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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09:59:30瀏覽1829|回應0|推薦8 | |
作者完成、發表、出版作品後,可能會陸續收到教科書商、參考書商、學習平台、升學雜誌,或其他單位請求刊登文章的授權書契約,但請務必注意你簽的是什麼授權。 1、「正常」來講,是作者(授權人)授權商人(被授權人)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約定的文章內容」,包括刊登的媒體、使用的範疇、詳細的文字內容、約定的年限等,凡超過約定範圍的都不可使用,最重要的是,作者名字(著作人格權)、版權(著作財產權)都還是作者的。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2、但我也見過「不正常」契約,授權範圍是「著作權」,亦即作者名字(著作人格權)、版權(著作財產權)全都授權,也就是,商人可以不說這是OO的作品而任意使用,且所得全歸商人所有。 而這就必須提到號稱台灣「藝術界世紀大災難」的著名案例,「OO網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文化部的補助名義,使藝術家簽署逾越該補助活動範圍、將著作權無償授予或轉讓的同意書。此一事件受害藝術家逾300位、橫跨老中青三代」(1)、「以對藝術家進行百大藝術家採訪之名,誘導藝術家簽署如同賣身契的同意書,生前死後藝術家的著作權OO網不費一點心力就獲得,畫作販賣OO網還能拿到四成的收益」(2),目前全案已起訴,但仍纏訟中。 結論:作者只能簽下有約定使用範圍的授權書,不能簽下「著作權」的授權書,否則你的名(著作人格權)、你的利(著作財產權)都沒了,一輩子幫人做白工。 1、〈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之後 文化部打造首部藝文著作權專法〉,陳宛茜,聯合報,2021/07/25 2、〈【一紙合約引發的血案】引爆藝術圈大災難,一場著作權法的喋血戰〉,林亞偉,典藏,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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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文學賞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