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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 17:45:03瀏覽561476|回應45|推薦23 | |||
當愛情走到了盡頭,一句珍重再見,分手後的戀人就能重新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但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光說珍重再見還不夠哩!好聚也要好散的怨偶,在重新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之前,別忘了~還有一些法律上的手續記得要辦喔! 離婚,是夫妻兩人身分關係的解消。在台灣,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打算,最好是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把離婚條件說清楚、講明白,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記得還要找兩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章),然後雙方再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樣會比打離婚官司省事很多。(目前打一個審級的離婚官司,正常的情況下,從起訴到家事法庭的判決下來,約莫要一年左右的時間,頗為曠日廢時) 由於協議離婚要先備妥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其中有許多環節需要注意,限於篇幅,本文擬將主題聚焦在「如何填寫離婚協議書」的這個環節內容加以說明。 首先,筆者在此提供一則坊間制式的離婚協議書範本供讀者參考,接下來再逐一說明應填寫的內容。 離 婚 協 議 書 【範本】 立協議離婚書人如下: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 茲男女雙方因個性不合,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兩願離婚,並經雙方協議內容如下: 一、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願共同至00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三、特約事項:略 (請參閱後續範例說明) 四、本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男 方: 身分證號: 住 址:
女 方: 身分證號: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一定的格式,但抬頭一定要載明「離婚協議書」,這樣才能讓人望文生義,一看便知是何種文書。 再來,則是要表明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乃係出於自由意志,在你情我願之下所簽,所以通常都會以「個性不合、理念不合,難偕白首……」等文字說明離婚的原因。這也是很制式的一段話,不論適用哪一種版本的離婚協議書,通常都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 接續下來,離婚協議書中所要協議的實際約定內容,可能就會因人而異囉!也就是一般我們所謂的離婚條件,這些條件大多不離夫妻財產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探視等權利協議的範疇;有些可能還會涉及贍養費、扶養費或其他特定條件的約定,為免內容說明過於複雜,筆者僅擇其要說明如後,並列舉範例供參。 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上開條文係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的約定,一般夫妻不太會在兩願離婚的場合主張這樣的權利,因為計算起來很麻煩(要辦離婚手續都已經夠當事人煩的了!),所以通常都會在離婚協議書中,另就夫妻財產事項以特約條款的方式取代。以下就舉幾個例子說明:
【夫妻財產、生活費及贍養費等約定事項】
例1:男方所有坐落於00市○○路○段○○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該房地之銀行貸款本金00萬元及其利息等均由男方負擔。
例2:男方同意自00年00月起按每月10日,每期給付女方生活費0萬元整,至女方再婚為止;男方應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若一期不付,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10。 例3: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00萬元整,並由男方交付00銀行00分行付款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00年00月00日,面額00元,00銀行00分行付款,帳號:000,票號:AB-0000之支票乙紙,當場交付女方收執,不另製據。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扶養及探視的約定,筆者也舉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方式之約定事項】 例1:雙方所生之子000(男,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0000)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按月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0萬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 (共計00萬元整)。自00年00月起,男方應於每月10日前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若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 例2: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探視之約定): (1)男方得於每月第1及第3星期的星期五下午8時至8時30分,至女方住處或雙方約訂之場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接子女外出,於翌日下午8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逢寒、暑假期間(依學校公布之期間為準),自學校假期開始之日起至第00日止{共計00天},男方得於該期間內將子女得接回男方住處生活。 以上所列舉的範例說明,實際上雙方還可以約定得更為仔細,但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讀者只要了解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作成這樣的內容即可。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最後離婚協議書上,除了男女雙方要簽名外,記得還要找兩個證人簽名,證人可以是親朋好友,也可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已成年的子女,只要滿20歲而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知道是為了證明男女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而簽名即可。 萬一不好意思開口請親友幫忙簽名證明,也可以花點錢請律師代擬離婚協議書並協助簽名證明(但還是要有兩個證人唷!) 記得最後要在離婚協議書寫上日期。離婚協議書上的日期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日期不一定要在同一天,雙方可以在談好條件並完成離婚協議書上所需記載的一切內容後,擇期親自到戶所辦理,離婚登記一定要本人親自去辦,不能委託他人代理,於此併予指明。 希望已經結婚的人,在看完本文之後,知道這個資訊就好… 祝大家婚姻幸福美滿,夫妻永結同心,白頭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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