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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 11:54:38瀏覽246|回應0|推薦0 | |
漏稅重罰 藝人欠稅被管收 藝人賀一航因欠稅812餘萬元,不但不償還,還被檢方查獲吸毒買春,被台北行政執行處約談,認定隱匿財產、故意不還款等理由,裁定管收3個月。是繼股市名人黃任中之後,第二個欠稅不還遭管收的名人。 實際上賀一航是欠稅約兩百萬,罰款加上後才有八百萬。反顧我國稅務機關對於人民的漏稅罰鍰,是用高於本稅1至10倍罰鍰(甚至於印花稅罰鍰還高達30倍)。相較之下,在美國一般漏稅罰應繳稅額的0.2倍,故意漏稅罰0.3倍,詐欺、隱匿罰0.75倍;日本的規定則是一般漏稅罰應繳稅額的0.1-0.15倍,詐欺、隱匿罰0.35-0.4倍;而台灣一般漏稅就罰1-10倍,足足是日本的10-100倍。 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凌忠嫄說:不管金額大小,只要欠稅案件確定,就會送台北行政執行處去執行,而管收(類似羈押)則是最後階段,只要補繳稅款就可獲得人身自由。筆者強烈反應,若人民還不起錢,就會被關剝奪人身自由,這是違背憲法、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是沒有人權野蠻的作法。 以賀一航欠稅案來看,以其能力應該有錢付兩百萬本稅的人,把本稅繳納就得了,為什麼不繳?想想有誰會心甘情願的去繳交這種隨稅務員認定的近三倍罰款?突顯我國稅法違反人權,這種「抄家滅族」式的處罰倍數,以及動輒違憲以限制人民出境,甚至管收羈押的強烈手段來保全稅捐,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作為,財政部應盡速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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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