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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司法不公」,是「司法官不公」
2009/04/26 13:11:31瀏覽6382|回應5|推薦12

今早打開電腦信箱,一個考上律師的學生e-mail給我。因為我曾e-mail一篇文章給他看,他回覆並且說昨天接到一個長輩的電話,這個長輩是一所醫院的院長,長期關心台灣民主發展。 

這位長輩說,有關大陸海峽會副會長陳雲林來台的期間內,上揚唱片被命拉下鐵門,關上音樂,而執行職務的警察分局長卻被檢察官不起訴,身為小老百姓,他能做的就是願意代付律師費,看還有沒有辦法做些什麼?言談間充滿感慨與悲憤。 

我這位學生還是只是一個研究生,他說他沒有實務經驗,事實上也不認識上揚唱片,他感到無力、無奈、.憤怒。 

的確,在大陸海峽會副會長陳雲林來台的期間內,在電視機前面清清楚楚地看到,上揚唱片的鐵門被拉下來,音樂被關掉。這一刻觸動許許多多台灣人敏感的神經,在現場處理糾紛的警察局分局長李漢卿,這一刻也在台灣名垂千史。其實有好幾個學生跟我談到這件事,都表示無法接受。 

我沒有詳細了解整個案子的發生和偵查過程,不便評論這個不起訴處分是否適法。不過在實務上,要叫一個檢察官去起訴一個分局長,比起訴一個縣長或議長有壓力。因為縣長、議長與檢察官職務無關,而分局長在警察系統有綿密的人脈關係。如果不是不起訴處分後,檢察官壓力會很大,非起訴不可,否則一般都會官官相護,加以不起訴了事。因為得罪一個分局長,以後這位檢察官指揮警察偵查其他犯罪,警察們陽奉陰違,什麼案件都很難辦。 

台灣是否真的司法不公?其實當了一、二十年的律師,憑良心說,大部分的案子,雖然會拖,但是基本上還是公正的。如果碰到與政治有關的案子,公正性就難說了。我在前面已經寫了幾篇文章過。 

司法的程序正義略談扁案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722392

誰來監督司法?---監察院應密切注意這樣離譜的司法案件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2135386

對當前司法感到憂慮---由兩則法院裁判談起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1839241

向張婉寧檢察官致敬(見回應)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1774104 

檢察官和法官也是人,也會有七情六慾,也會有人性的懦弱和欠缺勇氣,也會察言觀色看風向,也會受到輿論審判的壓力和影響。因此,碰到政治而扭曲的案子,時有耳聞。很多人此時都會說,「司法不公」,其實不該這麼說。說「司法不公」,是一桿子打翻一條船,對多數的法官和檢察官,並不公平。遇到檢察官的處分書或法官的判決書很離譜,或遇到司法程序很怪的情形,這時候不應說「司法不公」,應說「司法官不公」。應說「某檢察官」或「某法官不公」,不要因這些個案檢察官或法官,使整個司法蒙羞。畢竟當人們對整個司法沒有信心,有衝突自力救濟解決,或在街頭解決,對國家、對社會,都不是好事。 

對於與政治有關的案子,如果公正性受到質疑,最好的方法,是律師閱卷把整個過程在網路公開。不僅公開所有的答辯書,筆錄,而且還要公開起訴書、不起訴書、判決書。記得一定要公開檢察官和法官的名字。這是二十一世紀拜網路科技之賜,對司法公正作監督最好的方法。起訴書、不起訴書、判決書、筆錄,都是沒有著作權的,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上傳,如果律師願意公開自己的辯護書,上傳當然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在國外,所有的判決,都可以在官方網路找到,而且上面有法官的名字,法官獨立審判,他具名就是為了對這個判決負歷史責任。在台灣司法院網站,竟然判決書的當事人是王甲、李乙、張丙,這是天大的笑話。所以遇到與政治有關的案子,一定要即時使找到判決書,或起訴書、不起訴書,而且找到律師,把相關書類公布出來。不要等這些資料流失,再來說「司法不公」,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如果檢察官、法官有著人性的懦弱,無法憑良心行事。處分書和判決書及筆錄、答辯書的公布,使他一生甚至死後,受到歷史的公評,受到學者的責難,受到學校學生的指指點點,這是他應該承受的。 

這時候,法官和檢察官,就會去衡量,要爭一時,還是要爭千秋?是要受媒體指揮,還是要在歷史上留下惡名,使未來學校研究生研究這些案子都會為之失笑。 

人是脆弱的,所以人類的制度,是靠相互督促使它運作完美。司法也是一樣。我曾經請一位在報社當政治組主任的朋友,面對司法處分或判決,最好把檢察官、法官的名字也寫出來。可惜他沒有完全做到。 

希望所有人都了解,只有「司法官不公」,不要再說「司法不公」。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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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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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2009/05/03 21:18
不管是「司法不公」,還是「司法官不公」,今天台灣的司法系統又再度淪為政治上的御用工具, 此又為一明證.
魯直(grotius6033) 於 2009-05-04 13:24 回覆:
這幾天接到兩個學生的e-mail,為了這個案子,一個說氣得「胸悶」,一個說現在才知道什麼叫做「捶心肝」。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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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歷史的一部分
2009/04/28 11:20

檢察官叫黃謀信,報導在這裏:

http://n.yam.com/tlt/politics/200904/20090425493328.html

這個案子在偵查無法閱巻,很希望能夠再議,全案結束後,希望律師把相關的告訴狀、卷証及開庭的過程寫下來,這也是歷史的一部分。



夜風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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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佈
2009/04/27 23:49

據我所知 如是刑事案件 在宣判後一個月 法院中走廊上的電腦可以輸入案號查全文 但不能上網 且要輸入案號 非噹事人是查不到的 檢察暑不知有沒這種服務

但如社會爭意大的案子我是主張應公佈 因政治誰也不能萬年執政 檢查官如不公正換了執政黨是可以調整他職務的 此事我是在電視上看到 照說關不關鐵門 應由老板自己決定 警查不能隨意要人關門 至於音樂只要達到大聲的標準 應是85分貝 可由環保局開罰單 不由警查代勞

魯直(grotius6033) 於 2009-04-28 11:23 回覆:

剛上台北地檢署的網站,沒有發現這個案子相關資料,也沒有新聞稿。

如果進入法院,就可以閱卷,可能這是屬於國家法益的案子,不能直接提自訴。

上網沒有發現有人貼這個案子的不起訴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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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驚
2009/04/27 12:15

早上聽廣播,聽到快9:00時,主持人突然唸起這篇文章喔@@"嚇一跳呢!


魯直(grotius6033) 於 2009-04-27 16:40 回覆:
我也大驚,不知是那一個主持人,我一個都不認得。

B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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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脆弱的,所以人類的制度,是靠相互督促使它運作完美。
2009/04/26 15:05
那也就是為什麼需要政黨政治,而且人民不管屬於哪個黨性都該去監督執政黨與在野黨是否盡職! 越透明的政治,就越無法混水摸魚。。。


旅人世界 & B's 心眼 -
遊賞世間美的人、事、物...究境一探,是否真的"物以類聚"?
魯直(grotius6033) 於 2009-04-26 16:16 回覆:

法官個別要「獨立」,就要個別自己真正「負責任」。我們只要叫法院負責任,而不叫個別的法官負責任,是不對的。把判決和筆錄公開,法官就不敢混水摸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