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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贖救與陳水扁的救贖
2009/06/22 09:25:24瀏覽6350|回應4|推薦12

阿扁何尤欲問天,只因海外億千錢。

土城半載憐無悟,家業歸零最得禪。

今天一大早,看到一則這樣醒目的新聞: 

   蔡英文發動連署 爭扁司法人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22/today-t2.htm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民進黨主席蔡英文預告本周將有具體行

     動,聲援陳水扁前總統的司法人權。黨內知情人士昨透露,民進

     黨將由蔡英文發起社會各界重量級人士的連署行動,要求停止羈

     押、釋放陳水扁,這波大連署行動,可望爭取包括前中研院院長

     李遠哲等人的連署支持。 

    據了解,民進黨的連署行動,也尋求法學界學者、律師的支持。一

    位受民進黨徵詢的學者低調表示,具體方案應由民進黨宣布,但扁

   被不當羈押,應立刻釋放,這應是法學界的共識!

********** 

    看到這則新聞,我馬上會想到,如果這項連署要我簽,我會簽嗎? 

    很明顯,作為一個公民,對一個司法人權受到不公正對待的被告,

    聲援其司法人權,這是天經地義的。然而作為一個政黨,去聲援一

    個司法個案,就需要去做深入的政治考慮。 

    顯然地,民進黨受到支持者和扁迷的壓力,主席蔡英文,要開始對

    陳水扁作「贖救」動作。為什麼稱「贖救」,而不稱「營救」?是

    因為民進如果就這樣毫無條件進行連署,要求停止覊押,釋放陳水

     扁,還會被指稱為「挺貪腐」。 

    在台灣經濟、外交、兩岸、主權這麼危急的時刻,民進黨是一個台

    灣最大的反對黨,有很多重要的事急著要去做。正事不幹,卻要去

    救一個已經退出民進黨,放任宮闈干政、因貪腐官司纏身,海外財

    產無數的前總統,而民進黨自己還在辛苦的一千、兩千的小額募款

    ,這樣是會付出代價,賠上形象和選票的。所以要付出鉅大的「政

   治贖金」,因此稱為「贖救」。 

    陳水扁的案子,有受到司法不公平的對待嗎?的確有的。這我在「司法的程

   序正略談扁案」一文中,已經講過: 

    參見: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722392 

扁案的周占春法案的在9712月有關限制住居的裁定(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

參見: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其中引民國84122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羈押之將人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拘禁於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此人身自由之喪失,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條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而於裁定書謂:「強調羈押被告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且須具備「羈押必要性」。而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來看,也可明瞭此一道理,因為,羈押處分形式上是在審判證明被告有罪確定前,就拘禁被推定無罪的被告,與無罪推定原則牴觸,若欠缺使用此一「最後手段」之必要性,即不得為之。所謂「羈押必要性」,即我國立法者具體化於刑事訴訴法第101條第1項所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亦即在審酌以其他方式(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確定地無法保全被告時始得為之,若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力較輕微之其他手段時,應選擇該其他手段,不得率予羈押。又縱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事由,仍需就案件訴訟進行之程度,具體審酌案件情節及客觀情事以資判斷其必要性是否仍然存續,而隨著訴訟之進行逐漸接近真實之結果,就各個訴訟階段審酌必然會有不同之結論,非謂該必要性增減之判斷有一定必然之傾向。至於用以安撫被害人、作為滿足部分人民迫切之應報需求或其他目的考量等因素,自非現代立憲主義之民主法治國家所應有之作為。」的確,這個裁定書寫得相當好,比98年3月和5月寫的那兩份空洞的裁定書,還要完備多了。 

同下址同案號可以查得到裁定書原文:參見: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不以抽籤的方法定案件事務分配,而以行政程序換法官,是非常奇怪的。 

扁案換法官 法界咸認違法 

參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22/today-fo1.htm

馬總統在當國民黨黨主席時代,有很多處理國民黨黨產官司弊案,比陳水扁案更早被檢舉,但是從被檢舉至今沒有任何查案動靜,而整個特偵組似乎沒有其他案子可辦,專辦扁案,是很奇怪的。扁案一開始就限制出境,繼而收押,比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連女兒的信用卡用特別費付,都無須傳訊,余文無須因顧慮與馬英九串供而收押,在興票案無須傳喚宋鎮遠,而國務機要費,就須對陳幸妤限制出境,這樣個案不同的待遇,明顯是有差距的。 

陳水扁最不能讓人原諒的是,把鉅額的金錢,匯到海外自己的媳婦的私人帳戶,這使得扁家的人格破產。陳水扁在記者招待會已經說,這些匯到海外的錢,是吳淑珍隱瞞他,私下要給他退休用的,可是迄今還有人相信這是陳水扁的「建國基金」,是為了建國用的,這和宋楚瑜把興票案匯到海外的錢,說成是李登輝交待「特別任務」用的,一樣荒謬。 

在扁案,阿扁已經放棄司法辯護,改用政治訴求,似乎賴上了民進黨。事實上,阿扁有的是錢。阿扁要得到社會的認同,要得到反對黨的「贖救」,首先要「自我救贖」。這自我救贖有兩點: 

一是在司法上,不管是否第一審要不要在程序上作司法辯護,至少都必須在法律上、資料上認真做功課,要具體使民眾知道,那些部分是受到不公平對待,因為這個案子將會成為司法歷史上的具體個案。 

因此,扁家有義務找一個陣容龐大的律師,對扁案的所有法律爭點作整理:例如目前審理的法官是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三個法官,扁案的律師團有義務把這三個法官過去辦過所有的貪瀆案的法律見解,作完全無遺的搜集,加以分析、比較、歸納。甚至把過去二十年的所有的貪瀆覊押案,作完全的捜集,加以分析、統計、歸納原則,因而指出目前扁案,那個部分蔡守訓、吳定亞、徐千惠三個法官過去個案的見解,與目前的扁案是不相同的。整個過去法院的所有法官對貪瀆案的覊押的標準是什麼?貪瀆和政治獻金的不同標準在那裏?如果這種連法律研究所的研究生都做得來的案例分析,扁辦都做不來的話,那是一種對自我權益的怠墮,根本無法完整自我証明被「司法追殺」,卻要硬賴上奄奄一息的民進黨,來作政治贖救,實在是無可救葯。 

其次,陳水扁第二個自我救贖的方法是,「把財產歸零」,就像陳長文建議國民黨把黨產歸零一樣。陳水扁和扁家的家人,目前就應把海外的全部財產匯回台灣,而且切結宣佈,在官司結束後,所有的財產,全部捐出成立民主教育用途的基金會。基金會董監事,是社會公正人士,扁家完全不擔任、不干預會務。 

扁家的錢,大抵上來自支持者和企業主的捐獻,這些錢,都不是自己賺的,所以在道義上,都不是自己的錢。都應作民主公益用途。  

見:是非與濫情 --- 談阿扁的重新入民進黨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904810  

阿扁魔咒 --- 不要問我誰有拿,要問我誰沒有拿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932026 

陳水扁和民進黨既然批評國民黨的黨產有爭議,應該黨產歸零。扁家的海外鉅款,也是爭議財產,並非靠己力所賺的錢,不管是否違法,既然目前需要社會和民進黨的營救,就應切結聲明未來把錢捐出來。這是一種社會道義和政治智慧。 

扁家既有退休總統的國家照顧,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都學有專長。年輕人應自食其力,生活才能心安理得,不要再想要享用這些支持者和企業捐款的錢。把財產歸零,才能使扁家贏取最基本的尊嚴,才能使扁家後代免禍。如果一方面要人營救,一方面卻在海外留下無數的取之於支持者和企業家捐獻的財產,準備享用,這不是目光如豆、思想淺薄,把支持者和扁迷當作白痴看? 

民進黨要對陳水扁贖救,就先要陳水扁自我救贖,不然要叫有識之士連署,名字怎麼簽得下去? 

────

媒體印象與真相---如果有一天陳水扁的貪瀆案被判無罪確定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984548 

你相信什麼?----三一九槍擊案的真相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732493 

與朋友談扁家人----兼談歷屆總統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170044 

政治人物的共業----政治獻金的風暴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143464 

分藍綠,還是分是非?---民進黨不切割陳水扁,只好在台灣消失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984548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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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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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台灣最愛的歐巴桑和夜風兄
2009/06/24 13:25
 

陳水扁有資力聘律師團,歸納過去法院所有案件的覊押平均標準及原則、政治獻金與貪污的界限、貪污罪的証據認定原則等,有關政治獻金與貪污的界限,甚至可以找學者來作專案研究,歸納全世界主要國家對於政治獻金和貪污分界的法律和判決,來找出台灣在這方面應有的原則,這對台灣是一件功德。如今連這個都沒有做到,就完全政治化,這是沒有細緻化。司法案子要政治化,必須要細緻到該案件已完全悖離司法和學術,否則容易模糊是非。要學者簽字,有外國的理論基礎和國內案例的歸納,較容易達成。

另李明博為了韓國,傾其財產救其國內弱勢。全世界有多少革命者和理想主義者,包含像秦末的張良,都是傾其身家全部財產以支援其志業,還沒有看過像扁家把人家的捐獻據為己有,匯到國外,光關半年就「驚都驚死了」,而又大言不慚自稱「台灣之子」,高喊將一生為台灣拼命的。

好好地找律師團和學者研究其案子的相關法律,並且把其財產歸零,這是陳水扁起死回生的關鍵。

民進黨不要只提扁案,應提整個司法人權,因為未來還會有許許多多的類似案子,特別費案只是其中之一。民進黨也太懶了,面對未來即將到來的一系列司法危機,竟然毫無警覺,目前都不想深入研究解套方法。而國民黨治國無能,竟然墮落到把反對黨當猴耍以取悦支持者,以轉移執政無能的危機。

參見:窮到只剩下陳水扁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3011367



夜風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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羇壓
2009/06/24 00:24

覉押的規定有一條是所犯為五年以上重刑 扁案依貪污治罪條例是在五年以上 續押沒有違法的問題 但人道上 應是檢查官要把一個人所犯的罪證據收集完整才起訴 像這樣 先找一個罪押你 時到了在補一個罪續押 有違人道 但這是司法問題 民進黨應針對司法對被告不公的地方抗議 不要為扁的司法不公抗議 這樣正當性就高的多 對大多數人會不考慮就簽 歷任黨主席要花很多時間募款 到今天黨還是負債

那建國基金怎不回補一些 皮之不存 毛將附焉 民進黨垮了 那建國基金何用 我國對政治獻金有一定金額歸定 個人對個人對政黨 或公司對個人 對政黨 都有限定金額 超過此金額 就是贈與要科贈與稅 且虧損的公司不能作政治獻金 假如這些企業主是如辜少在法庭上所說 扁因選舉要他供獻 金額較法律規定大很多 這部份要繳贈與稅 假如扁說選舉要錢 捐者主觀上是給民進黨 扁卻發一部份 扣下一部份 民進黨可不可以向扁追討 而不論捐給扁或民進黨 這錢由特定人匯到陳致中得國外戶頭算不算贈與 依稅法 國民國外所得也要科稅 那就算法律判扁無罪這贈與稅跑不掉罷 欠稅是可以境管 或收押的 名人黃志中就關過

由扁案產生許多司法人權問題 如非暴力犯又未起訴就銬手銬 一再延押 都是民進黨應該爭的人權 而不是只顧扁 難到 別人的孩子死不完 


B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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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輕重緩急的台灣
2009/06/23 13:46
窮於島內自鬥的政黨和政治人物早已迷失,再面對這一波嚴重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台灣的情況只會越來越難以想像。。。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
魯直(grotius6033) 於 2009-06-23 15:11 回覆:

敗家子被綁架,是否為他再付贖金?敗家子如果被撕票,就不再敗家,但是畢竟長期有親情存在,如果不付贖金,會被講話,真是感情和理智的痛苦抉擇,這就是民進黨。

沒有足以威脅政權的政黨,就算自己支持度再低,施政再怎麼違逆民意,地位都是穩若泰山,這就是國民黨。

台灣的民主政治,其實都被政黨的算計綁架著,一日一日沈淪!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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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鎖定前朝官員起訴 政治追殺
2009/06/23 08:01

律師:鎖定前朝官員起訴 政治追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23/today-fo4-4.htm

連蕭特別費案 傳藍擬修法解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23/today-fo4.htm

會不會被起訴 竟要碰運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23/today-fo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