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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雨傘!臉書「通緝」他?
2011/04/06 02:33:39瀏覽3230|回應18|推薦68
引用:〈

遺失雨傘的經驗幾乎每個人都有過,但是掉了雨傘的人通常都是「自認倒楣」,很少人會想到要去報警吧?我佩服這個年輕女孩可以為了遺失一把雨傘而為自己伸張正義,不但請店家調閱監視器錄影資料,把影像貼到臉書讓大家幫忙「抓小偷」,且似乎還有報警處理,據女孩的說法,警察要她『花65元買一把比較快』。

這雖然是一則失竊的新聞,但也不禁讓我思考,如果我是警察,我是不是也會請遺失雨傘的受害者『花65元買一把比較快』呢?

當然,於工作職責警察當然還是得處理案件,只是像這類遺失雨傘的案子,警察大概很少接到民眾報案吧?

我自己就不知道遺失過多少次雨傘?有幾次走出店家正要拿傘,就會發現自己放在門口的雨傘不翼而飛。

不過,誰能證實那是我的雨傘呢?除非傘上有別個名牌,或是雨傘的造型特殊,要不,在一堆雨傘當中,連要認出自己是那一把雨傘都不容易了,更何況是遺失了雨傘,還要指認對方偷了自己的雨傘,萬一對方堅持那把雨傘是他的,那還真是有口難辯呢!尤其是超商販賣的一把65元或一把99元的陽春傘,幾乎長相都一樣啊!

當然,如果有監視器可以錄到「偷傘哥」,這也是證據之一,只是,我質疑,在警方還未查證之下,失竊物品的人若先行把監視錄影貼到臉書或部落格,有意讓網友進行類似「人肉搜索」的行為是否恰當?

雖然失竊的只是一把幾十元的雨傘,但是,畢竟錄影中的只是當事者認定的嫌疑人,倘若後來經警方查證對方並非竊犯,而先行公開貼出來的影像是否會造成對方的困擾?他又該如何為自己澄清呢?

在為個人發聲的平台上,似乎人人都握有絕大的自主權,它可以讓人伸張正義,也可以成為一股推動的力量,但還是謹慎用之吧!

                                     
                                                          ~~ 蘋果蘇打 2011.4.6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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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ary313&aid=505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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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6 21:24 【珍珠備忘記事】 那一天我背著妹妹走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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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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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罵孩子嗎? 他們也不懂
2011/04/06 15:35

版主:

愛書如癡到這種地步,後來生了孩子之後就不再做這種「圖書館理員」的事了。因為想開了,借書不還?就當作是善知識傳播吧?反正也沒壞處。不過卻傷了我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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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也不是這樣吧。   沒生孩子之前甚麼東西都可以造冊管理,生了小孩後這些小鬼可以撕書玩或是拿起簽字筆亂畫一通,看到了也只能心痛。   能罵孩子嗎?   他們也不懂,兩三歲的可能還妳越罵,他覺得得到妳注意更高興。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6:30 回覆:
我是有了孩子之後就沒有多餘時間來做私人藏書的管理了。

開始教小朋友閱讀之後,我就開始有送書的習慣,看到令自己感動的書,就會想把書送給別人看,或是買來看過之後發現不需收藏也會送出去,不過,這樣的作風卻讓朋友說我太大方,其實我送書也是會看人的(只送給愛書人),並非隨意送人。

送書和借書的感覺不同,書被別人借走不還,雖然再買就有,但是我以前讀書有畫記重點寫眉批的習慣,甚至會記下幾年幾月幾日寫的心得,所以不希望別人把我的書借走不還。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6:34 回覆:
我的孩子只有畫過他自己的繪本書,從沒畫過我的書或撕我的書。一開始就要讓孩子知道書本的珍貴(要用方法),不能等到他開始撕書了,才來罵小孩。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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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店要真的按照規定來,連警察都不能看錄影帶
2011/04/06 15:29

版主:

反觀這次遺失雨傘事件,失主要求店家調閱監視錄影,從報導中看來,店家不但配合調閱且讓失主把影像上傳到網路,雖然店家很有誠意,但是,不知道這樣的做法是否恰當(提供失主將監視影像貼到網路)?

======

不出事沒有關係,出了事就是商店倒楣。

今天會不會有一個人想到商店監視錄影帶看他女朋友或是妻子剛才是和誰到這家商店,就和店員說他丟了東西堅持要看錄影帶?

或是某狗仔雜誌沒照到某女星常去夜店的丈夫和另一名股溝妹,就趕快去商店找藉口翻拍一張照片?

唯一能"確認"這個要求調閱錄影帶的人真的是失主的方法是要他和警察一起來。  如果商店要真的按照規定來,連警察都不能看錄影帶。   商店可以堅持(錄影帶和錄影器材都是商店的)法院送證人傳票來才交出錄影帶。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6:21 回覆:
程序上還真的很麻煩。

我有一次遺失了咖啡店的儲值卡,親自去櫃台詢問,他們要我打電話到總公司查詢。我打去問了之後,他們說會幫我在總公司調閱錄影資料,並詢問我時間、地點(哪家連鎖分店?),後來他們回電說明,有看到我在付錢的時候拿出儲值卡,並在付完帳之後收回,所以,他們的結論是我不可能掉在櫃台。

我當時沒有在場看錄影資料,但是客服人員非常客氣,我就沒有多說什麼。只是事後想想,他們憑我敘述前一天的穿著和時間地點,真能夠正確知道影帶中的人是誰嗎?

所以對於新聞中報導星巴克事情,我能夠了解店家的顧慮。
我當時遺失的儲值卡裡面大概還有一千元左右。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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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別人錢或傘就沒想到要對方還
2011/04/06 13:41

麵線:

每個人都有被別人借錢不還,借傘不還,借筆不還的經驗,這種經驗充份顯示人性自私。

======

我好像沒有這些經驗。   我從來不借別人錢,傘或筆。  精確的說是我借別人錢或傘就沒想到要對方還。

一個朋友開口和我借台幣一百萬元(我沒有),我會直接說不。   如果他要買美國樂透獎券和我借四十美元,我會借。   如果他此後就忘了也從來不提,也沒有關係,但下次我不會再借他錢。   朋友還是可以做,不過借錢就免談了。

如果他只是和我借台幣二十元坐捷運,為甚麼要記得這種小事呢?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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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察陪同時店方可以提供錄影帶給警察,應該是比較好的做法
2011/04/06 13:31

版主:

只是,我質疑,在警方還未查證之下,失竊物品的人若先行把監視錄影貼到臉書或部落格,有意讓網友進行類似「人肉搜索」的行為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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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上次星巴克拒絕讓失主調閱監視錄影帶的原因,不過台灣媒體鬧一鬧,好像是星巴克是大恐龍,不願意幫忙失主的樣子。   最後妥協是說有警察陪同(表示你報了案; 亂報案可以吃誣告罪)時店方可以提供錄影帶給警察,應該是比較好的做法。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4:57 回覆:
我認為做事還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和規則,星巴克的事情,我想店家應該是有所顧慮,當然如果按照程序做事,時間拖延了,也可能錯失「抓賊」的機會,反觀這次遺失雨傘事件,失主要求店家調閱監視錄影,從報導中看來,店家不但配合調閱且讓失主把影像上傳到網路,雖然店家很有誠意,但是,不知道這樣的做法是否恰當(提供失主將監視影像貼到網路)?

麵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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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都是自私的
2011/04/06 11:16

我有個體悟,有三樣東西,需要的時候很急,這急一過了,就甚麼都忘了。

這三樣東西是錢、雨傘、筆。

每個人都有被別人借錢不還,借傘不還,借筆不還的經驗,這種經驗充份顯示人性自私。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4:39 回覆:
除了這三樣東西之外,還有一樣是借了不還,要回來更是難上加難的東西,那就是─書!
借書不還的人實在太多了。我還沒有生小孩之前,曾經把我所有的書一本本編碼歸檔,還有目錄冊,如果要借書,就得像圖書館一樣寫個借書單‧‧‧當時真的是愛書如癡到這種地步,後來生了孩子之後就不再做這種「圖書館理員」的事了。因為想開了,借書不還?就當作是善知識傳播吧?反正也沒壞處。不過卻傷了我的荷包。

借筆不還?現在借筆的人少了。這我倒不擔心。不要借筆電不還就好了。:)

吶吶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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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傘的心態
2011/04/06 06:36
一把傘確實值不了多少錢,但是我個人覺得偷傘和在地上撿到等值的鈔票而據為己有是相當不同的事。如果我掉了一百五十元然後有個人剛好經過把錢接收了,我頂多告訴自己「以後掏口袋要小心點」,但是如果有個人在門口偷了我的傘(確實蓄意偷竊而非誤拿),我雖然不致於去報警或是上 Facebook,但是在心態上我會想海扁那人一頓。
差別在哪?會去偷傘的當時我想幾乎都是因為正好在下雨;換言之,那人明明知道傘主確實需要那把傘卻仍然把它據為己有,這種行為極為惡劣卑下,和詐騙集團已經非常接近。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除非有確實的證據,如果只是「很有可能」,或是傘主單方面認為「不是他還有誰」,我並不認為擅自公布對方的長相是妥當的;如果並不是那人偷傘或是真的是誤會,那要怎麼補償別人的名譽呢?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4:21 回覆:
跟你分享一次我的經驗。

我遺失雨傘無數次,但每次我都會告訴自己,是對方拿錯了傘,因為我也曾經拿錯過別人的雨傘,不過,有一次我就親眼看到一個女人在我面前拿起別人的雨傘,喃 喃自語:「先跟他借一下好了,反正我明天會拿來還。」那是一把很漂亮的特殊花色的雨傘,除了主人之外,會把它帶走的人,一定是故意「借走」。我告訴那個女人:「對 不起,這把雨傘是我的,你現在不能借走。」她當場啞口無言。而外面正下著滂沱大雨。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4:28 回覆:
補充。您提到:
>>我並不認為擅自公布對方的長相是妥當的;如果並不是那人偷傘或是真的是誤會,那要怎麼補償別人的名譽呢?

這正是我覺得不妥的地方。如果人人都可以輕易為他人定罪,並以相片公示「通緝」,那法律在哪裡呢?這也算是一種人肉搜索吧?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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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把傘
2011/04/06 05:31

我也痛恨傘被偷,不過通常是自己忘了而遺失的。

不管我把傘放在大陸家門外或店門口,我這個小氣的人難免有點擔心會不會被偷,最後都沒有被偷。大概那些都不是好傘.....

所以我勸人不要用好傘。不是好傘,還會偷,可能是拿錯了...........

只是一把傘,我同意警察的話。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4:16 回覆:
以前我會去買耐用美觀的雨傘,現在不了。被偷了幾次以後,真的是怕到了!
我曾經一個雨季裡,連續被偷了兩次雨傘,我後來就刻意拿破舊不堪的雨傘外出,果然遺失率降低‧‧‧

安歐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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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警告
2011/04/06 04:43
偷傘賊該被警告,一旦被抓,便是竊盜。
我痛恨偷傘賊,因為我不想跟著偷,所以常常淋雨。
在加拿大,我從沒被偷過傘,在台灣,被偷過無數次。
偷傘是一種可怕惡習,這種人爾後一輩子必將偷雞摸狗。
大學生偷傘偷自行車不當回事,這個社會必然墮落。
法制國家,竊盜是嚴重違法行為,紀錄將一輩子相隨。
如果社會不重視這類「小事」,還能奢望治安良好?

 

沙塵人間滌心垢.虛擬世界洗真情.

蘋果蘇打(gary313) 於 2011-04-06 14:12 回覆:
遺失雨傘的感覺就像遺失單車一般,偷的人好像都不當一回事,而被偷的人都只能自認倒楣,其實仔細想想,偷「小東西」和偷「大東西」又有何不同,心態都是一樣的吧?只是「技術」的問題。我們不會原諒偷大東西的人,卻會原諒偷小東西的人,這不也是姑息了那些「」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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