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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17:25:53瀏覽52855|回應23|推薦13 | ||||||
【具體做法】 1.定期租賃租約到期的終止 通常是由房東以存證信函依法於期前通知房客,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請房客於租期屆滿前將房屋清空(或回復原狀)並遷出,再載明押金將於扣抵水電、管理費等一切債務後,為如何返還之內容。 ※實務上,房客主動寄發不再續租的存證信函給房東的情形,較為少見。房客當然也可以存證信函於期前通知房東,除了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之意外,重點是在將於何時遷出租賃處,並請房東於遷出同時,將押金為如何返還之意寫明。 ※如果雙方未依上述的方式終止租約的話,依民法第451條規定,定期租賃將可能變成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就要另依下述不定期租賃終止的方式解決。 2.不定期租賃的終止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在「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房東或房客任一方想要終止租約時,只要依法先期通知就可以隨時進行。但房東這一方,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才可以收回房屋。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3.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具體做法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定期租賃租期屆滿後,如果房東沒有表示不續租的意思,房客也繼續繳納租金的話,依法租約將視為為「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但會發生問題的情況,常常是在房東不想出租,且租約未經公證,而房客想續租或是找理由拖延搬遷日子的時候。 此時雙方原租約的租期不是即將屆滿,便是剛屆滿不久,房客通常會繼續繳租(有的則會要求房東從押金扣抵),但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付現的方式繳租,房東都面臨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的兩難處境。 收了錢,擔心變成不定期租賃,一旦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的話,房東必須符合前系列單元文章所提到的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而不能片面終止租約,對房東相當不利;但不收的話,房子又豈能讓房客白住? ※經過公證的租約,可於公證書上為「租期屆滿,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的記載,所以不會有變成不定期租賃的情形,在此併予指明。 有鑑於此,筆者在此提供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相關具體做法,以供讀者參考運用: (1)在租約中預作防範 房東可利用簽訂租約的時候,在租約中加入下列的條文,在租期屆滿時,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預作防範,條文如下: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如逾期未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之責任,並不得為民法第451條之主張或任何異議。 (2)寄發存證信函 光是在租約中約定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還是不夠,因為房客沒有搬走是事實,房客繼續付錢也是事實,客觀上就和繼續承租的情形沒有什麼兩樣,所以房東必須再寄發存信函給房客表明以下的立場: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茲因租期屆滿,依法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時消滅,本人前已通知台端不再出租,請求返還房屋;惟台端仍未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業已違約並構成無權占有,台端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所付款項,係本人無法收回房屋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非租金之給付,敬請台端於函到○日內儘速搬遷,返還房屋予本人,如逾期仍未履行,本人將依法究辦,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特此奉達。 總之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表明租約到期後未收回房屋時,房客所付的錢是遲延返還房屋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是租金的立場;另方面是兼為將來可能進行的官司舉證預作準備,以防止房客抗辯其所繳付的款項,是繼續承租的對價。 (3)儘速另訂新租約 當然,如果房東改變心意,同意讓原來的房客繼續承租,那麼雙方就應儘快另訂新的租賃契約。新租約的始期應接續原租約的終期,自不殆言。 (4)利用調解程序 如果糾紛已經發生好一段時間,但彼此並不想撕破臉對簿公堂,這時雙方不妨考慮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由哪一方聲請調解都沒關係,雙方的爭執也不必放在現階段是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或是無權占有的法律關係上,而是應該置重點於解決現存的問題上。 因為一旦調解成立,即便現有的租賃關係被解讀為不定期租賃,透過調解的機制所成立的調解內容,經過法院核定的程序後,調解書就有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既可避免訟累,房東也不必擔心是否違反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可謂皆大歡喜。 至於調解成立的結果,也許是房客返還房屋,也許是雙方同意另訂新的租約,就看調解的過程,雙方能否各退一步,取得共識而定。反之,如果調解不成立(一方不到場調解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那也只好另循訴訟途徑解決。當然~絕大多數的情形,是由房東為原告(因為房東想要收回房屋),以房客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房客返還房屋。 ※房東如果捨棄法院的訴訟途徑,轉而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房客竊佔房屋的罪名,此等事實因與刑法竊佔罪的構成要件不符,通常是不會成立該罪名的,房東提告前,宜再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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