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04/21 17:18:01瀏覽1376|回應5|推薦34 | |
去年年底時,為了符應民意要求且與全球教育趨勢同步跟進下,台灣的立法機關終將零體罰的概念及其相關規定納入教育基本法中,作為教師管理學生時首要參考及審酌的判斷依據。 儘管零體罰已正式立法規範,但仍有不少在教育現場執教的老師難以適從,只因他們以為零體罰的政策會對不當行為學生的管教造成阻礙與困擾,舉例來說,假若學生行為出現偏差或犯錯,屢次勸導後,學生猶是故態復萌的話,那教師該以怎樣的方式去處置呢?因此對大多數 體罰的定義,乃是教師施於學生身體上之傷害所稱,然教師對學生的人格污辱就不在此列了嗎?依愚之見,零體罰除了包含學生所承受身體方面的各種傷害,亦應將不當的措辭辱罵等攸關人格貶損的用語納入其中,否則一旦學生遭受羞辱,不只傷了其自尊,且會形成內心難以磨滅的永久傷痕,這將對其身心發展和學習情況產生不利的影響。 零體罰制度要徹底落實,不僅是教師的責任,更是整個社會的責任,當教師面對行為舉止偏差的學子時,首要之務,便是要以開導代替懲罰、以鼓勵代替責罵,而非祭出重罰或羞辱,好讓學生在過程中學習待人處事的道理,反省深思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恰當,進而養成個人良好的行為與積極的學習態度;此外,發揮整體社會的督促機制,使真正不適任教師離開教育現場,雙管齊下,零體罰政策將得以順利遂行,同時也能創造出一個校園零體罰的友善環境,供學生快樂成長學習。
|
|
(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