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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撰狀範例
2010/03/22 00:33:12瀏覽280800|回應160|推薦100

車禍一旦發生,雙方無法迅速解決,最後通常必然走向法院訴訟一途。

在有人受傷的情況下,被害人一般都是透過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手段,俟檢察官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再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 

這個 "刑附民" 方式的好處是~現行法制下,被害人不必另外再向法院繳納一筆裁判費;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原則上~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通常被害人(一般情形下,也會是告訴人)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必須以訴狀為之,以下就是這份訴狀的寫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 

    張○○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學生 

生日:民國000000日生 

住:○○縣○○市○○路00000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 

    李○○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生日:民國000000

住:○○縣○○市○○路00號之0 

為就被告李○○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案件,依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訴之聲明 

一、請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萬元整,並自遞狀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被告李○○於民國000000日上午000分許,駕駛所有車牌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縣○○市○○路與○○路口,從○○路旁由北往南正要駛入車道之際,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或行人通過,並應讓行進中之人車優先通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竟未注意後方有無來車,遂率爾發動車輛,駛入車道,致原告騎乘所有000-000號之機車於上開地點,因閃避不及致生車禍,造成左腳指34指骨骨折併左側膝蓋挫傷及左小臂擦傷等傷害,此有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0000000年度偵字第000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憑,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本人因案受傷,所費金額概算如下:醫藥費新台幣(以下同)○○萬元、營養費○○萬元、看護費○○萬元、就醫交通費○○萬元、復健費○○萬元及精神慰撫金○○萬元,總計○○○萬元整。 

為此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及同法第488條規定,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懇請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   

                  具狀人:○○○     (簽名蓋章) 

【訴訟標的金額】就是把原告訴狀中【事實及理由】欄下所載各項~包括:醫藥費、營養費、看護費、就醫交通費、復健費、精神賠償等金額之加總。 

原告【訴之聲明】的部分,有提到「願供擔保,請求法院准予假執行」,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利用程序延滯訴訟之確定,兼防被告將來在原告官司勝訴判決確定後之脫產行為 

當然~最好還要配合假扣押的程序來進行,對被害人會比較有保障,有關假扣押的程序,以後有機會再跟各位進一步說明。 

記得~原告求償的項目、範圍與金額,都必需要臚列清單,並一一附加佐證資料(例如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車資收據、薪資扣繳憑單等等),並不是光在訴狀寫說要被告賠償多少,法官就會一一判賠。 

關於如何臚列損害賠償清單的部分,請點選下方文章連結 

車禍損害賠償清單要如何製作?(車禍損賠清單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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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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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87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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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10/07/20 15:30

謝謝版主回覆,可否請教版主我有給檢察官被告闖紅燈的監視器畫面

那麼都有證據了,被告被起訴的機會就很大了對吧?總不會都有證據

了還起訴不了對方吧??

最後請問版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是可以用電腦打字還是一定要到法

院購買訴訟狀後親自用手寫呢??

謝謝版主這陣子的耐心解說.感激不儘.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20 17:32 回覆:

依您所言,應該會起訴吧!

但我不是承辦檢察官,我還是不能確定地告訴您一定會起訴,ok?

訴狀可以用打字,只要格式符合法定程式即可。



請問...
2010/07/19 15:43

版主您好,

偵查庭開過了,檢察官有問我有和解意願嗎,我說沒有,我沒有

要徹銷告訴,後來結束時各自簽了名後就回家了,當時我忘了問

來檢察官那後續發展是如何,在我堅決沒有要徹告訴時,請問版

主那檢察官會何時送件到法院或者何時我們才能知道偵查結果呢

??(是否有可以查詢的管道?知道偵查是否起訴?)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9 22:59 回覆:

既無和解意願,檢察官自會就有無構成過失傷害要件之事實續為偵查,直至形成心證後,決定是否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屆時妳自會收到處分書。

如果妳想早一點知道結果,直接打電話給承辦股的書記官是一種方式,不過書記官可能會嫌煩;另一個管道應該是透過地檢署的電話系統,輸入偵字案號及個人身分證號進一步查詢本案是否已有結果~ 詳情可至地檢署網站進一步洽詢,或是問地檢署櫃台的服務人員。



請問
2010/07/15 11:31

明天就要開偵查庭了.那我的刑附民訴訟狀不用帶去吧?因為

簡易庭刑事的案號尚未產生.對吧?

那明天的偵查庭也有可能起訴嗎.那當他真的起訴時,我的訴

狀並不是在偵查庭送上對吧?要自行當下在到法院提是嗎??

真的霧煞煞....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5 22:42 回覆:

先前都講過了,一定要等到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再遞狀到法院

偵查程序未結,沒有人會收妳的刑附民啊!



請問..
2010/07/15 10:09

本人因案受傷,所付金額概算如下:醫藥費新台幣壹千陸佰伍拾元整、機車毀損修理費伍仟捌佰參拾元整及精神慰撫金參萬元整,總計參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整。

 

為此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及同法第488條規定,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車損部份願另繳裁判費請法官併為判決。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PS: 我連左腳也因為車禍挫傷而留下疤痕



版主請問...
2010/07/15 10:03

版主可否請你再幫我看一次..謝謝!?

緣被告xx於民國99年5月6日上午10點50~51分許,駕駛所有車牌號碼xx號機車,於台北巿xx路212巷路口,從212巷口由北往南正要駛入xx路213巷口,本應等綠燈方能直行,卻直接闖紅燈欲駛入xx路213巷口,致原告騎乘所有車牌號碼xx之機車由xx路東往西方向,因閃避不及致生車禍,造成胸部鈍挫傷;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身體的疼痛只有自己最清楚,我因為胸部鈍挫傷導致於我生活作息有所影響,我無法自行洗頭;無法彎腰;無法拿或者搬動重物品;甚至於我連睡覺都需要家人攙扶我才能平躺就寢,因為我根本無法出力,而且重點是我連深呼吸胸口都會痛。我給過被告二次機會,但她一點誠意也沒有,口中說有誠意和解,但事實上事發到現在我從沒接過她一通關心我身體的電話,因為如此也讓我進出派出所及交通隊如此頻繁,再加上若沒有被告闖紅燈我根本不用承受這些精神上的痛苦。此有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x月x日99年度偵字第xx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憑,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請問....
2010/07/14 14:12

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7月8日守股99年度偵字第9225號過失傷害 案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憑,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版主請問我畫底線的部份這個案號寫的是我手上目前有的這張偵查庭案號嗎?感覺要寫的應該是正式被起訴後所產生的另一個案號對吧?因為此時才是屬於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4 22:15 回覆:
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載案號為主。


請問....
2010/07/14 14:02

我的財產總損失是NT7480元那麼我要求3倍精神損失也就是NT22440,那麼總金額是NT29900應該不為過吧?一切都錯在對

方闖紅燈不是嗎??    想跟版主請教,請版主給點意見.TKS

PS:我給過對方二次機會,他都一點誠意也沒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4 22:14 回覆:
這些都可以寫在事實理由項下....


請問...
2010/07/14 13:55

 

上回我有請問版主關於精神損失怎理賠.你大約提到財產總損失的1.5倍到3.

我不知道3萬的精神理賠算不算合理,因為身體疼痛只有自己最清楚,我因為胸部挫傷導致於我無法自己洗頭,無法彎腰,無法搬動東西甚至於睡覺時也要家人扶著我才能平躺休息,因為我根本無法出力,生活作息有影響到,而且重點是我連深呼吸胸口都會痛,我只是想給對方一個教訓畢竟今天是自己也命大,沒被後方來車撞上.版主給個意見關於精神損失如何計算,我心裡真的沒有底,但他的錯的確造成我的很多不方便??? (而且聽說法官也是會砍金額不是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4 22:14 回覆:

既然如此,那就把請求這筆精神賠償何以如此高的理由寫清楚。

因為你原有事實理由項下都未陳述,補充說明後,將來再讓法官斟酌也好。



請問...
2010/07/14 13:48

版主,訴之聲明如下,我原先給你看的只是內容部份:

訴之聲明:

一、請判令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9年7月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請問...
2010/07/14 11:31

本人因案受傷,所付金額概算如下:醫藥費新台幣壹千陸佰伍拾元整、機車毀損修理費伍仟捌佰參拾元整及精神慰撫金參萬元整,總計參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整。

 

為此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及同法第488條規定,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車損部份願另繳裁判費請法官併為判決。懇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不過版主請問一下裁判費大約都是多少費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7-14 11:57 回覆:

你的內容是事實及理由的部分所可以寫的~

訴之聲明呢?

我上面文章的刑附民訴狀範例都有訴之聲明,這個不寫,要法官怎麼判給你?

裁判費是按訴訟標的金額百分之1.1計徵,不多啦~

至於你要求的精神損賠也太多了吧?

如果實際損害都只有幾千塊,卻要求幾萬塊的精神損賠,如果沒有特殊原因,一般說來法官是不可能如數判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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