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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10:02:38瀏覽10169|回應65|推薦101 | |
今年 可怎麼著,饒是如此基於善意和維護UDN網友利益的建議也不行,我還是被這位先生給告了。在臺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的要求下,我只好在10月18日上午親自出庭。 我的答辯很簡單,這位先生的控告多名網友涉嫌妨害其個人名譽,我是有事實根據的,此其一也。當然,我也把證據提請檢方查明。第二,這位先生在UDN的言論作為,可受公評,其因在於他認為,辱罵馬英九和政府官員,是他的言論自由,但若有人語或不當的情緒性反擊,則他有權提告。 易言之,臺灣司法的《妨害名譽罪》,認定凡罵馬英九和政府要員,只有他們有權提告,其他人都是多管閒事。這就如同明知自家隔壁有火苗竄起,你不能大聲嚷嚷失火啦,否則你就會被屋主控告公然侮辱罪。 然則檢方並非不知其中情理,但有人非告不可,也只得依法辦理。 但這也就罷了,令我匪夷所思的是,檢方居然問我,此文是否和另一個被他告的網友合寫的? 請想想看,我寫作一輩子了,從不以「作家」自居,但總不會落到連一篇短文,也要和人合力撰稿的地步吧? 更讓我吃驚者,是這位先生竟在自己部落格向網友宣稱,「銀正雄罵人,罵到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隻字不提「妨害名譽乃告訴乃論」,倘非他告我,檢察官如何辦理?但這種刻意扭曲事實,誤導讀者的情況,不但在UDN貼,還被有心人以訛傳訛的傳到彭明敏基金會的《鯨魚網站》去大事宣傳。 請問,這是否涉嫌妨害我個人名譽? 說實在的,我這輩子從不喜歡告人,如今上了年紀,就更不願老往法院跑了。然則,現在的世道莫非流行「人善被人欺」? 這就如同上一次這位先生控告我的官司中,板檢和板院告訴我,你不反告是你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我們只能希望你拿錢和解。 即便如此,當時我還是寧可花錢消災,只希望事情趕快結束。可我這邊退讓了,那邊更咄咄逼人,居然食髓知味又來這麼一次。是怎樣,當銀正雄老了,不公開羞辱,很可惜? 好吧,我能不能「以直報怨」?這位先生莫非沒罵過我,對我人身攻擊過? 過去幾年,我曾多次提請UDN管理單位,處理部落格若干格主任意羞辱馬總統的情形,以免徒生衝突。但縱然《服務條款》寫得清清楚楚,他們還是置之不理,真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 既然如此,我要對那些罵過我的格主講,請在府上等著接地檢署的傳票吧。 同時,我也要提醒今天在部落格攻擊我的amisgin格主,給你一天時間專就〈銀正雄如何證明蟾蜍體臭〉一文向我公開道歉,否則我只好就法論法,讓你去地檢署和法院跑一跑了。
●此外更要敬告那些藉amisgin該文之便,趁機以髒話辱我的,我將視為同案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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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