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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06:41:13瀏覽1506|回應3|推薦4 | |
大法官解釋昨天出爐,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鄉民異常的興奮,認為這是台灣人權的一大進步。 只不過學過法律的我一點也笑不出來。 今天不談同性婚姻的價值,純粹從法律層面來解讀。 大法官748號解釋是這樣說的: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可是李組長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單純:大法官的口吻怎麼有一種似曾相似的感覺? 比方說大法官747號解釋: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大法官737號解釋也是同一個調調: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套句《新新聞》王健壯的話來說,大法官這樣裁決的意思就是「我希望你修法,但修不修你決定,怎麼修也尊重你,但你若不修,就要聽我的」。 那麼如果兩年後立法院除了打架什麼都沒做呢?748號解釋說,「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弄清楚了吧!大法官748號解釋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 1. 同性婚姻沒有受到民法親屬篇的保障是違憲的。 2. 所以立法院要在兩年內完成修法,但是修改民法還是另立一個《同性婚姻法》是你家的事(這可是經過解釋理由書認證的!問題是現在立法院不就是在吵到底該「修民法」還是「立專法」嗎?) 3. 如果兩年內你不修法,同性婚姻將自動受到民法親屬篇的保障。喔耶! 如果我是想要兩邊討好、沒有良心的立委,我會怎麼做? 當然是什麼都不做啊!然後對支持同婚的人,我會說:「現在反對同婚的還是很多,再吵下去恐怕立法院會決定立專法而不是修民法,對你們反而更不利。再等兩年,該有的你們一樣也不會少!」等到兩年過去了,我再對反對同婚的人說:「我已經盡力阻擋同婚法案過關了,無奈大法官的決議我沒法改變,所以同性戀能結婚都是大法官的錯,QQ。」 所以請問這份大法官解釋,到底解決了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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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