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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包二奶與通姦罪
2006/03/09 07:50:48瀏覽4320|回應4|推薦14

兆尹閨房喜畫眉,季常杖落震門扉。

千年修福一朝聚,夫婦原難論是非。

最近中國新華社報導說, 在大陸全國各地被查處的貪官汙吏中,九五%都有情婦,相當多的「幹部腐敗」與「包二奶」有關。因此,正在集會的中共人大代表們對於時下的「包二奶」現象很有意見。中國法界就有人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較長的,應視為重婚罪;生有子女的,更應該以重婚罪論處。「二奶」若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的,應定為合法夫妻的共同財產。

包二奶是時下時髦的名詞,一般來說,是指已有妻室而又與人通姦同居的意思。包二奶以我們的常識觀念來看,不僅不道德,而且也違反法律,觸犯刑章。然而,通姦到底是否應有罪?這中間倒有很多值得令人深思之處。

這使我想起有一次,與政大一位中國法制教授餐敘。我們談到通姦,他說了兩個很有意思的故事。

其一是,近代中國的第一次國會暴力事件,不是發生在民進黨朱高正當立法委員當時,而是在清朝末年,當時的新刑律擬將過去寡婦和未婚女子失貞應處「無夫姦」的規定,不列入刑罰制裁的範圍,此一事件,在臨時國會的資政院議決本條時,院內院外一片水火,爭辯甚烈,甚至還出現肢體衝突。

其二是,一次,他在日本京都大學當訪問教授時,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學者私下聚會。談到世界各國的通姦規定時,這位政大教授說,在台灣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是有罪的。依台灣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與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結果當場各國學者都傻眼了,其中英國、丹麥的學者更笑得在地上打滾,直說:「好野蠻喔!」

確實,在先進國家,很少聽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是有罪的,至少美國、日本、英國、德國、加拿大、法國等,都是通姦無罪。兩個人結婚後,本來應對性相互守貞,但是如果違反的話,頂多是構成民事離婚的事由,而不是用刑法來處罰。婚姻是需要彼此長期共同經營的,不是一朝成立婚姻,終身都有非常強度的束縳和保障。

一次在與學生餐敘中,一位學生是現任的法官,我好奇地問他:古人說「抓偷捉贓,抓姦在床」,通姦罪不處罰未遂犯,你們憑什麼可以証明兩人通姦「既遂」?是依「情況証據」,只要兩人在同一室,敲門久久才應,又鬢散衩亂,就認定通姦既遂嗎?

他說,目前法院對認定通姦罪,在証據的取捨上,都採比較嚴格的態度。他說,他有一位同事,甚至對兩人被發現在床上,衣衫不整,被告辯稱尚未「開始」,都認定是尚未「既遂」,而不構成通姦罪。

我問:「這不是成立率非常低嗎?」

他說:「當然,因為世界各文明國家對通姦罪都已經除罪化了,所以我們相對地對認定証據,也採取比較嚴格的態度。」

記得一次,在雜誌上看過一篇文章,作者是一位曾經當過法院庭長的律師,他在文章中回憶他一生的辦案經過。他說他曾經辦過一個一生感到非常遺憾的案子。

案子的被告是一對二十歲上下的年輕男女,女被告的父母住鄉下,生活十分貧困。這鄉下的父母收了一位老兵一筆可觀的聘金,父母乃再三央求女兒嫁給這位老兵。女兒拗不過父母的下跪請求,終於答應了。

兩人結婚不到一個月,女被告的舊情人找上門了,這對情投意合的的小情人,於是發生了婚外越軌行為。當然,紙包不住火,終於被老兵發現了,一狀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告訴人老兵一直破口大罵兩個被告是姦夫淫婦,敗壞人倫,天地不容,根本不是人。

法官問男被告:「你明知人家是有夫之婦,為什麼還做這種事?」

男被告說:「我們從小就在一起,我深深愛她。」一方面用深情款款的眼神望著女被告。

法官轉頭又問女被告:「妳已經結婚了,為什麼還和過去的男友來往,而且有關係。」

女被告紅著雙眼說:「我不愛丈夫,是拗不過爸媽的請求才下嫁的。我愛的是他。」女被告也用愛的眼神望向男被告。

法官看著這一對本來是天造地設的金童玉女,又瞧瞧這位像是爺爺的告訴人,默然無語。但是一切証據齊全,六法全書字字分明,他還是不能不判。當晚,他難過得睡不著覺。

記得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他們的國會通過兩個十分轟動的法律。一是制定「賣春防止法」,一是廢止「通姦罪」。當時的衛道之士認為這還得了,可能將動搖國本,日本的家庭制度將會因此瓦解。因為一方面沒有合法的娼妓可供發洩,一方面又通姦無罪,這不是鼓勵未婚男子去引誘已婚的婦女?結果五十年過了,日本社會還是好好的,而且離婚率也不見得比台灣高。

老子說:「治大國如烹小鮮。」不僅是治國,經營家庭也是一樣。經營家庭就像煎小魚一樣,要隨時戒懼謹慎,不能疏忽。夫妻的愛,是需要用心思經營維持的。夫妻感情的平衡,是來自智慧、尊重、信賴和彼此的付出,而不是一紙契約就可以定江山的。有些人結婚之後,就自恃身分,口不擇言,任意賤踏對方的尊嚴,頤氣意使,這樣的夫妻關係,是法律可以約束和維持的住的嗎?

===

詩之解釋:

△兆尹閨房喜畫眉→依漢書,漢宣帝時,京兆尹張敞,字子高,有治績,但並無威儀,嘗為妻畫眉。帝問之,張敞對曰:「臣聞閨門之內,夫妻之私,有過於畫眉者。」帝不之責。

△季常杖落震門扉→陳慥,字季常,自稱龍丘先生,宋眉州青神人。季常飽參禪學,其妻子柳氏既強悍又善妒,每當季常在家宴客,只要有藝妓在,柳氏便拿起棍子擊地,並大聲詬罵,客或紛紛藉辭離去。蘇軾曾戲作一首〈寄吳德仁兼簡陳季常詩〉:「誰似龍邱居士賢,談空說法夜不眠;忽聞河東獅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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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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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然後知書未讀
2006/03/13 09:10

學然後知不足,寫然後知書未讀。

不是客氣,寫東西期間,總感到讀書太少,自己太淺薄,需要多努力!

知有涯學無涯,時間老是不夠用。還好,讀書是快樂的。

多謝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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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
2006/03/12 13:22

你的學問真好,折服折服!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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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有理
2006/03/11 08:05

說得有理。

通姦罪的字眼來自法條的規定:

刑法第239條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比較中性的法律字眼是「妨害家庭」,但是妨害家庭的罪的多種,通姦罪只是其中之一。

也許法條可以修改為:「有配偶而與人為婚外性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須修法。當然,本條以能廢除較佳。



■♀醫楊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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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這個字眼
2006/03/10 21:01

夫妻感情的平衡,是來自智慧、尊重、信賴和彼此的付出,而不是一紙契約就可以定江山的。

對於被背叛的一方而言,處罰是"天理", 但是, 身處婚姻, 可以要求的是法律經濟權益的保障, 夫妻感情是不可能保障得了的, 也往往不是單方面的問題

"通姦"這個字眼也和"強姦"一樣, 非常歧視所提及的對象, 如同您的故事主角, 是否我們也應逐漸少用, 多顯點開發國家的氣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