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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政府雇主必需負責「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2017/01/15 00:48:26瀏覽2320|回應0|推薦2
【為什麼政府雇主必需負責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政府員工的退休金,為什麼「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且讓我們一起探究緣由。

 

  在公務員及教師的退休法律,都有相同的「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的文字入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4條第2項:「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8 條「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為什麼政府員工的退休金,要「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呢?

 因為員工的退休金本來就是雇主的責任,是屬於員工工作的延時薪酬。

 

  84年以前的政府員工退休制度,就是政府雇主完全給付責任制。

  85年以後政府雇主為了減輕責任,才片面改成共同提撥制。但是,當新制退休薪酬的契約變更,也只對員工新的年資才能適用。當時的制度變更,政府雇主更告訴員工,共同提撥基金透過有效經營,將來員工退休會比舊制純由雇主完全負責的舊制領得更多,而且退休新制仍像舊制一樣,維持政府雇主支付責任,可以保障員工退休時穩定的延時薪酬收入,所以才有明定「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的法律文字。

  

  勞工的退休金也一樣是由雇主負責,勞退舊制由雇主完全負責,但常因勞工轉換工作或公司惡性倒閉而落空。為了保障勞工的退休權益,勞退新制也改為共同提撥制,雇主一定要強制提撥勞工薪資的6%,但勞工則可相對自主提撥6%,提撥部分可以獲得免稅優惠,並存入勞工個別帳戶,保障勞工不會因轉換工作而致退休金落空。勞退新制是屬於確定提撥制,可以一次領取,或分年分時領取。

 

 為維持政府的穩定運作,政府員工的退休新制雖是共同提撥,但仍維持雇主負最終給付責任的確定給付制,這就是現行政府員工退休法律立法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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