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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3 01:40:47瀏覽156|回應0|推薦0 | |
中時 98/08/30《社論》訴願制度難道只是擺著好看? 【時報】 台北縣縣民陳先生幾年前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妻子,因為不諳需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程序,遭稅捐處改依一般住宅用地課徵了五倍以上的地價稅。陳先生訴願要求回溯補辦優惠稅率,訴願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命另為適法處分。稅捐處請示財政部之後,竟然仍依原處分率課稅。陳先生第二次訴願,訴願會重申前次撤銷原處分的決定。誰料稅捐處仍然認為類似的情況很多,如果撤銷改課處分成為通例,一概依照優惠稅率課稅,擔心連鎖效應,民眾透過訴願方式;希望訴願會避免要求稅捐處分為適法處分,讓稅捐處裁量是否接受當事人申請改依優惠稅率課稅。 簡單地說,稅捐處明明適用稅率錯誤,遭到訴願會撤銷後,竟敢再錯一次,遭訴願會再為撤銷時,還要認為類似錯誤太多,應讓稅捐處自行裁量要不要改正錯誤。陳先生的案件雖似乎只是滄海一粟,但這事充分顯示了稅捐機關乃至財政部不肯承認錯誤的官僚作風,究竟嚴重到什麼程度;同樣嚴重的問題,是它暴露了行政爭訟機制制度上的弱點,在防阻行政機關的顢頇上,幾乎是無能為力。 本案訴願會所點出的稅捐處錯誤,其實相當深刻。陳先生做為住宅自住用地方申辦實體毫無改變,稅捐機關因無重新申請即改依較高稅稅課稅,本身就是一種官僚作風的錯誤。本來,應該依法行政的稅捐處一旦遭到訴願會撤銷其錯誤的處分,就應該主動辦理退還多課的稅款,那裡能夠知錯不改,重為處分時還要再犯同樣的錯誤?訴願會二度撤銷其錯誤的處分,還以類似案件太多做為不願改正錯誤的藉口!看的出來,稅捐處完全未將民眾的權益放在首位,錯誤愈多,表示溢納稅款的民眾愈多,權益受損的範圍愈大,愈該及早勇於主動改正錯誤,反而用錯案過多做為不肯改錯的理由,可見觀念偏差之大。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稅捐處有錯不改竟是請示財政部的結果;這大概是有什麼樣的上級長官,就有什麼樣的下級官僚吧!財政部的正確指令應該是要求稅捐處立刻改正錯誤,捨此不為,反用不該課徵的稅收挹注國庫收入,形同劫民濟官,成為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恐怕也不為過。其實,這樣的情形,並非孤例。不久前也曾發生稅捐處發現稽徵錯誤,財政部指示不許主動退還已逾時效的溢付稅款,寧可提案修法也不願依法行政,與此情形如出一轍。可見財政稅捐稽徵部門苛酷的積習極深,應該痛加檢討,徹底整頓。 稅捐機關之所以不將訴願決定放在眼裡,一個制度上的原因,就是行政爭訟制度在面對行政機關不理會訴願決定,根本就束手無策。從訴願到行政訴訟,最有效糾正行政機關違法錯誤的方法,其實是在撤銷違法處分之外,由訴願會或行政法院逕為正確的決定取代處分。可是行政爭訟制度多年來的運作,統計數字顯示一向是偏袒行政機關,人民輸多政府贏多,勝負是完全不成比例的形勢。在極其少數訴願或行政法院認定行政處分違法應予撤銷的案例中,逕為處分的比例尤其少,而且都是客氣地交由行政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老大的行政機關通常知道行政爭訟其實是失靈的機制、無牙的老虎,於是依然故我地重為違法處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無非還是再為撤銷,再命另為適法處分。只賸下不明就裡的老百姓奔波於不同的衙門之間,嘗盡碰壁苦頭。這正是本案的標準寫照。稅捐處大言炎炎希望訴願會避免命令另為適法處分,恰是藐視訴願制度,得寸進尺,肆無忌憚違法犯錯的證明。 在封建威權的時代,人民無法告官求勝,小民對於濫征苛稅只能逆來順受。法治國家建立行政爭訟制度防止政府違法課稅,本來是要保障人民權益,現在財政部轄下稅捐機關的法治傲慢,令人擔心距離封建威權時代的稅吏作風不遠,必須於此痛加譴責。財政部及轄下的稅捐機關必須了解,要求人民依法納稅,政府本身必須依法徵稅。政府不能依法徵稅,而且明知故犯,知錯不改,有什麼立場要求人民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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