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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7 12:19:01瀏覽548|回應0|推薦8 | |
稚子離家不識鄉,天涯何處覓爹娘? 即無胎記憑憐憶,亦有靈犀動法堂。
一、 証明作者的必要性 在法律上,一個著作權的爭議,往往是作者才有權利講話。作者是最原始的著作權人。非作者對文抄公,頂多給予道德的譴責,沒有權利在法律上主張公道。當然如果作者已經把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賣掉,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可以來主張權利。 在著作權法上,原則上是採告訴乃論,對著作權的侵害,須由作者來提出告訴(著作權第一○○條)。除了特殊的案件(如常業犯或光碟案子)外,如果作者不告,案子檢察官不能起訴。如果已經起訴,法院必須作不受理的判決。 在民事上,如果由非真正的權利人來提訴訟,法院也應作「當事人不適格」的判決,加以駁回。所以無論有無上法院,在法律上要主張著作權被侵害,必須先証明文章是你寫的。 二、 推定文章作者的方法 目前全世界已經對主張著作權的作者身份的初步釋明,是採「推定」的方法。所謂推定,就是除非有相反的証據,否則依一定的事實,法律上就可以作初步的暫時性認定。 現行著作權第十三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這項規定在全世界幾乎通用,因為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TO)的所有成員國,都採行這個原則。 因此,如果文章已經公開發表,而發表是用本名或常見的筆名,別人可以認得出來,就可以推定你是文章的作者。而文章上所標記的創作日期,也可以在法律上推定是文章的創作時日期。 也許有人會問,文抄公也有署名,是否在法律上也可以作為作者的推定?在法律上,原作者發表文章的時間,通常是在文抄公之前,所以文抄公在法律上的作者推定,就因在前的作者的發表行為而被推翻了。 因此,如果A在二月一日貼一篇文章在網路城邦上,而B在三月一日把A的文章轉貼到明日新聞台,則A的文章有法律的推定,B原則上屬於侵害者。然而如果B是事實上真正的作者,在一月一日就創作了,是被A拿去打字出來,貼在網路城邦的,那麼B就必須作創作的証明。除非B可以証明紙本的發表日期比A更早。 三、 怎樣保存作為作者的証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著作權法上,一篇文章擁有著作權,是採非形式主義,無須註冊、登記或發表,只要創作完成就擁有權利了。這也是WTO成員國共同的原則。 文章創作怎樣保存創作的証據?如果A寫了一篇文章,被B轉貼了,A主張是他寫的,而B否認。如果A可以証明在那裏先發表過,而且有紙本,或在網路還可以找得到(如果奇摩或google的庫存檔)。那麼A只要有這樣的証據就夠了。 可是如果A沒有這樣的証據,或筆名沒有幾個人認得。這時候A就必須作其他的証明。 首先我建議,你的筆名最好選比較特別,沒有與人重複的。在網站上發表文章,如果在ISP沒有庫存,在google或其他入口網站,也可能有庫存。雖然你的筆名可能認識的人不多,但每在網站上發表一篇文章,至少e-mail給幾個在現實生活上認得你,也可以連絡到的朋友或親戚,只要他們的outllook還存在一天,就可以証明何時你寫這篇文章。而這一些朋友也可以証明這個筆名就是你。這樣你就有機會証明你是最原始的作者。 當然,如果有朋友可以証明這個筆名,就是現實上的你,將來有爭議,法院只要調Website hosting provider的庫存,或奇摩、google等其他入口網站的庫存,就可以証明文章誰發表在前了。 其次,你在寫東西,如果有用原稿,原稿最好可以保存下來。像我寫詩,是用一本蠻好的筆記本當草稿,用筆在草稿上塗塗改改,並按上日期。這種練字推句的創作心歷路程,是文抄公所沒有的。這是最好的創作証據。看原稿就可以充份回憶當初寫這首詩的心境轉折。在法院,這種証據通常會被認定,因為法院相信每一個作者都可以講出他的創作心歷路程,而文抄公卻無法講得出來。 再者,你如果在網路貼文章,每貼一次,最好存檔一次,而存檔最好在一段時間把它製作成光碟,或放在抽取式的硬碟上,以免遺失,這都在未來証明你是創作者有用的。網路城邦系統上的創作日期是有公信力的,只要庫存在,都可以証明你的創作時間。 四、 在爭議時怎麼証明你是創作者? 有人很擔心如果文抄公硬說文章是他先寫的,怎麼証明文章是自己是創作者,而不是文抄公的?事實上,這不怎麼需要擔心。 每一個人寫作都有他的風格,這種風格是騙不了人的。二千年前的韓非子、莊子、荀子,那些是他寫的,那些不是,後人都可以考証出來了,何況作者還是一個活人?一個人的寫作,和他的經驗、學識、能力、感情有關,文章是誰寫的,很容易確定。 在法院有時候在判斷文章的作者是誰寫的,法官就當場考試。有時候法官要問作者的創作歷程,當事人也可以作這種聲明或主張。 我的朋友曾經寫了一篇移民的文章,被移民公司盜用了。移民公司不肯承認,硬說是公司負責人寫的。而公司負責人確實文筆也很好。事實鬧到法院。朋友的律師建議法官,當事人兩造都不要閱卷,由兩造雙方寫他們就這篇文章的創作動機和心歷路程。 朋友的律師也建議朋友把他發表過舊作文筆風格類似的文章,附幾篇上去給法院。很快地,法院判我的朋友勝訴。那移民公司的負責人竟為了一篇一千多字的文章,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了新台幣十幾萬元,賠錢還多了一個前科。還好,移民公司只是拿那篇文章去作宣傳單,不是去出版賣錢,否則就要坐牢了。 文章就像兒子,你的就就你的,假不了的。父子天性,誰能作假? ============ 著作權法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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