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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07:40:07瀏覽2604|回應0|推薦0 | |
引用文章政府風氣敗壞!! 國營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與轉投資公司: 跨領域全面利益不迴避!? 2008/03/05 國營->民營(我愛怎麼搞,有權自行決定!! 和政府無關!!??)->錢轉入私人口袋!?->民股最大-> 我愛怎麼搞,100%有權自行決定!! 和政府無關!!?? 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我愛怎麼搞,有權自行決定!! 和政府無關!!??)->->轉投資(或直接轉型)成立公司(我愛怎麼搞,有權自行決定!! 和政府更無關!!??)->錢轉入私人口袋!?->民股最大-> 我愛怎麼搞,100%有權自行決定!! 和政府無關!!?? 更複雜的雙向(多向)利益輸送: (各種領域: 電力、水力、資訊、...)國營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我愛怎麼搞,有權自行決定!! 和政府無關!!??) <---利益輸送---> 轉投資(或直接轉型)成立的子公司、孫公司(我愛怎麼搞,100%有權自行決定!! 和政府無關!!??) --> 國家的錢轉入私人口袋!? 對馬英九先生的話!
引用文章財團法人法 專堵肥貓 財團法人法大幅鬆綁 A錢或從事公益更方便? 或假專堵肥貓!? 因為報載新版財團法人法,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避免公設財團法人的董、總座成為肥貓。但沒有主管機關及高官的默許,公設財團法人的董、總座敢自肥嗎!? 官股不到百分之五十的民間財團法人,如資策會,既擔任政府最高科技智庫,如行政院科技顧問小組秘書單位、及政府不少部門之CIO專案辦公室、經濟部科技專案辦公室等等單位,多少利益不迴避!? 加上又與IBM、富士通等外商投資成立新公司,早已不適合繼續擔當政府智庫工作! 現在行政院運作下,財團法人法大幅鬆綁,打著從事公益更方便、專堵肥貓,實質上卻是愚民包裝式的制度性貪腐!! 行政院會將通過財團法人法
***************** 報載 財團法人轉投資 董監應利益迴避 民進黨立委張花冠昨(2)日點名食品研究所轉投資的再生緣生物科技公司,大股東竟然是食品研究所董事長謝忠弼的夫人,明顯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對於立委點名食品研究所高價投資研發,低價技轉,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一事,經濟部次長黃重球說,經濟部會展開調查。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日針對經濟部所屬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業務、財務以及轉投資情形進行專案報告,民進黨立委質詢時指出,政府原始捐助基金比率超過50%,並應依規定編送預算書至立法院審議的財團法人應該有18家。 不過張花冠出,包括金屬研究發展中心、中衛發展中心、中興工程顧問社等八家財團法人,卻因再次向法院登記增加財產總額,稀釋了政府捐助比率,導致政府捐助比率未超過50%,得以規避立法院審議年度預算書的監督,要求經濟部在6月底以前提出評估報告,否則將控告官員瀆職。 【2009/04/03 經濟日報】 1. 非營利組織的財團法人,未來投資營利組織大幅鬆綁... 現在政府乾脆大幅鬆綁,以鬆綁有利大多數財團法人從事公益「無以為繼」的窘境,實質是A錢更方便,不用慢慢來!? 馬政府的劉內閣的做法對嗎? 馬英九肅貪防弊再度被證實喊假的!? ************ 政院財團法人法草案 劉揆裁示再議 中央社 2009.07.30 蘇俊賓上午於新聞局舉行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劉兆玄裁示,除興利與除弊議題,行政法人與公益財團法人間的權利義務也有釐清空間。 蘇俊賓說,目前的規劃主要是區別公設財團法人、民間財團法人與宗教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可能會在未來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規範,但公設財團法人的權利義務,雖在防弊方面有新規定,但相關問題釐清後再討論較恰當。 他表示,雖然院會未通過,但不是條文不當或有爭議,主要是要釐清公設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間的權利義務及如何轉型等規範。劉兆玄裁示,有必要邀相關部會再研議,希望未來能更全面釐清這些規範。 【2009/07/30 中央社】 **************** 未來財團法人也可以適當投資,但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的二分之一;以自行研發的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者,則不在此限。一般預料,國內大企業設立的文教、藝術等基金會未來可望進行適當投資,財產的運用將更靈活。 法務部提出的「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分為公設財團法人及民間財團法人,由於公設財團法人是由政府、公營事業或公設財團法人捐助50%以上,因此採較嚴密的方式監督。 金融海嘯後,立委質疑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坐領高薪,因此「財團法人法」草案明定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報酬,和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支給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還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行政院官員表示,避免公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從業人員、董事、監察人成為酬庸的職位,薪資、兼職費應有合理的支給標準,有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財團法人法」草案主要是賦與主管機關監督公設財團法人經費支出和人事權的工具,未來主管機關將更有效管理公設財團法人。 草案規定,財團法人對其捐助的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分配盈餘,違者,為該行為的董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款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公設財團法人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8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公務員兼任公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以二個財團法人為限。 【2009/07/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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