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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9 15:23:12瀏覽175|回應0|推薦0 | |
台灣賦稅行政訴訟何其多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家慶在賦稅人權論壇啟動記者會暨「漏稅罰與比例原則適用」研討會中表示:賦稅問題與人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法院大法官會議曾針對許多稅務作出解釋,闡釋租稅人權的概念。他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的稅務訴訟案件,每年比例高達44.79%,占行政法院訴訟類第1名,是值得全民關切的賦稅問題。 他說,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終結稅捐案件共1767件,但日本差不多時期的行政法院,審結的賦稅案件只有404件,台灣人口只有日本20%,稅務爭訟卻高出4.4倍,凸顯賦稅問題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 在這次研討會中透過與會專家寶貴的分享,可以看到國內許多賦稅問題,尤其看到全台有近四百二十萬宗的欠稅欠費的待強制執行案件,不知有多少比率,是因為無法舉證,就被處以重罰;又有多少是不實檢舉,造成稅務冤案;或者被處以過高罰鍰,即將面臨無能力經營而倒閉,這惡性的循環所造成的不只是民怨,可能是即將面對的高失業率,及因而衍生帶來不幸的社會事件。 從英國「大憲章」運動以來,民主憲政國家重要原則之一就是:「政府向人民徵收與運用任何一毛錢的稅金,都必需得到人民的同意,並且需完成合法的程序!」,並不是有所得應繳稅,而是有所得應「依法」來繳稅。李述德部長說過:「政府課稅心安理得,百姓繳稅心甘情願」,但國稅局官員利用公權力之優勢,濫權情事卻是層出不窮。 依統計行政訴訟事件有六成是稅務案件,其發生原因為稅制、稅法紊亂、不公,但在「人權」的時代裡,我國稅法人權仍不知在那??目前有些稅務人員以未經辯證的調查筆錄或傳聞證據,做為課稅基礎,顯然違反「證據法則」。稅捐稽徵機關課稅本應負舉證責任,怎能隨意把舉證責任轉給納稅人;目前資訊發達,稅捐機關所擁有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相當充足,前述舉證責任轉嫁給人民不合理也不合法。 再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及三十八條規定,對課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對復查不服提起訴願,但是實務上,訴願決定只撤銷復查決定,原處分仍然存在,如此原處分之違法狀態仍存在,繼續損害人民權益。依稅捐稽徵法要求納稅人於訴願時,要繳交復查核定稅額的二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顯然是有剝奪人民訴願的權利。更不合理的是行政執行法規定不服執行命令時,可以聲明異議,但是行政執行並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如果稅捐機關亂開稅單,人民財產已被行政執行處分掉,縱使事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緩不濟急,難以彌補。 記得五月份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中,共34位立委質詢財政部長李述德,針對台灣財稅制度提出猛烈質詢,希望稅制快速改革,為百姓請命,避免稅患成災,民怨攀升。如果整個稅制沒有辦法提昇,台灣的人權是沒有辦法提昇的。 天下雜誌也公布「二0一0年稅改大調查」民調,有高達54%的受訪民眾認為稅制不公,有七成民眾認為稅改對企業與有錢人有利,近六成民眾認為政府不照顧一般老百姓。Taiwan News曾專訪立委羅淑蕾,在報導中她特別針對財政部瀆職、欠稅限制出境違法違憲、取消執行獎金制度、稅務人員應有懲處及退場機制、罰鍰過重極不合理、財稅機關行政命令解釋函令凌駕母法等議題提出見解,希望能修改不合理的稅制,以免百姓繼續沉冤受苦。 她強調取消執行獎金制度,台灣才會有人權。目前行政執行處因為有執行獎金,只要執行就有獎金可以拿,一般來講他們收到稅就提撥10%,所以每個人都拼命去追,拼命去拿,以致財政部認為不應該限制出境,但是行政執行處不願意放,出現政府部份同一案不同調的執行,讓民眾無所適從。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本係職責所在,辦理本職工作卻領取額外獎金,羅委員很堅持行政執行處的獎金應該要拿掉,否則根本沒有是非、沒有公理。 多年來稅務人員課稅錯誤百出,直接影響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已經是人民所詬病的事,委員提議稅務人員也應有懲處及退場機制,司法人員跟稅務人員一樣,稅務案件有時判錯,又不會被懲罰,亂核亂課,比如這一波公布全台420萬件欠稅案中,有多少是被冤枉的,財政部當然知道哪些是逃稅,哪些是被冤枉的,但他們不願意去處理。所以,納稅人權益的保護,是要由稅務人員的心態做起,心態沒有改的話,法再怎麼訂都沒有用! 現正值馬政府改革之際,敦請立法院諸公督促財政部好好檢視這些不合理的解釋函令,通盤檢討後修法,再送立法院討論及三讀通過!有言藏富於民,及國家建設與發展之基石,合理的租稅課徵,是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故為保障稅務人權,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國家才能富強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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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