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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0 19:53:31瀏覽77279|回應26|推薦31 | |||
車禍和解書範例【單純財損之和解案例說明1】 車禍造成的損害結果來看,有可能只是1.造成單純的財產損害,例如汽、機車因碰撞而受損或是隨身配帶的手表、手機或其他物品的毀損;也有可能是2.只造成人身體傷而無財產上損害的情形,例如汽車撞到行人,致行人受傷;當然~3.因車禍而發生財損與體傷皆有的情形也很多。 本文就先從【車禍造成單純財物損壞】的情形,來看這樣的和解書要怎麼寫,才是對車禍雙方當事人都有保障的寫法: 【車禍和解書範例】 和 解 書 甲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乙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見 證 人: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就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發生於新北市板橋區00路0段00巷口,由甲方騎乘所有車號:ABC-000號之重型機車與乙方駕駛所有車號:YC-0000號之自小客車,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乙雙方上開車輛均受有損壞。 就此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鑑於事出意外,雙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一、乙方願賠償甲方新台幣8,000元整(含機車修理費、已損壞之手表),並於00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甲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乙方所有車號:YC-0000號之自小客車所受損壞,由乙方自行負擔一切修理費用,甲方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三、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並交由見證人一份留存。 甲 方: (簽名蓋章) 乙 方: (簽名蓋章) 見證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案例解說: 1.本和解書範例適用於以下之情形: (1)車禍雙方當事人皆已成年,並親自出席製作和解。 註:若一方或雙方均非當事人親自出席者,未出席之當事人最好另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出席,以免影響到和解的效力。 (2)雙方當事人已釐清車禍責任歸屬或不再爭執責任歸屬。 (3)法律關係一次切斷,和解內容未附但書或條件,雙方或一方沒有後續尚須履行之義務。 2.和解書範例中增加的「見證人」欄位,主要是在強化當事人雙方和解內容的真實性,見證人可以是親友,也可以是里、鄰長;如果找不到人見證,也沒關係(見證人可有可無),和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名或蓋章(每一份都要簽名或蓋章)並填上日期後,一樣會發生法律上應有的和解效力。 3.本件車禍無人傷亡,僅生財物上之損害,案情較為單純,若雙方責任歸屬不再爭執,則可依上述方式製作和解書,一次消弭紛爭。 4.車禍造成車體損壞,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修車所需費用外,有時因被害人無法使用車輛,可能還會衍生代步費(例如作計程車)或營業損失(無法開計程車營業)等修車費用以外的支出或損失,只要是在合理的範圍內,都可一併計入求償。 5.基於紛爭一次性解決(就是不要留條尾巴,尾大不掉)的前提,若車損之外,另有個人手表或手機或其他個人物品(如筆電、眼鏡)亦遭受毀損,也可一併納入車損賠償的項目加以估算,計入全部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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