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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導自演的司法荒謬劇】 檢逾期上訴 涉貪法官竟無罪 還獲冤賠
2012/02/11 21:29:41瀏覽1013|回應0|推薦0

參考文章【台灣司法 同樣更早傷害案 大小眼?】媒體、藝人 讓司法辦案神速? 一葉知秋...

司法辦案神速? 七天Makiyo遭起訴求刑4年

【自導自演的司法荒謬劇】 檢逾期上訴 涉貪法官竟無罪 還獲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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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導自演的司法荒謬劇       2011-06-21 中國時報 【張升星】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177

     法官許聰元涉貪獲判無罪確定,日前監察院因此糾正法務部督促檢察官應準時收受裁判書。除非熟稔司法實務,否則肯定不知所云。本案應該如何究責?就讓事實還原,付諸社會公議!

     八十三年,檢察官起訴許聰元審理「美濃吳」違反證交法時,與吳京遂友人陳順隆多次餐敘,陳藉機請託輕判,許表示會考慮。嗣後吳向黃運享借款一百萬,由徐文政開車搭載陳、黃前往台北地院,陳打B.B. Call聯絡許取款,嗣後輕判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案發後陳坦承行賄。地院與高院認定結果均與檢察官起訴事實相符,判處七年二月重刑。接著由最高法院粉墨登場,自導自演!

     八十五年,第七庭指摘:陳於調查站之自白有無不正取供?未盡調查能事,首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後維持原判。

     八十六年,第四庭指摘:高院未實質調查自白之任意性?輕判緩刑是否違背職務?二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後維持原判,理由共十四項,綜合相關證人供述認定自白可採。此外說明諭知緩刑乃法官職權,本案應屬職務上收賄罪。

     八十八年,第六庭指摘:自白是否自由意志?輕判緩刑是否違背職務?三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八十九年,第六庭指摘:許表示「會予考慮」,似未期約賄賂,原審竟認期約賄賂,四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沿襲歷審判決理由,補充說明相關賄款金額雖有出入,但就行賄事實一節確係自由意志,自白並無虛構。

     八十九年,第六庭指摘:究係吳或陳與許約定交付賄款?陳前後五次於調查站訊問,何次不具任意性?該次供述可否採為證據?五度撤銷發回。

     高院審理後逆轉改判無罪,理由認為陳順隆固然坦承行賄,但係基於共犯身分受訊,可能推卸罪責而嫁禍他人,自白具有瑕疵。相關證人均未親自見聞賄款流向,純屬主觀臆測。

     九十一年,第六庭指摘:除自白行賄外,尚有相關證人及帳戶往來等證據,未加審酌即認被告無罪,尚嫌速斷,六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仍判決無罪。

     九十二年,第六庭指摘:是否另有偵訊筆錄附於他卷?七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仍然判決無罪。

     九十四年,第十一庭指摘:相關證人及帳戶往來雖然無法證明全部事實,但可否證明自白之真實性?尚非全無研求餘地,八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再次逆轉改判有罪,並且說明檢察官係依「高院及高檢署業務連繫會議」所訂寬限時程提出更六審上訴,並未逾期。

     九十六年,第十庭指摘:證人審判外陳述何以具證據能力?更六審檢察官收受判決時間不明?九度撤銷發回。高院認檢察官上訴合法,證人陳述業經法院提示具有證據能力,維持有罪判決。

     九十七年,第七庭指摘:檢察官何時收受判決?證人審判外陳述為何可信?十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認為司法實務確有延後送達檢察官之作業慣例,行之有年。然因法無明文,故本案於更六審無罪判決後,即因檢察官逾期上訴而告確定。換言之,自九十二年之後,所有最高法院及高院判決均屬無效判決,瞎忙一場!一○○年,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抗告,全案無罪定讞!

     本案前後更審十次,耗時十七年,其間歷經刑事訴訟法制大幅修正,把「B.B. Call」時代起訴的案件,連番發回,最後再用「智慧型手機」的法律來審查挑剔,當然處處破綻。而司法院放任腫脹肥大的最高法院恣意增員,「一庭一把號,各庭不同調」,甚至連同一庭的見解都會前後不一!如果刑求逼供江國慶致死的軍官都是「狗官」,那麼貌似莊嚴,猛打高空的法官,又是什麼官?如果遲延一年十月送卷,宜蘭院長就要嚴懲地院法官,請問最高法院應該如何處置?監察院提案糾正法務部,真的是問題的根源嗎?能察秋毫之末而獨不見輿薪,該不是監察委員出身最高法院,意圖護航吧?

     法官法雖然規定「法官評鑑」,但是明文排除「法律見解」不得列為評鑑事由,想要淘汰恐龍法官,戛戛乎難矣!(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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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逾期上訴 涉貪法官竟無罪
全案定讞 司改會促查檢察官資金流向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77207/IssueID/20101231
2010年 12月31日 【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被控收股市聞人吳京遂一百萬元賄款,換取輕判,但歷經十六年審理,許在有罪、無罪間擺盪,今年二月高等法院更十審認定,檢察官早在更六審宣判後就已經逾期上訴為由,維持吳的更六審無罪判決,最高法院昨駁回檢方抗告,許聰元獲判無罪定讞。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痛批:「檢察總長應調查檢察官帳戶資金流向,釐清他是否也因收賄才逾期上訴,畢竟法官收賄是天大的案子,總長不能寬以律己、嚴以待人,動輒起訴法官卻輕縱檢察官。」


炒股案涉收賄百萬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法務部會檢討改進,將由台灣高檢署進行調查,如有行政怠惰將依法究責。」高檢署書記官長林邦樑也表示:「會再進一步了解。」至於逾期上訴的檢察官曾忠己,昨無法聯繫上。
許聰元(五十四歲)在一九九四年間,審理股市大戶「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與吳的友人陳順隆約在北院旁見面,許收下一百萬元賄款,之後輕判吳十月徒刑且宣告緩刑五年。


更八更九審判有罪
收賄案曝光,許被拔掉法官職務,並在一審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七年半,上訴後,高院連續五次判許有罪,但更五、更六、更七審期間,因陳順隆前後說詞不一等理由,許三度被改判無罪。直到更八、更九審,高院又改判許有罪。
但更十審合議庭發現,許在更六審改判無罪後,上訴期限應該到二○○三年六月十九日為止,但檢察官曾忠己卻遲至六月三十日才上訴,因此以上訴逾期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更六審無罪判決。檢方不服抗告後,昨再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逾期上訴 致被告無罪案例
◎2007/9: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因景文案逾期上訴,導致全案無罪定讞,劉承武被記2小過
◎2005/12:聯勤總部遭包商詐領1.4億元工程款案,士林地院判廠商柳海國等7人無罪,檢察官竟拖2年才上訴到高院,因逾期上訴而判決定讞
◎2003:台東縣長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林錦宏等4人涉圖利包商案,被最高檢察署發現,早在9年前二審判決無罪時,因檢察官崔紀鎮逾期上訴,無罪定讞
◎2003:花蓮地院8年前判決曾姓男子與夏姓男子違反《稅捐稽徵法》案無罪,檢察官收受判決書後近3個月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以逾期為由駁回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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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法官改判無罪還獲冤賠【聯合報】 2012.02.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893782.shtml
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汙,多次判有罪,更審改判無罪,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全案確定;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七十七天,自認坐冤獄,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五千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許聰元確實多次和案件當事人的員工進出酒店,席間有人請託關說,但仍決定給予每天兩千元的補償金,總計補償他十五萬四千元。當初參與偵辦許聰元貪汙案的辦案人員直呼,「太離譜了」!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當年審理股市作手「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賄;一審判有罪,二、三審在有罪和無罪之間擺盪,更九審判七年兩個月,但更十審又以更六審檢方就上訴逾期為由,改判無罪,前年底定讞。
 
許聰元獲判無罪後,以官司纏訟十六年四個多月,讓他歷經長年訴訟煎熬、身心俱疲,身體及精神都受到重大損害,先依「冤獄賠償法」提出求償;就他在案發之初被羈押的七十七天,以每天五千元金額計算,索賠卅八萬五千元。
 
去年三月,高院決定以每天五千元的最高額,如數賠償許聰元;但司法院的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認為有爭議,撤銷發回重新審理。

去年八月,高院審酌豪門酒店人員等證詞,認為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到酒店消費,違反法官應謹言慎行等規範;不僅道德有可議之處,而且非國民一般道德觀念所能容許,駁回他的要求。
 
高院這次依去年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出入酒店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如給予一天五千元補償金顯然過高,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
 
許聰元與最高檢察署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廿日內,向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2012/02/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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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聰元案纏訟16年 被發回最多次【聯合報】 2012.02.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893727.shtml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汙,案件纏訟逾十六年,不但是法官貪汙案中,被最高法院發回最多次的案件;更十審以更六審檢察官逾期上訴的理由判無罪定讞的見解,在司法圈內更引起不少爭議。
 
許聰元被控在一九九四年審理「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收了一百萬元賄款,將吳判緩刑。

當初調查時,吳京遂公司員工陳順隆證稱,在北市百花紅酒店認識許聰元,因吳京遂涉案,多次邀許聰元喝酒求情。豪門酒店邱姓副董也證稱,許聰元曾數次與陳順隆到店內消費。

一審時,許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七年半,二審及隨後的更審也判有罪。更五審逆轉,合議庭認為同案被告、送錢的中間人說詞不一,許聰元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更六、更七審維持無罪判決,但更八、更九審,許又改判有罪。
 
更十審時,許聰元主張,檢方在更六審判決無罪後逾期才提起上訴,更十審認定檢方上訴不合法,裁定全案早在更六審就無罪定讞。高檢署提抗告,但最高法院前年底駁回,許聰元最後因檢察官的疏失而無罪定讞。
 
全案不但纏訟逾十六年,更六審到更十審間,等於白審七年,判決定讞後,各方譁然,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當時痛批太離譜,要求徹查失職檢察官。

不過,高檢署認為如果上訴逾期,為何更八、更九審仍判有罪,質疑判決有問題,希望能提非常上訴翻案。

但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已作成決議,對於當事人不利所提起的非常上訴,即使判決確實違背法令,仍以程序駁回不受理;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本案難以翻案。
【2012/02/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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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行為不當照賠? 為何全民埋單?【聯合報】 2012.02.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893724.shtml

跟著當事人員工進出酒店、涉嫌收賄的法官,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而無罪定讞,還聲請刑事補償金;不論法院判決結果能否服人,但因為二、三審變來變去的法律見解,檢察官逾期上訴等陋習造成的無罪判決,為何要全體國民埋單?
 
本案最可議的是,即使許聰元最後無罪定讞,但法官在判決中仍認定,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進出酒店,甚至連結識吳京遂員工的場所,都是在台北的知名酒家。

從一審判決到高院更十審,十二次的事實審判決中,除了三次認定無罪,八次認定有罪;更十審只就程序認定檢方上訴逾期,並未作有罪、無罪的認定,許聰元案就這樣定讞。

翻來覆去的判決結果,不管是檢調蒐證不夠齊全、檢察官怠忽,還是法官自由心證、「判決隨人作」,結果都是讓一般小老百姓看了覺得莫名其妙。

更離譜的是,過去冤獄賠償法規定,當事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因重大過失行為而被羈押」,不得請求賠償。但去年因應大法官解釋而新修正的刑事補償法刪除此項規定,即使當事人本身有可歸責事由,仍可獲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補償。
 
本案從法院纏訟多年、最高法院不斷撤銷發回高院,最後以檢察官上訴逾期為由無罪定讞,但法院認定事實卻又指責許聰元諸多行為不當之處;在這種情況下,卻要全民掏腰包為司法人員疏失善後,這是什麼樣的司法正義?
 
【2012/02/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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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質疑:法院見解錯誤 無救濟管道【聯合報】 2012.02.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893721.shtml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審理「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賄百萬元,將吳判緩刑。許聰元的涉貪案卻因檢察官逾期上訴,獲判無罪確定,他現在還聲請刑事補償金。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涉嫌收賄案,當年登上十大新聞,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還公開強調肅清司法風紀的決心;如今許聰元因檢察官逾期上訴而無罪定讞,法務部認為檢察官沒錯、質疑法院見解錯誤卻無救濟管道,沒有一位公務員要為此負責。
 當年檢調偵辦許聰元涉嫌收受股市作手吳京遂賄賂案,還意外查出前省議員盧逸峰曾提供吳京遂資金炒股等案外案,馬英九以法務部長的身分在立法院備詢時,不但表示許聰元案是檢調追查逾半年才查出的弊案,更透露還有好幾件類案司法官涉貪案在調查中。
 
許聰元被檢方羈押後,一審辯論終結才獲交保,當初檢方不但起訴他收受吳京遂一百萬元賄款,事後更以朋友名義買股票、涉嫌洗錢。許聰元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交給朋友買股票的錢,是和新莊民代朋友打牌贏的錢,強調不是收賄而來,這些辯詞也曾引起不少爭議。
 
案件在法院纏訟超過十六年,最後以檢察官上訴逾期為由,無罪定讞。外界要求追究檢察官責任,但高檢署與法務部調查都認為,高院既然在更八審、更九審仍判決許聰元有罪,顯然不認為更六審的上訴程序有問題;最後以法院判決有問題,未對檢察官作任何議處。
 
許聰元案曾列為年度十大新聞,卻在「雷聲大、雨點小」情況下落幕。
【2012/02/1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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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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