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知識界 幫派化 是因? 教授被陷害 成噤聲把柄?】 檢方偵辦500教授 假發票 A公款!?
文章【司法荒謬劇 II】窺私134筆被彈劾 法官陳貽男早已退休 ;現將他降兩級
文章【自導自演的司法荒謬劇】 檢逾期上訴 涉貪法官竟無罪 還獲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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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分子 誰敢大嘴巴 談 東廠、知識界 幫派化 圍標等?】小心 ...司法 隨時找上您?
近500位頂尖教授們 假發票案,報載 台灣 司法 採小規模、分批偵辦方式,目前僅台大、政大、台師大等22名教授進行約談....
台灣的司法 辦案 可以非常快,也可以非常慢!! 完全取決於台灣高官們!!!!!!!!!!!!!!!
這時候
知識分子 誰敢大嘴巴 談 東廠、知識界 幫派化 圍標等?
小心 司法 加快辦案速度 隨時找上您(頂尖教授們 )?
或
(頂尖教授們 ) 別想這麼容易取得 政府計畫補助經費?
或
(研究助理們) 小心沒辦法畢業?
或
老闆 受到壓力 請您走路?
這不像白色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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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們 不論您是政府官員、立委、媒體學者專家常客、政府各種各式各樣 決策委員會委員等等,說話及做事之前 請先思考 趨吉避凶的言行,否則逼您下台或透過 各種 AB檔案 司法找上您,是輕而易舉的?
談論
產業創新條例如此....!?
證所稅 也是如此....!?
拿捏要注意喔....!?
如果以上是真實情況,這不也像白色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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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最近一堆 國立大學的頂尖教授 投書媒體,認為
從事與國科會等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的 國立大學的頂尖教授 假發票 A政府錢,當公務員來懲處是 荒謬的,當貪污罪處理是不對的。理由很多...
問題是
從事與國科會等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的 國立大學的頂尖教授 假發票 A政府錢,屬公務員的貪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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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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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會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疑義要旨
一○四、關於國立大學教授之懲戒程序為何?係由何單位掌理?
http://tpp.judicial.gov.tw/indexen.asp?struID=3&navID=21&contentID=469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4月24日嘉院昭刑敬自字三十二第06461號
【來文詢問內容】
一○四、關於國立大學教授之懲戒程序為何?係由何單位掌理?
【本會函覆要旨】
國立大學聘任教授,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有關公務員懲戒程序,請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本會覆文字號】90年5月16日(90)臺會議字第01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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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政務官大嘴巴就下台【聯合報】 2012.06.0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130789.shtml
行政院會昨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重點之一是將輿論壓力化為具體法律:未來政務官若決策錯誤、疏於監督、言行重大瑕疵,或因健康難以行使職權,都應辭職以示負責。
該條文一年多前在立法院審議時,曾被立委封為「大嘴巴條款」。像是以前在楊淑君電子襪事件中說「只能吞下去」的體委會前官員,或是說「那個地方不死人」的國防部前官員,依法都可能「應」請辭。
如果政務官拒辭,草案也設有另一道防線,得由具任命權者隨時免職;不過像是檢察總長、考監委員、審計長等,因憲法或法律規定任期,他們縱使失言或是犯錯,只要臉皮夠厚,法律也奈何不得。
政務人員法草案一年多前即已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送立法院審議,並經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但一直未完成二、三讀。因屆期不連續,須經行政院會再次審查、再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與考試院提出「大嘴巴條款」後,不僅綠營立委曾以此條款嘲諷言詞犀利、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適用「大嘴巴條款」,連馬政府的成員考試院長關中與時任外交部次長沈呂巡,引起一場「引經據典」論戰。
當時,沈呂巡先是以史記「偶語棄市」對提出「大嘴巴條款」表達不滿,關中隨則引論語里仁篇「君子欲訥於言,而敏於行」、衛靈公篇「巧言亂德,小不忍則亂大謀」,強調政務官要謹慎言語、做事敏捷、克制衝動。
【2012/06/0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