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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13..第四次臨時委員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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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志新甲區管理委員會第四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席:                                      錄:蘇龍水

出席委員:鄭寶聰(1缺席)戚振雄(2)李永貴(3)陶家瑞(4)高憲師(5)施順剛(6缺席)張忠孝(7)郭文瑜(8)屈竹林(9)瞿鶯(10缺席)余萬良(11)吳文台(12)林享伯(13)彭耀文(14)高昌治(15)周元文(16缺席)趙文正(17缺席)孫鵬恩(18缺席)胡方中(19缺席)孫長瑞(20)徐廟有(21缺席)劉志嘉(22)楊懷榕(23)王雙勇(24代理)王明輝(25缺席)凌潤山(26缺席)郭開明(27缺席)鄭嘉興(28缺席)張聚良(29缺席)弘燿、啓元、光宙三家廠商均派員到場列席。

應到29人、缺席13人、實到:16人。

壹、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第四次臨時委員會,應到應到29人、缺席13人、實到:16人,合於法定開會人數;本主席宣布開會。

    二、今天的臨時會是延續上週四委員會議議案五、議案七予以討論。上次會議鄭委員已就議案五向各位委員報告過了,各位委員對議案五有意見的請提出來。

貳、討論議案五:

一、劉志嘉委員:請問弘燿公司5月22日所列22頁缺失項目包含那些?貴公司對社區扮演何種角色?

 弘燿林組長:

1、本公司針對貴社區所列22頁缺失包含:火災警報、消防泵浦、灑水泡沫等項目。

 2、建築物內消防設備很重要,地下室的抽風、排風、各棟各樓層排煙部份皆屬消防的一部份。

3、本公司係協助社區消防、水電維護檢查。目前除日光灯有備料可以立即更換外,其它設備損壞因牽涉到與國防部權責劃分問題,無法立即檢修,增加裝備妥善率維持的困難度。

二、劉志嘉委員:弘燿所列22頁缺失,主要是裝備損壞。以消防主機板為例,上次承造商是否有告知貴公司、消防受信總機有警示點時應儘速排除,否則因信號回衝、電流過大,容易損壞裝備。

弘燿林組長:

1、消防受信總機信號為數位式,信號回衝應不致於損壞裝備;應該是主機板本身材料問題。

 2、今天已把六個消防受信總機故障之主機板拆下、送管委會保管。

三、劉志嘉委員:消防受信總機主機板共有幾塊損壞?

弘燿林組長:統計有網路板一片、面板控制板三片、底板一片、迴路板九片。計有A管:第10 棟;C管:第5至8棟;。D管:第14至19棟;E管:第21至23棟,第25至29棟,均無法與受信總機連線。

四、劉志嘉委員:消防受信總機故障、管委會未及時更換,屆時發生意外由誰負責?請弘燿公司以專業角度來看,故障之主機板該不該花錢去修?

弘燿林組長:我們已經將故障情況向管委會反映。以本公司專業立場來看,主機板應該予以修復否則火災時無法發揮預警功能。

五、劉志嘉委員:

1、機電、消防設備故障部份,沒有爭議的項目應先行處理。

  2、有爭議的部份,如果以設計缺失與國防部打官司有把握會贏,就跟國防部力爭到底;如果沒有把握,則該管委會出錢修的還是要修。如果不處理將來出事情,無論是主委或各位委員均脫不了關係。

  3、我聽了當天會議錄音帶,其中國防部表示:本案並無設計缺失事項,如果認為有設計缺失的項目、先按一般故障處理,再由管委會提送設計缺失之鑑定報告,並循序辦理。

  4、社區已聘有法律顧問,可先請教律師此案如針對設計缺失打官司有無勝算。

  5、監視器鏡頭固定、效果不佳,建議改為轉動式。

主委:劉委員所提意見,管委會參考辦理。

參、討論議案七: 

一、    余萬良委員:

  1、消防受信總機主機板在五月份已換新,現在又壞了這麼多,連污水廠也是問題一大堆,到底是維修廠商能力有問題或機器本身問題;這二個月來廠商均未提出來,管委會也從未向委員報告過,萬一發生火災,社區消防系統無法啓動,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應趕快向國防部爭取、儘速請廠商將設備維修好。

   2、建議主委重視污水廠、消防設備、建築物本身等公設缺失問題,與國防部好好談,該修的趕快修。

主委:

1、謝謝余委員的意見。

2、我很重視公設缺失問題,內部也討論很多次,經常與孫委員、彭委員討論污水、消防、機電等問題,也找新亞、欣雄討論過漏水問題。以我在工程界近30年的經驗,對於社區公設缺失問題、我比各位憂心,但處理事情要有先後順序,分輕重緩急;以後管委會處理公設缺失的原則是該行文的行文、以釐清責任,該委員會採購材料修復的,如果因情況緊急將不先經委員會同意即採購修復,屆時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予以追認同意。

  3、此次鳳凰颱風來臨前,緊急修復了14、17、22、24、29棟頂樓防火門;請欣雄瓦斯公司完成了第3、11、14、17、21、23棟瓦斯管路的防水、防漏工程;第17棟污水坑泵浦PVC管斷裂了二週未解決,我上任後二天就做好了;幼稚園地下二層污水坑管路堵塞了,也是立即找廠商來通管路排除故障;以上的這些問題管委會一直積極在做,沒做好是我主委的責任;請大家放心,我每天都會到辦公室依據資料、分輕重緩急、督促解決公設缺失問題,各位只要緊盯我有無貪污、凟職即可。

二、劉志嘉委員:

  1、不是說管委會沒做事,主委言重了。

  2、弘燿公司有其專業性,該講的、該做的一定要盡責做到;而不是將缺失列出來丟給管委會就沒事了,應該幫社區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

三、戚振雄委員:

  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款規定:起造人應於管委會成立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委會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測試,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於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起造人再會同管委會辦理移交手續。

2、住進社區一年多了,公設缺失一大堆,管委會要硬起來向國防部爭取住戶權益。驗收合格後,設備的保養、維護就是管委會與廠商的責任而不是住戶彼此之間爭來爭去。

主委:處理事情要多方面週詳考慮,等8月24日召開區權會通過住戶規約,即可向高雄縣政府報備;屆時國防部按規定在七日內要會同縣府、管委會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測試,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給管委會。

四、戚振雄委員:屆時管委會態度要強硬起來、爭取住戶權益。

五、余萬良委員:

  據我所知,屆時縣府只是書面審查並未到現場測試;另外國防部手上可能有第一屆委員簽收的單據(包含功能測試),所以國防部才會有恃無恐。應該要去了解第一屆委員有無簽單驗收。

六、劉志嘉委員:

 1、完全不同意余委員的意見,如果縣府不來社區現場測試,那可能就是凟職。 

 2、當初剛交屋時,國防部即去縣府核備,但有住戶向縣府反映,去開會的不是真正的區權人,國防部才未完成報備手續;所以,國防部才會在今年6月1日來社區幫我們召開區權會。

 3、當初國防部強迫第一屆委員接手,但只是完成裝備數量的點收、代行管理而已;基於現實,在與國防部抗爭前、可以做的部份先做。

七、戚振雄委員:

 1、今天社區會紛紛擾擾,主要是大家誰都不相信誰所引起的。

 2、當初第一屆委員也是善心、任勞任怨為社區服務;向國防部澄清當初有無完成性能測試驗收,若有該管委會出錢維修的就趕快做。

八、劉志嘉委員:管委會正式成立的先決條件是正式完成向縣府核備的手續;所以就算當初第一屆委員簽單驗收了,也是不符資格。

九、陶家瑞委員:

  95年12月10日國防部在中山堂召開住戶大會,到96年1月1日接收只有半個月,幾乎天天開會,當初社區還有工人在施工、圍籬也在,為了住戶安全匆 匆決定保全公司;我要強調的是當初只是數量點收而不是性能測試驗收。

主委:

 1、身為主委,以我在軍中工程方面職務歷練近30年,我有我的一套作法。最近已要求弘燿列出消防受信總機故障主機板拆除的位置、功能為何?找相關委員釐清故障影響為何?發生事故有何責任?再告訴國防部我們尚未完成驗收交接,發生事故國防部要負絕大部份的責任;社區目前已聘有法律顧問、可以請其提供法律諮詢。

 2、已請彭委員詳列污水處理廠故障情況,例如污水廠設在地下、冷氣機在地下室受沼氣腐蝕損壞進而造成設備故障,均將正式行文國防部、告訴其嚴重性、責任性,請其提出解決的方法。 

十、劉志嘉委員:

 1、非常同意主委的作法,先蒐集完整資料再來向國防部爭取權益,而不是只有公文往返而已。

 2、提醒三位廠商,應基於專業向管委會據實反映,裝(設)備究竟是過時了、還是設計錯誤。

 光宙邢總:監視錄影設備,本公司進駐第一天即提出VHS系統仍然可以用、但已過時了;經委員會向國防部爭取後來已更換為數位式錄影機。

肆、主席結論:

  各位委員給我時間,大家一起努力,按部就班向國防部爭取改善各項公設缺失、修復故障設備;散會。

                         散會時間:20時50分

    

時間:97/08/1897/08/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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