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廣告文視同代言 消基會盯部落客!好啊~~
2010/07/01 06:23:54瀏覽730|回應0|推薦0

【TVBS╱陳詩璧 2010-06-30】廠商不只找名人見證產品,現在流行素人推薦,尤其部落客,而消基會認為,部落客「薦證式廣告」和代言人相同,如果涉及不實誇大,一樣違反公平交易法,要公平會正視這個問題,同時要部落格講明文章是廣告,公佈代言價碼讓消費者判斷真實性。... ...對於部落客薦證式廣告文章,公平會認為的確和代言人相同責任,如果有違法,一樣會罰最高2500萬的金額,只是要判定誰介紹的商品誇大不實,還要看相關單位肯不肯花時間找碴。(部分摘錄)

廣告代言是要負責任的,妖言惑眾原本就是詐欺,無論是經由影音或是文字。只是... ... 要部落客公佈代言價碼,好讓消費者來判斷真實性?這可真是脫線的官僚口氣、標準的權力傲慢。我認為,只要部落客透過文章分類來區分有廣告代言性質的文章就好啦!至於讀者相不相信、買不買單,取決於內容而不是代言價碼。代言價碼的高低只是用來區分代言人的行情罷了。

另外,要不要公佈代言價碼是部落客與委託廠商之間的決定,因為他們要報稅,關你消基會跟公平會啥事?查稅是財政部的事呀!

在此,我想要用這個機會來說明,我所推動的「部落格行銷」與現今的「部落格廣告」有何差別。

「部落格行銷」講求的是引起市場對話,不是「部落格廣告」的代言促銷。廣告只是個比預算和比創意的活動,行銷卻是一個從"了解市場"到"引動市場"的過程,並且講究的是策略與時機的掌握。再者,「部落格行銷」的基本精神就是聚沙成塔的「口碑行銷」,目的是要引動許許多多的「宣傳者」來帶動市場的對話,而「部落格廣告」只是一般廣告的延伸,毫無「破壞性創意」(disruptive innovation)可言。

我不建議用代言費來吸引「宣傳者」,而是藉由「信念」的認同而產生的自發性的宣傳行為或以實質的合作關係來招攬「宣傳者」。「破壞性創意」(disruptive innovation)最明顯的特徵,就是在提昇產品功能及服務品質的同時,大大地降低成本與大大地減少費用。宣傳費最終會轉嫁給客戶,而不實的宣傳所造成的客戶疑慮,更是加重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因而造成好的產品要花更多的時間與人力來說服客戶。我希望,有一天,由消費者擔任「宣傳者」所形成的「部落格行銷網」將成為廠商產品推廣的主要市場。也就是說,與其讓廠商用老套的「老王賣瓜,自賣自誇」的廣告方式來推廣產品,倒不如用「宣傳者」的口碑來決定市場的優勝劣敗。

因為自己愛用,而將產品推薦給市場,這是利他的行為;如果只是拿錢來宣傳代言,那就是利己的行為。更糟的是,如果利用讀者對自己的信任來謀取私利,並且讓讀者遭蒙損失,那就是詐欺。詐欺是「部落格行銷」的公敵,所有的部落客絕對不能姑息!「部落格行銷網」要有高度的自治能力,用不著政府或民間法人來操心才是。

多年來,我所認同的自由市場五大機制,應該最能被建立於「部落格行銷網」,那就是:(參考Reinventing The Bazaar by McMillan)

  • information flow smoothly (資訊自由流動)
  • people can be trusted to live up to their promises (人們說話算話)
  • competition is fostered (培育競爭)
  • property rights are protected but not over protected (財產被適當地保護)
  • side effects on third parties are curtailed (減少對第三方的副作用)

讓廠商專注於提昇品質、降低成本、以及研發創新這三方面,而不用投入許多的資源來進行產品行銷,這是我推動「部落格行銷」所抱持的理想:消費者主動幫助好的廠商推動市場,好的廠商獲利之後回饋社會;因為一旦達成這樣的理想之後,人人皆可安心創業。一個人人皆可安心創業的社會,就是一個人人皆可安心立命的社會。(我真是個十足的理想主義者!)

你現在知道為什麼我的部落格的名稱是「部落格行銷與創業」的理由了吧!這篇文章有許多地方需要進一步說明,有空再聊!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tmc&aid=418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