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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8 09:24:20瀏覽684|回應2|推薦10 | |
一機在手馭飛龍,萬里天涯鎖敵蹤。 但得凱歌談笑顧,運籌帷幄信從容。 一、 在法律上証據最重要 法律上講究証據,証據是可以客觀呈現在法院的。想要主張別人侵害 你的著作權,你必須先提供証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 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一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二項)。」就說明了証據的重要性。曾經 發生過的事實,但是無法在法院舉証,在法律上只能當作沒有發生。 二、 一般怎樣發現文章被侵害? 一般人怎樣發現文章被侵害了?發現文章被侵害,有時候是自己偶然看到了 ,有時候是朋友或其他熟人告知的。 我有幾個網友在網上,發現有人轉貼他的文章,要他品評讚賞一下。也有自 己把文章e-mail給朋友,隔了一個星期,又有其他朋友e-mail那篇文章給他, 作者變成另一個人。 在台灣文章被放在紙本,無論是以書籍或雜誌的形式印出來,情形已經非常 少見,因為台灣一般出版社或雜誌社,對著作權都已經蠻有概念。然而在網路 文章被轉貼侵害,可說還十分普遍。 如果轉貼者尊重原作者的姓名,有時還不會很生氣,然而轉貼者竟然把它據為 已有,以後原作者再次發表或印成紙本,反而可能被認為文抄公,實在心理很 不好受。 三、 以蒐索引擎來了解有無被侵害 其實如果有閒功夫,而且你的筆名又是比較獨特的話,把自己的筆名打進 google或其他蒐索引擎,就可以知道你一共有多少文章發表在網上?那些 不是你自己所發表,而是別人違法轉貼的,仍用你的筆名的?這時候轉貼的 人,只是侵害你的重製權,而沒有侵害你的姓名表示權 (詳: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44978)。 然而如果你想進一步了解你的重要文章或一首詩,在網上有無被別人違法 轉貼,而又沒有標你的名字。只要你對你的重要文章的獨特關鍵字在google 或其他蒐索引擎鍵入十個字,或詩的其中一句,你可能就可以了解,你的文章 或詩是否曾被違法轉貼。因為這些你認為你在使用上比較獨特的字眼,完全一 樣的機率是非常少,而且蒐索的結果,那些是你的文章,那些不是你的文章, 一看就知道。 當你有閒功夫試一次的時候,你可能對你在網上寫文章將非常小心。因為即使 用筆名在網上寫文章,除非你不要這個筆名,否則無論好壞,都會流傳很久。 你將會感到,作品如同自然風景一般,長久客觀的存在著,不可能有任何的隱 瞞,而任人品評,如同上帝創造萬物一樣。作為一個創作者應以莊敬之心,運 筆謹慎,全力以赴。 同樣的,當你看到某一網友貼出一篇文章,文章非常好。你吃飽飯沒有事幹, 想確定一下,是否真的是那位網友所寫,或者是他轉貼別人的,也可以如法泡 製。如果在google或其他蒐索引擎上鍵入關鍵的二十個字,而沒有完全一樣的 文章出現,那可能真的就是他寫的。如果有其他一樣的出現,而是不同的筆名 ,這時候你可以從身份上去判斷,兩者是否同一。如果二者身份相差懸殊,那 就可能有一個是文抄公了。 四、 當確定有人抄你的文章的時候,你怎麼保全証據? 當確定有人抄你的文章的時候,你怎麼辦?這時候,你就要先決定,是要私 了還是公了。 如果是要公了的話,你就要先對你先前被抄的文章,進行証明的動作。除 了自己的存檔外,可能也要找兩、三個好友對自己原來的文章,進行下載存 檔動作。然後去找律師,在刑事上,找刑事警察局的電信警察進行了解侵害人 的身份,在檢察官那裏進行告訴動作,或依民事訴訟法進行証據保全程序。 如果要私了的話,那麼同樣的,除了前面所說的,對自己的文章部分進行 証據保全外,對於侵害的文章,除了自己存檔外,也要找兩、三個好友進行 存檔動作。然後看是找律師寫律師函或自已寫存証信函,或甚至自己只有 e-mail都可以,請website hosting proder告知您侵害者的身份。 Website hosting provider絕對不會不理會的,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後website hosting provider不理會,website hosting provider也會有著作權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網路「公開傳輸權」侵害的「不作為犯」的責任。沒有website hosting provider那麼笨,為維護一個不熟的客戶,而可能成為刑事被告 的。 當從website hosting provider那兒得知侵害的身份後,那就看你們怎麼談 和解了。有關這個部分,有機會再來詳細談。 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 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 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第二十六條之一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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