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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8 18:13:20瀏覽2053|回應2|推薦1 | |
參考相關文章看中研院 生醫所 所長 疑涉違反政府採購法... 【留美博士內閣一堆】 我們為何不學 美國產學合作 「利益迴避」規範從嚴? 因為 【台灣現在政治】大財團坐山頭,扁馬X 陸續旁坐...!? 曾留學美國的馬英九總統不知道嗎? 馬政府 反而大幅降低利益迴避罰款及適用對象 2009/9/5 ******* 首先,產學合作的「利益衝突」現象是國家政策與制度規範的重要議題,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曾引發爭論。若是將問題簡化為「陳所長是好人,好人並不會違法」的淺碟式思考,將使問題一直停留在「對人不對事」的層次。此等言論應該適可而止,才能讓問題真正回歸制度面做深入分析。 其次,國外對於類似陳垣崇事件的「利益衝突」的情形,並不是毫無法令限制,許多國家甚至有比台灣更為嚴格的法令規範。以美國的產學合作制度而言,其一方面鼓勵學術機構及研究人員盡量將研發成果予以商業化;但是另一方面則配套以「利益衝突」的管制措施,兩者相輔相成。我國政府從一開始引入產學合作政策時,就只重視美國經驗的前半部。政府部門及各個學術機構始終只重視「產學合作金額」、「專利件數」等數字上的績效,輕忽產學合作可能的後遺症與完整的法令制度,致使部分科學家因為欠缺可參考的標準而進退失據,令人遺憾。 此外,本事件發展至今,中研院這個「機構」本身的角色及責任,一直沒有被進一步檢視。幾乎所有的輿論媒體,都一再指稱「陳垣崇將自己研發的專利技術移轉給世基公司」,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及中研院的「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陳垣崇的研發成果的專利權屬於中研院,因此是「中研院」將技術移轉給世基公司。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世基公司網頁的資料,該院是以「專屬授權」的方式授權世基公司,授權期限長達十八年,且授權範圍為全球不限區域。「專屬授權」意味著某種壟斷,使其他業者不得利用此技術,而相關產品的普及性及價格降低的可能性也會受影響。若是以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的「產學合作研究注意事項」為例,如果獲得研發成果的教授與意欲移轉其技術的企業有財務上的利益關係存在,則「專屬授權」必須經過特別嚴謹的審核程序,且必須舉證為何不應採取「非專屬授權」。中研院的相關規範與說明,似乎並不明確。 我國的政府官員及法令經常誤以為「利益衝突」等同於「貪汙」、「圖利」,因此認為它只會出現在公立學術機構的研究人員身上,這是個嚴重的誤解。若是參考美國聯邦法令的明文規定:凡是向聯邦政府申請研究經費的各個學術機構,無論公立或是私立,其研究人員都必須向所屬機構「申報揭露」自己及家人與產業界的的財務上利益,並接受機構的審查監督,以避免科學研究的誠實正確性被個人利益影響,確保病人或受試者的安全與權益,並且維護社會大眾對於科學研究的信賴。 但是另一方面,美國各大學術機構紛紛制定了比聯邦法令更嚴格的「利益衝突規範」。舉例而言,耶魯大學及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都規定:當研究人員就其研究結果牽涉個人或家人的商業利益時,原則上他就不得參與該研究計畫,除非有重大迫切的理由,並經過嚴謹的審核與公開揭露的程序,才可以有少數例外。而這也正是「美國全國醫學院聯盟」及「美國全國大學協會」所建議的規範標準。 美國各大學術機構並不會將規範利益衝突的責任完全推給「政府法令」。因為,維護自己的學術聲譽及研究可信度被認為是各機構自己的本分。也因此實際上,美國的產學合作中的利益衝突通常受到比我國更嚴密的管理。這樣的積極管理與自我負責精神,對於目前四處高喊「法規鬆綁」的台灣學術機構首長,不知是否能提供若干啟示?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基因體醫學國家型科技計畫「利益衝突問題之類型、影響及其應有規範」計畫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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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