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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01:30:52瀏覽1035|回應1|推薦1 | ||
【貪腐 台灣!】百億稅不收; 長期照護 社福 讓財團 營利! 國家社會福利,是政府收稅後該做的事,長期照護 本應是非營利,為的是照顧漸入老人社會趨勢的老弱病弱的人民。無奈,政府對金控集團(包括人壽相關事業)等採劫貧濟富稅制,例如對金控集團企業根本課不到稅,因此政府財政困難,年年舉債施政,現對於非營利的長期照護 社福 ,要引進金控集團的人壽相關事業資金,實行營利的長顧照護 社福。長顧照護 社福好似變成財團的責任。 財團以營利為目的,是本性。但政府把非營利的社福,由財團來管理運作,變成營利的社福服務,這樣還可以稱得算是民主國家政府對人民承諾該做的社會福利嗎? 政府從財團該收的重要稅不收,重要的非營利的社福卻由財團出錢建置 營利營運,這樣的政府不算腐嗎? 政府應向金控集團該收的重要稅收來,再談運用金控集團中如人壽資金 投入 建置 長期照護 硬體等建設吧... ****** 壽險業錢進長照門快開了 聯合新聞網-2013/6/2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7938862.shtml 繼鬆綁壽險業資金投入BOT案後,行政院將介入排除壽險業資金投入長期照護產業障礙,包括檢討修正「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令,開放以營利組織 .. ****** 防止商品化立委籲建立公共長照體系 新頭殼- 2013.06.10 http://newtalk.tw/news/2013/06/10/37207.html 台聯立委許忠信、林世嘉今(10)日於立法院召開「反對保險業投資經營長期照護機構」記者會。林世嘉指出,「公共長照體系未建立前,不應該開放商業 ... ********** 保險業投資長照 台聯堅決反對【台灣醒報】2013.06.10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954824.shtml 保險業投資長期照護政策,遭台聯黨團抨擊!台聯立委許忠信與林世嘉10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表示,讓保險業投資長期照護機構的政策相當不妥,因保險業為為營利機構,若開放營利機構經營,恐怕無法同時兼顧照護弱勢老人及服務品質,因此台聯堅決反對,台聯並呼籲政府,不要為了財團利益而犧牲老人福利。 金管會、財政部、衛生署和主計總處均認為,迎接高齡化社會來臨,除政府應繼續投資長照產業外,應開放民間企業參與長照產業的經營,減少政府財政負擔。立委許忠信表示,雖然諸多先進國家允許以居家及社區服務做為保險給付,但多立有專法規定。金管會若僅擬以新型保險商品形式推出,而未有專法就給付方式及配套措施加以規範,在監督上顯有困難,終將侵害老人權益。 立委林世嘉也指出,台灣老齡人口約256萬,以12.7%失能率推估,約有32萬多人需要長期照顧,未來需要長照的人口只會更多,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已經迫在眉睫,然而政府現在卻只想引進財團投資長照事業,讓長照產業市場化與私有化,這樣必然會造成有錢人才負擔得起好的照護與保險,窮苦民眾則無法獲得妥善的醫療與照護。 林世嘉進一步表示,政府應該出面建立公共化與社福化的保險,以及社區化的長照機構;長照事業不應由財團經營,不要造成未來窮人要不關在老人監獄,要不淪落街頭的悲慘情形。許忠信更指出,金管會打算推出新型長照保險商品,未來保險給付不一定要以現金給付,也可以用居家及社區服務給付,但在現行保險法制下,實乃屬違法行為。 依保險法第55條,保險金額為必要記載事項,若未記載保險金額,保險契約無效;亦即,現行保險法將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負的責任限定為金錢給付,若非由金錢給付,則違反保險第55條,無效。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則認為,有關壽險業者投入長期照護產業,行政部門應與民間對話;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秘書長簡璽如持另類看法,她說,其實現在長照服務是過剩的,根本不需要透過修法,來提高營利機構投資額度、允許經營安養或照護中心,並希望未來以社區化和居家化的形式來發展。 【更多精采內容,詳見】 【2013/06/10 台灣醒報】 http://anntw.com/awakening/ ************ 台灣稅制是不公不義: 劫貧濟富!! 20080615 http://blog.udn.com/glee/1962494 參考文章小小台北市國稅局 果然 擋不住,拿上百億劫貧濟富的政府!!2010/10/30 有人躺著賺錢! 有人沒錢病死及餓死... 為什麼這些企業賺那麼多錢,政府卻課不到稅?黃春生強調,不是要罵這些人,主因是過多租稅減免所造成。這些不公平稅賦的發生,是因累計稅率下的租稅減免而來,但實際實施結果,造成有錢人不用繳稅甚至是退稅。對此,財政部官員解釋,主要是指促產條例租稅減免、金控法連結稅制的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所致,前者列為賦改會議題,但後者並不在賦改會議題之列。因為整體金控公司仍有繳稅,主因是金控公司事前扣繳稅款與暫繳稅款所致。 ... 小小台北市國稅局擋不住,拿上百億劫貧濟富的政府? 小小台北市國稅局擋得住,金控百億費用扺稅? 答案已很清楚!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將核定14家金控公司民國92年度所得稅,由於國稅局認為,金控子公司上繳給金控母公司的股利免稅,因此金控公司管理、投資子公司的管理費用與利息支出,均不能認列為費用。由於此核定結果將涉及14家金控,92年至96年等5個年度課稅金額,備受市場矚目。 目前國稅局只有核定金控91年度所得稅,業者已提出復查,從92年起,是多數金控公司創立年度,共有5個年度所得稅都尚未核定,多年來雙方協商均無結果,由於92年的所得稅已快過5年核課期間,所以台北市國稅局、銀行公會、金融總會在元旦過後第一個上班天,本周一(5日)再度協商,可惜又破裂。 台北市國稅局決定的核課原則,金控與其子公司關係,是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又依照所得稅法42條規定,轉投資公司的收益免稅,所以費用也不能認列,因此金控子公司上繳母公司的股利免稅,而母公司用於子公司的管理費用與利息支出,也只能歸屬在「免稅所得」項下,國稅局本月底之前就會核定。 台北市國稅局本來有意採「債券前手息」方式,與金控業者協商出一個認列的比例,但是金控業者主張,所有的利息支出和管理費用「全部」要認列為費用,不接受國稅局提出的抵20%至30%。後來,台北市國稅局態度轉為強硬,要全部剔除,金控業者找上金融總會求助。 金融總會提出一個妥協版本,主張民國88年以後的二稅合一後,不能用所得稅法42條看待金控和子公司的關係,應改為可扣抵稅額為基礎的公式,計算分攤費用,認列比例會介於金控業者與國稅局認知之間,希望徵納雙方都能接受,但對此,台北市國稅局不能認同。 此爭議影響金額到底有多少?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金控公司有連結稅制,金控各子公司之間的盈虧可以互抵,大多數的金控公司都不用繳所得稅,影響的是金控「虧損金額」,如果金控可以當成費用,則金控就有一大筆虧損,可以盈虧互抵10年,長期不用繳稅。 會計師表示,在連結稅制下,金控的虧損金額可以給子公司抵稅,例如給壽險、證券、銀行等扣抵所得,子公司可以省下稅額。 金融總會表示,14家金控全部都是上市公司,子公司缺錢時多以金控公司名義去借錢、發公司債、募集資金,再把錢給子公司做投資用,這筆利息費用很大,如果國稅局都不給金控業者認列,將有很大的爭議。尤其有些壽險、銀行的資本適足率不足,金控要募資、發債彌補,如果都不算費用,影響的所得稅很大。 金控百億元補稅爭議 有解 【經濟日報】 2010.08.30 金控公司百億元費用補稅案有解。財政部同意,金控公司借款給子公司做為改善財務或提高資本適足率之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列為金控公司費用扣除,不會遭剔除而補稅。 據瞭解,14家金控公司中共有12家金控公司選擇採用連結稅制,因與子公司合併申報所得稅,自民國92年起的五個年度,金控母公司列報總額逾百億元的借款利息費用支出(供子公司增資使用),均全數遭國稅局剔除,金控公司的補稅款超過20億元。 財政部日前與金控公司達成共識,將由金控公司自行舉證,若其借款供子公司增資運用的目的,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及56條的強制規範,金控母公司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即可列為費用,降低所得稅負。 目前國稅局處理金控公司課稅案,不論其借款目的為何,一律不准扣除。 金控法第53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第56條則明令,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金控應助其回復正常營運。 財政部高層官員指示,金控法強制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為子公司籌募資金的責任,衍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若全數剔除費用支出,也於理不合。 官員說,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投資收益享有免稅,國稅局因此認為,金控所有收入多來自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即享有免稅,產生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成本,也不能於計算應納所得中剔除,以免重複減免。不過,財政部長李述德已同意採取較為折衷的做法,在金控法的強制範圍內,有條件同意金控公司的利息費用可與對子公司的免稅投資收益脫勾,列為費用減稅節稅。至於有多少利息費用可以扣除,官員表示,需視金控自行舉證後,再由國稅局審查。 連結稅制 我國是在民國90年7月通過的企業併購法、91年2月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配合世界潮流引進選擇性連結稅制。在此稅制下,符合特定條件的關係企業得選擇合併申報所得稅。包括金控公司在內,實施連結稅制,企業集團間可藉由盈虧互抵方式,減輕集團的租稅負擔。 我國現行連結稅制係採損益連結制,合併申報的母公司與其持股90%以上的本國子公司,係視為同一所得稅納稅主體。參與合併申報的各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及虧損額均可相互抵銷,投資抵減獎勵則可共同適用。 以金控公司為例,依法採連結稅制報稅時,母子公司需先各自計算盈虧後,最後再加總各公司課稅所得的合計數,做為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的所得額繳稅。 例如,甲、乙、丙為母子公司,各自計算課稅所得額後,若甲課稅所得為1,000萬元,乙為500萬元,丙虧損2,000萬元,合計甲、乙及丙申報連結稅制的合併所得額即為虧損500萬元,可不必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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