自由心證」權利,可以判人生死、論斷輸贏,這樣的審判質量,何能讓百姓心服。

5.      有過法庭經驗的人都知道,案庭現場,只有法官最大,台上的法官可以跟你嘲諷、怒罵,台下的被告或當事人卻不能、也不敢與法官怒言相向或惡言頂撞,因為,法官可能因為你的頂撞認為顏面受損、或認為你頑固不靈而對你產生不佳觀感,甚且作出不利判決。

6.      眾所皆知,考取司法特考、成為司法官之前,必須經國家司法訓練所集訓,且須一段期間的跟隨實習,通過司法體系內部考評OK後,才有機會開始接案獨立審判,問題是:這一段期間的養成、培訓過程,卻沒有「製造」出具有「標準化」審理及量刑的司法官,而是造就出各有「自由心證」與「定見」的司法官,論斷但憑個人自由心證、歷練、想法、見解,想起來令人擔憂害怕。

法律制定主軸重在負面表列,讀過民法的人都知道,法律來自社會習慣,法律與社會認知永遠有落差,換言之,法律永遠不可能完備。歐美司法體系重精神,台灣法律卻老是被挑戰「無法可管」,好像「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都要列表說清楚,這有可能嗎?舉例而言,法律沒有規範何時要吃飯、何時要上廁所、何時才能睡覺,難道也要質疑「法律沒有明確規範,所以無法可管」?

台灣國人敢挑剃法律,源自官員們對法律的無知、輕率與不尊重,百姓有樣學樣,最後變成全國百姓都可以挑剃法令、解釋法令;官員也慣常以「無法可管」來推責、卸責,這樣的法治社會再演變下去,台灣將會永無寧日。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雖有其缺陷,但是,檢調負責調查犯罪事實及證據,陪審團公民則從檢調提供的涉案事證並從社會常理、法令規範等角度投票決定是否有罪,法官則負責量刑輕重,三方各有其責,較不容易陷入「法官個人自由心證」的個己疏失、或刻意引用他條法令的偏頗判決。

台灣的司法、法條規範多如牛毛的六法全書,不能被少數法官的自由心證所操控,改革司法制度有其必要,觀諸司法院的高官們應該不乏從歐美學成歸國,對於美國陪審團制度應該也有深入研究,不能因為擁有終判權利而不願或不肯放手改革,如果司法體系內部沒有改革之心,台灣的司法改革將永遠無法起步,馬英久總統留美,在台灣也當過法務部長,二國司法體制之良窳應該體會甚深,期盼司法改革也必須列入任期內的重大任務之一,否則,未來台灣社會仍將動亂。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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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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