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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如何終止租約?2-1:定期租賃在租約到期時,要如何防止變成不定期租賃?】
2009/11/23 17:25:53瀏覽52814|回應23|推薦13

【具體做法】

1.定期租賃租約到期的終止

通常是由房東以存證信函依法於期前通知房客,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請房客於租期屆滿前將房屋清空(或回復原狀)並遷出,再載明押金將於扣抵水電、管理費等一切債務後,為如何返還之內容。

實務上,房客主動寄發不再續租的存證信函給房東的情形,較為少見。房客當然也可以存證信函於期前通知房東,除了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之意外,重點是在將於何時遷出租賃處,並請房東於遷出同時,將押金為如何返還之意寫明。

如果雙方未依上述的方式終止租約的話,依民法第451條規定,定期租賃將可能變成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就要另依下述不定期租賃終止的方式解決。

2.不定期租賃的終止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在「不定期租賃」的情形,房東或房客任一方想要終止租約時,只要依法先期通知就可以隨時進行。但房東這一方,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的規定才可以收回房屋。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3.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具體做法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定期租賃租期屆滿後,如果房東沒有表示不續租的意思,房客也繼續繳納租金的話,依法租約將視為為「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但會發生問題的情況,常常是在房東不想出租,且租約未經公證,而房客想續租或是找理由拖延搬遷日子的時候。

此時雙方原租約的租期不是即將屆滿,便是剛屆滿不久,房客通常會繼續繳租(有的則會要求房東從押金扣抵),但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付現的方式繳租,房東都面臨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的兩難處境。

收了錢,擔心變成不定期租賃,一旦要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的話,房東必須符合前系列單元文章所提到的土地法第100的規定,而不能片面終止租約,對房東相當不利;但不收的話,房子又豈能讓房客白住?

經過公證的租約,可於公證書上為租期屆滿,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的記載,所以不會有變成不定期租賃的情形,在此併予指明。

有鑑於此,筆者在此提供防止定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的相關具體做法,以供讀者參考運用:

(1)在租約中預作防範

房東可利用簽訂租約的時候,在租約中加入下列的條文,在租期屆滿時,約定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預作防範,條文如下: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如逾期未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之責任,並不得為民法第451之主張或任何異議。

(2)寄發存證信函

光是在租約中約定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及未遷讓房屋的違約條款還是不夠,因為房客沒有搬走是事實,房客繼續付錢也是事實,客觀上就和繼續承租的情形沒有什麼兩樣,所以房東必須再寄發存信函給房客表明以下的立場: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茲因租期屆滿,依法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時消滅,本人前已通知台端不再出租,請求返還房屋;惟台端仍未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業已違約並構成無權占有,台端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所付款項,係本人無法收回房屋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非租金之給付,敬請台端於函到○日內儘速搬遷,返還房屋予本人,如逾期仍未履行,本人將依法究辦,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特此奉達。

總之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表明租約到期後未收回房屋時,房客所付的錢是遲延返還房屋的損害賠償違約金,並不是租金的立場;另方面是兼為將來可能進行的官司舉證預作準備,以防止房客抗辯其所繳付的款項,是繼續承租的對價。

(3)儘速另訂新租約

當然,如果房東改變心意,同意讓原來的房客繼續承租,那麼雙方就應儘快另訂新的租賃契約。新租約的始期應接續原租約的終期,自不殆言。

(4)利用調解程序

如果糾紛已經發生好一段時間,但彼此並不想撕破臉對簿公堂,這時雙方不妨考慮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由哪一方聲請調解都沒關係,雙方的爭執也不必放在現階段是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或是無權占有的法律關係上,而是應該置重點於解決現存的問題上。

因為一旦調解成立,即便現有的租賃關係被解讀為不定期租賃,透過調解的機制所成立的調解內容,經過法院核定的程序後,調解書就有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既可避免訟累,房東也不必擔心是否違反土地法第100的規定,可謂皆大歡喜。

至於調解成立的結果,也許是房客返還房屋,也許是雙方同意另訂新的租約,就看調解的過程,雙方能否各退一步,取得共識而定。反之,如果調解不成立(一方不到場調解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那也只好另循訴訟途徑解決。當然~絕大多數的情形,是由房東為原告(因為房東想要收回房屋),以房客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房客返還房屋。

房東如果捨棄法院的訴訟途徑,轉而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房客竊佔房屋的罪名,此等事實因與刑法竊佔罪的構成要件不符,通常是不會成立該罪名的,房東提告前,宜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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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如何終止租約?2-2:定期租賃,一方欲提前終止租約,要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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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
2014/04/03 18:06
您好,想請教您一些關於土地不定期租約的問題,目前已寄存證信函告知要收回土地,可是對方都拒收,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4 15:51 回覆:
下一步就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對方拒收的存證信涵就是呈堂證供。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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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2 18:50

煩惱違約金問題

您好,我們家的租約從101/06/20至103/06/19,但房東於103/01/22即寄出不再續租的存證信函給我方請我們另尋住處,而我們近期也找到房子可能於四月中旬搬離,想請教的是,雖然契約簽訂到今年六月在滿期,但房東於一月中旬就告知我們不續租的信函,我們仍須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嗎??是否有法律或實務上的租賃問題保障我們不必支付一個月違約金的作法。

畢竟要很剛好地在6/19搬離並找到合適的住處是不可能的事情,而產生了定期租約及屆滿不再續約的過渡地帶,如果超過6/19才找到房子而搬離也要付租金之兩倍的違約金給房東,然在租約到期前找到歸出搬離合約上又載明期約未屆滿搬離要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真的讓人挺進退兩難,可否有較利於房客之解答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3-24 23:31 回覆:

你好~

房東提早到一月份就預先通知你們不再續租,怕的就是你們會住過頭而違約被罰,所以希望透過通知預先請你們找好房子,但房東並沒有要你們先搬走而變成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狀態。

實務上~有經驗的房客通常會在租約快到期前,預先找到他要承租的房子,並和新房東約定遷入的日期,遷入新租賃房屋的日期通常會訂在比舊租約到期前一兩天或一兩個星期,這樣房客才能有充裕的時間找搬家公司來搬家並整理新租賃的房子。和舊房東點交房屋的日子就可以在原定的租約到期日辦理點交,既不用提前,也不會延後。

所以我不知道你怎麼會讓自己發生提前終止租約或遲延終止租約的困擾?

透過上述一般房客的租賃模式,正常情況下是不可能發生違約的問題。


合租問題
2013/08/17 02:39

安安:

有一事請教,前年朋友租一個店面,因我跟房東認識,房東要我做保證人才要租,我就保證了,而朋友也把該店面分租給我,房東也知道並沒意見;去年該店面變成我跟朋友和房東打合租契約,租金大部分都我拿去給房東。

今年要續約時,朋友竟提前去跟房東打契約,並未照會我,而我沒跟房東打契約,也沒跟朋友有任何約定或契約,現在我還在該店面付租金做生意(租金戶月頭的),已經過了一個星期了,有兩點請教:

1、我跟房東的契約是否變成不定期契約?

2、房東或我朋友有無權利要我搬遷?

(llng353405@yahoo.com.tw)

小朋
2013/06/20 07:52

請問我有1位房客,有和他簽約至本月6月30號到期,此房客因很惡劣,所不想再承租了,我若在這1,2天發存證告知租約到期不再承租,有幾點想想教:

1.若請他於合約到期(6/30),搬家,因時間過短,只有近10天,房客可能來不及找房,若過了6/30未搬,拖至7月不就變成不定期租約了,這樣不就對我不利?

2.此房客每月1日到期,6/1日尚未繳租,有向他當面催討,說要6/28日才要付說不是還有1個月押金在我這,當初合約有簽(不可以押金抵房租),我主張想在存證內提及並要求給付,這樣合宜嗎?

3.房客若說要給時間找房或推說找不到房子拖到7月或8月都未搬,那房租不用收嗎?

4.法律有規定要給房客多久時間搬家的嗎?

感謝你

(font0312@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6-21 01:35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你所提問的問題,似乎都可以在我的部路格中找到說明,建議你再多看幾次,對於你的問題我還是在此簡單回覆如下:

1.若請他於合約到期(6/30),搬家,因時間過短,只有近10天,房客可能來不及找房,若過了6/30未搬,拖至7月不就變成不定期租約了,這樣不就對我不利?

A 你與房客的租約如果本是定期租賃,且是一個月收一次房租,那你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如果你遲延了,假設是在6/20通知房客6/30租約到期日應依約搬遷,而房客表示無法配合,那你就只好同意房客可延長至7/20前搬遷,當然租金仍應照算。

2.此房客每月1日到期,6/1日尚未繳租,有向他當面催討,說要6/28日才要付說不是還有1個月押金在我這,當初合約有簽(不可以押金抵房租),我主張想在存證內提及並要求給付,這樣合宜嗎?

A 理論上當然可以~因為主張以押金抵租金的權利是在房東,並不是房客(房客額此權利);但當房客就是要以押金抵租金時,你也沒辦法,除非押金不足扣抵時,只能依法求償。

3.房客若說要給時間找房或推說找不到房子拖到7月或8月都未搬,那房租不用收嗎?

A.一旦你合法提出終止租約,租約到期後房客不搬,就會構成無權占有,你可以要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並主張違約金(如果租約中有違約條款的話),所以租約到期後請求的名目不是房租,是損害賠償。

4.法律有規定要給房客多久時間搬家的嗎?

如第1個問題所言,一個月收一次租金的話~至少要一個月前通知對方搬家,三個月才收一次租金,就要在3個月前通知,依此類推。

以上說明,請參酌


奕豪
不定期租約
2013/04/04 00:50

感謝您的回答

今天地主已請人出面,連他們自己人也認為一個月要搬一間廠房太誇張,待回去轉達後禮拜五協調補償金額,感謝您的協助

其實地主也知道他如果要告我們他一定賠更大,所以今天才會請人出面協調,但我們也真的不是惡意佔用,也已找到新地點但能需建設基礎設施才能把東西搬過去,跟他要求搬遷費的用意是因為它給的時間太趕了,若真的需要這麼趕,我們當然也需請人家加速施工,這都是要多花錢的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4-05 02:52 回覆:

老實說~要你們說搬就搬是不可能的事,就算打官司對房東也划不來,透過協商解決是最好的方式,大家各退一步,好聚好散嘛!

彼此都能瞭解對方的難處,多為對方設想一下,房東就不該強人所難,把氣氛搞得那麼僵了。

祝~否極泰來微笑


奕豪
想請問關於不定期租賃之問題
2013/04/02 19:21

你好

我們家最近也遇到此問題

地主把我爸正在使用的廠房賣掉了卻只給我們1個半月搬走並拒絕支付任何搬遷費

因此想請問有無任何辦法能幫助我們爭取多一點的時間找到新廠房或拿到搬遷費作為補償?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4-03 17:08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你的問題,有些重點似乎沒有提到。

你們雙方的租約如果是"不定期租賃",原則上~不定期租賃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除非你們有不符合該規定的例外情形或雙方另有特約,那才另當別論。

基本上~你們正在使用的廠房,如果房東有依法先行通知不再續租(若是月收租金的話,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那麼租賃關係終止後,你們便會處於無權占有的狀態,除非對方有執行名義並透過法院來強制執行,否則房東要用自己的力量把你們趕走,也可能會吃上妨害自由的官司。

但你們要求的搬遷費,其實是於法無據的,如果要爭取多一點時間,等找到新廠房在搬遷,那就要好好地跟房東溝通。

總之~你所提問的問題,建議你不妨透過當地的調解委員會去調解,我想~一來比較不傷和氣,二來調解成立,對你們雙方也比較有所保障。

以上說明,請參酌。  祝   否極泰來


可憐上班族
失落中
2012/06/06 10:56

感謝您的解答 …

下次我住屋時,會再小心看清楚租賃條約再簽約的。

雖然有些小小失落,不過有失必有得,至少自己又得到了不少相關知識 …

我會買您的書來拜讀的,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來解答我的問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4-03 17:00 回覆:

由於實務上租賃關係所用的租約書面,大多是由房東或仲介公司所提供,是否對於房客的保護較欠周延?這是一個值得房客深思的問題。

我的建議是~租約書面既然不太可能由房客來提出,所以多增加一點租賃法律常識是有必要且對自己是有益的。

末祝  平安順心


可憐上班族
煩惱中
2012/06/05 22:23

您好,

我正好在網路上搜尋到這篇文章,因為工作關係,所以北上工作並租屋,因為我對法律這方面觀念很薄弱,我是跟房東簽約一年,但是租約到期後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來續約,但房東推說她很忙祿,催了幾次之後…她還是不來,我便不以為意了,殊不知這樣造成了我後續的煩惱。

房東在簽約時給我簽了張房租優待特約書,約定如果我不提前解約遷出的說,房東優待我每個月可以少繳500元,所以我這一年多來都是在約定的時間內繳7000塊錢。(且不得與第三者說明這件事,否則將不優待500元,我總覺得怪怪的)

但是租期屆滿如果承租人沒辦理續約而依然繼續占用本房屋,則房東不再優待上列金額(特約書上有這條),但是一年多以來,對方並沒有告知我後續的期間…是要繳7500,現在我要退租了,提前一個月告知她,她卻要追溯約到期之後到現在沒有補繳的500元,約4千元整,我覺得挺不合理的,我每月按時繳錢,對方也沒有通知我,現在要退租了,才這樣說…我不懂法律我覺得有點無助。

另外,我詢問對方,是否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可以用押金來抵付,房東不肯,告知我現在馬上繳交房租,否則要以租約上寫的第八條,逾期1日就要支付違約金50元,她說…若我要以押金付也可以,那就是要扣我1500的違約金。

合約上第八條:乙方居住在本租賃房屋期間,不論租約是否到期或租約已過期尚未辦理續約,乙方每個月應繳之租金,或乙方每個月應繳之不續約違約金,如果逾期三日不付,皆開始另外計算違約金,乙方同意韋約金之計算方法;自應繳付租金日之翌日起算或自應繳付不續約違約金翌日起算,至已繳清租金之日止或至已繳清不續約金之日止,皆依每逾期壹日,每日另外支付新台幣伍拾元整,由乙方另外支予甲方為違約金。(乙方是我,甲方為房東)

還有,我搬進來時,雖然房東有重新粉刷,看得出來粉刷過N次,但霉味還是挺重的,代表這裡濕氣很重,住了1年後就開始到處生壁癌,睡到一半還有可能牆壁的水泥塊掉落…但是租賃契約書上寫,要我退租時支付2000元整的粉刷費用,這部份這樣是合理的嗎?

請問我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匯了這個月的租金後,押金是否可以歸還?

會不會房東又藉故一堆理由扣光押金了呢? 請您可否協助解答,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06 09:57 回覆:

你好~

你說房東在簽約時給你簽了張房租優待特約書,約定如果你不提前解約遷出,房東優待你每個月可以少繳500元。但租期屆滿若承租人沒續約而依然繼續占用本房屋,則房東不再優待上列金額(特約書上有這條)...

你又說~但是一年多以來,房東並未告知你後續的期間(應該是指租期屆滿後的期間)…是要繳7500,現在我要退租了,提前一個月告知她,她卻要追溯約到期之後(應是指原租約到期日後)到現在要退租所未補繳的500元差額,約4千元整,我覺得挺不合理的....

你雖然覺得不合理;那是你認為房東間隔了好幾個月都未做上述(即回復每月應繳原租金7500元)之表示,你可能認為雙方依法可是有"意思表示更新之默示";但房東沒表示,你其實也可以提問,否則雙方既有特約之書面,書面上又載明優待期限以租約到期日為限,那你再怎麼認為不合理,就此節事實以觀房東的主張還是比較有理由的。

另外,你詢問對方,是否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可以用押金來抵付,但房東不肯...乙節

這在我的書或格子裡的文章都有提到,除非房東同意,不然房客是無權做此主張的,看來這位房東在這部分於租約上所訂的約款還相當仔細,也深諳租賃關係的法律喔。

最後是有關退租時要另外支付2000元的粉刷費乙節,...

既然租約上都已經這麼寫了,你當初也簽了名,現在問合理與否,不是太遲了嗎?

雖然你提及屋況濕氣重有霉味及壁癌,想必是老房子,房東卻把租賃房屋正常維修的費用轉嫁給你,雖然我也覺得不合理;然而既是訂約時已載明於租約書上,並不是房東突然在這個時候才在口頭上作此主張,合理與否的關鍵也是在此。若當初訂約時,你覺得這個約定不公平,應據理力爭請求刪除才是。

整件事情看來,房東立論主張都有書面為據,並非無的放矢,既有所本,縱你認為不合理,卻也難說房東有何等不合法。房東該還的押金還是要還,而你應付的租金還是要付;押金與租金各有不同,我會建議你把我格子裡關於租賃的文章都看過,不然就去買我的書來讀,徹底了解整個租賃的法律關係,學好保護自己,將來再租屋時,身為房客的你,才不會被房東所擬的租約牽著鼻子走...


恐慌
再次感謝您
2012/06/04 12:24

您好 

唉~可惜這善意維持不久,因在昨晚有聯絡上和對方說租金可以不用先匯,交屋後再來談.可能是打的時機不對吧.對方發火指責我們太過逼迫(我們前後才通4次電話3通還是他打來的,我想可能是剛開始因房東無法聯絡到他所以電話有打多了吧),說我們寄存證信就是要告人,要告就去告我有理就怕你不敢(他的理可能是剛簽約時房東有說先簽一年,明年的就明年在簽吧),接著就不斷咒罵威脅恐嚇,我基於只希望房子能快收回(知道走法律要很久)一直低聲下氣,老實說也是怕明劍易躲暗劍難防就怕他真對家人動手,不難真想提告.最後他是有說月底前會在聯絡什麼時間交還鑰匙而押金全數歸還,只是他的點交要求在大樓大廰,還真不知他用意是什麼,是如他說的就放些東西不搬再來告你偷竊.還是..真的很令人恐慌
ps我並不是房東只因對方與房東有過爭執,所以才由我代為出面
ps感謝您聽我這麼長的抱怨,謝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06 09:23 回覆:

嗯~我能體會你的心情,不過有關點交返還租賃房屋乙節,理應雙方共同就租賃房屋現況先行確認OK後,才做交付鑰匙與退還押金的動作才是。

俟此事落幕後,建議為來再有出租的可能時,還是去公證比較有保障喔。


困擾中
麻煩您~有問題想請教
2012/06/01 23:06
您好:
因房子要收回自用,所以有在租賃到期前寄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租,房客於到期時來電告知有在找房子,沒問題的話一個月後才能搬,房租會如期匯款.

想請問這一個月是簽訂一個月租賃契約可行嗎? 另外基本上不是要在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寄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租,那如果到期房客又再拖延的話,我再寄存證信函,是不是就表示他還可在住一個月嗎?

還是不簽一個月契約, 和對方簽訂協調書詳定交屋日期,房租先不要收,怕變成不定期租賃.
另外想再請問因到期已過了幾天了,如果一直無法聯絡到房客而沒辦法做後續的動作時(如簽新約),又該怎麼辦?

麻煩您幫幫忙,到底應該怎麼做呢? 謝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03 23:47 回覆:

你好~

不必另訂新約,也不必再發存證信函;只要房客出於善意,並非藉故拖延,你們雙方約個時間碰面,就原也租約在雙方租約書上直接將原訂租約到期日更改為延長後之日期,雙方並在彼此的租約上簽名並寫上日期即可。

如果都不能聯絡上房客或你另有所顧忌,我會建議你上調解委員會,雙方到調解會做一份調解筆錄,載明研長原租約到哪一天,並記明房客願於延長後的租約期日前搬遷的內容,如此一樣可以達到你希望的保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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