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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5 11:40:43瀏覽6008|回應0|推薦11 | |
紅塵多染命鴻毛,淨土迢迢天界高。 料得世人非在意,素娘井內產仙桃。 最近因為身體欠佳,有感於在餐館外食,無法對食物的品質加以控制,於是儘量買菜、買米回家自己煮。由於內人在國外,我對柴米油鹽很外行,為了衛生起見,只好儘量買有機米和有機菜。 在台北的和平東路超市,最醒目的有機米,莫過於池上和富里銀川有機米了。這一個月,我每天煮飯,一個人一星期至少要吃兩、 昨天朋友電傳一個報導給我: 國內兩大有機米 驗出農藥殘留
看了這個報導,非常憤怒。憤怒的不是業者的沒有良心,而是農委會和消費者團體對這種事情的得過且過的處理態度。因為無論那個文明國家,都有沒良心的業者,然而先進國家對這種沒有良心的業者的處理態度,絕對不是這麼輕鬆。 在加拿大,無論麵包店或飲食店,一旦被發現食品或環境不合衛生標準,一律關店。凡是在超市的東西,不合標示,一律重罰。所以它們標示有機商品,就被消費者信任,真正是有機,絕不虛假。 然而,我們又如何呢?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事,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標示,不得有不實之情形。違反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放正;屆期不遵行者,沒入銷毀之。第三十二條同時規定,上述有不實標示的情形,即應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什麼是限期改正?那就是在市面上的東西馬上回收,而且監督它不准再作相同情形的生產和銷售。然而主管機關有監督這些不良產商是否真正回收商品嗎?有多少人因信任有機米,較少水洗而吃下農葯,損害健康?而有農葯殘留的東西,竟然冒稱是有機米,損害民眾的健康,這還不嚴重?難道不應加以罰鍰或停止營業幾個月,以示懲罰? 此外,依據刑法第二五五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二四○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法第二五五條的對商品虛偽標記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消費者團體知有這種犯罪嫌疑,就可以告發,而農委會的公務員,知有這種犯罪嫌疑,應加以告發,如果沒有告發,反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守法義務。然而我們的消費者團體和農委會官員,有對這些不良廠商告發或移送地檢署偵查有無觸犯刑法嗎?他們不是都在姑息養奸,無視商品標示的公信力和消費者的健康嗎? 台灣的有機標示,如果要真正建立公信力,我們只能對消費者團體和農委會,表示憤怒。 (本文歡迎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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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