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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如何終止租約?2-1:定期租賃在租約到期時,要如何防止變成不定期租賃?】
2009/11/23 17:25:53瀏覽52817|回應23|推薦13

【具體做法】

1.定期租賃租約到期的終止

通常是由房東以存證信函依法於期前通知房客,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請房客於租期屆滿前將房屋清空(或回復原狀)並遷出,再載明押金將於扣抵水電、管理費等一切債務後,為如何返還之內容。

實務上,房客主動寄發不再續租的存證信函給房東的情形,較為少見。房客當然也可以存證信函於期前通知房東,除了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之意外,重點是在將於何時遷出租賃處,並請房東於遷出同時,將押金為如何返還之意寫明。

如果雙方未依上述的方式終止租約的話,依民法第451條規定,定期租賃將可能變成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就要另依下述不定期租賃終止的方式解決。

2.不定期租賃的終止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在「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房東或房客任一方想要終止租約時,只要依法先期通知就可以隨時進行。但房東這一方,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的規定才可以收回房屋。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3.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具體做法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定期租賃租期屆滿後,如果房東沒有表示不續租的意思,房客也繼續繳納租金的話,依法租約將視為為「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但會發生問題的情況,常常是在房東不想出租,且租約未經公證,而房客想續租或是找理由拖延搬遷日子的時候。

此時雙方原租約的租期不是即將屆滿,便是剛屆滿不久,房客通常會繼續繳租(有的則會要求房東從押金扣抵),但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付現的方式繳租,房東都面臨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的兩難處境。

收了錢,擔心變成不定期租賃,一旦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的話,房東必須符合前系列單元文章所提到的土地法第100的規定,而不能片面終止租約,對房東相當不利;但不收的話,房子又豈能讓房客白住?

經過公證的租約,可於公證書上為租期屆滿,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的記載,所以不會有變成不定期租賃的情形,在此併予指明。

有鑑於此,筆者在此提供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相關具體做法,以供讀者參考運用:

(1)在租約中預作防範

房東可利用簽訂租約的時候,在租約中加入下列的條文,在租期屆滿時,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預作防範,條文如下: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如逾期未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之責任,並不得為民法第451之主張或任何異議。

(2)寄發存證信函

光是在租約中約定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還是不夠,因為房客沒有搬走是事實,房客繼續付錢也是事實,客觀上就和繼續承租的情形沒有什麼兩樣,所以房東必須再寄發存信函給房客表明以下的立場: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茲因租期屆滿,依法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時消滅,本人前已通知台端不再出租,請求返還房屋;惟台端仍未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業已違約並構成無權占有,台端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所付款項,係本人無法收回房屋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非租金之給付,敬請台端於函到○日內儘速搬遷,返還房屋予本人,如逾期仍未履行,本人將依法究辦,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特此奉達。

總之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表明租約到期後未收回房屋時,房客所付的錢是遲延返還房屋的損害賠償違約金,並不是租金的立場;另方面是兼為將來可能進行的官司舉證預作準備,以防止房客抗辯其所繳付的款項,是繼續承租的對價。

(3)儘速另訂新租約

當然,如果房東改變心意,同意讓原來的房客繼續承租,那麼雙方就應儘快另訂新的租賃契約。新租約的始期應接續原租約的終期,自不殆言。

(4)利用調解程序

如果糾紛已經發生好一段時間,但彼此並不想撕破臉對簿公堂,這時雙方不妨考慮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由哪一方聲請調解都沒關係,雙方的爭執也不必放在現階段是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或是無權占有的法律關係上,而是應該置重點於解決現存的問題上。

因為一旦調解成立,即便現有的租賃關係被解讀為不定期租賃,透過調解的機制所成立的調解內容,經過法院核定的程序後,調解書就有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既可避免訟累,房東也不必擔心是否違反土地法第100的規定,可謂皆大歡喜。

至於調解成立的結果,也許是房客返還房屋,也許是雙方同意另訂新的租約,就看調解的過程,雙方能否各退一步,取得共識而定。反之,如果調解不成立(一方不到場調解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那也只好另循訴訟途徑解決。當然~絕大多數的情形,是由房東為原告(因為房東想要收回房屋),以房客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房客返還房屋。

房東如果捨棄法院的訴訟途徑,轉而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房客竊佔房屋的罪名,此等事實因與刑法竊佔罪的構成要件不符,通常是不會成立該罪名的,房東提告前,宜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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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如何終止租約?2-2:定期租賃,一方欲提前終止租約,要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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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斯加
麻煩請您看一下~
2012/05/20 16:51

我家的房子也是變成了不定期契約,對方不理會告知堅持不搬走,只能嘆當時沒能看到您這篇文章,想請教一下,租約其實在98年5月25日就失效了,那定型化契約第六條雖有明寫了,未經房東許可不得繼續居住,必須搬離xxxx,但就如您所言,我們的談話並沒有錄音,雖然口頭告知n次不續租,但對方就是不理會,他也是欠了又欠拖了又拖的不繳房租,最近已經兩個月沒繳房租,累積滿4個月未繳房租了,所以想請問,如果依照土地法,兩個月不繳房租的那個部份,我們可以有什麼請求嗎? 另外,無法使用調解委員會,因為據鄰居說,她從101年2月起就沒回去那間房子了,但傢俬仍在,要聯絡的話她手機也不接,所以,這情形能怎麼處理呢??存證的話...她如果不收或者說沒收到...還有效力嗎? >"<

真的很困擾...方便的話,請教教我,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5-20 21:02 回覆:

您好~如果雙方租賃關係已變成不定期租賃,而房客又有違約事由(積欠租金滿兩個月),那你就可直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並請求遷讓房屋啦!

我的文章或新書中都有提到後續這種問題的處理,只是存證信函要先寄,不管對方收不收都沒關係,如果對方不走調解的程序,請妳參考我格子或書中提供的訴狀範例,去打遷讓房屋及請求給付租金的訴訟。


JOANNA
煩惱中的女兒
2010/05/23 17:29

請問:老媽的房子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了,最近又跟房客處的不愉快,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終止租約?土地法100條中"收回自住"有什麼限制嗎?

本來想重新訂租約,讓租約回歸"定期租賃"可是租期又和房客談不和,媽只想再租一年,可是他硬要再租二年,怎麼辨?唉~請幫幫忙吧!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5-23 19:58 回覆:

收回自住的限制就是終止租約的目的是要自用,不是要收回再出租的意思。

一般而言~找不到房客的違約事由,只好以這一條款來主張終止租約。

前提是必須先寄出存證信函表明要收回自住,不再續租,請房客限期遷讓房屋。

對方到期不搬,則必須再去打簡易訴訟,但打官司要拖上一段時間,不符合您快速終止租約的目的。

建議您們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在對方希望延長的租約期限內,雙方就租期能達成具體共識,就讓原租約延長至雙方有共識的租賃期間(不需要重新簽訂新租約),請調解會作成調解筆錄,並加上承租人若屆期未搬遷,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的記載,來保障自己。這樣一來~屆期房客再不遷出,就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必再打官司了。

您們可以考慮考慮!其實我的租賃系列文章中都有提到喔。


老齊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借用
2010/02/14 08:53

因親戚碰到租賃糾紛借用法籣客的文章參考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0-02-14 15:23 回覆:
不客氣,如有需要,我會整篇PO到您的留言版,或是MAIL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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