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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該寬容一點!
2012/06/26 06:18:12瀏覽1081|回應0|推薦4

今天蘋果日報報導,《時報周刊》記者陳彥佑,前年報導藍委林滄敏參加總統府大清早的輿情會報,被時任總統府副祕書長高朗點名「口齒不清」、「要認真點」,林認為報導不實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陳彥佑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無法舉證報導確有其事,加上總統府也否認內容,昨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陳[1]

為了這個案子,蘋果日報的總編輯馬維敏在老總手記:「我的挨告心得」一文中,特別提到,新聞工作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

刑法上的誹謗罪是為保護一般平民而設的,不是為保護公共人物而設的。因為一般平民,無法公平利用媒體公共資源,他們被誹謗,除了訴諸公平司法外,沒有什麼資源管道可以救濟。但是公共人物不同,他們有的是機會利用新聞管道或其他公共資源加以澄清或辯駁。

一個立法委員被記者寫什麼不利的新聞,可以在立法院開記者招待會,可以在報紙寫文章,可以另外接受記者採訪,把原來的記者訓斥一頓,只要他說得有理。有必要去告一個小記者嗎?在國外司法,批評公共人物,幾乎很難被司法追訴。

 

更何況立法委員是一個公共人物,被寫「口齒不清」、「要認真點」,這算什麼妨害名譽?值得檢察官用公器起訴一個新聞記者?

 

檢察官,對於新聞記者批評公共人物,該寬容一點,不要動不動就以誹謗起訴。如果新聞記者寫的是一般市井小民的新聞而被告,檢察官則應認真審酌記者是否查証事實,以保護社會公民的名譽信用。

 

檢察官的每件起訴書,都掛上檢察官個人的名字,不當起訴,不僅是浪費司法資源,更將造成輿論的寒蟬效應,也使檢察官個人蒙羞。宜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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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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