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9/01 12:59:49瀏覽8102|回應0|推薦3 | |
【職業退休金與社福年金是不同的事】──莫把「馮京」當「馬涼」 20160901發表 20180327更新
一般人,甚至是社會學領域的學習者,對於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年金、社會保險年金或是社會福利年金,彼此間的概念常相混淆,因而常造成錯誤認知與誤導。
這篇論述是協助大家釐清一些看似相關,但本質卻全然不同的ㄧ些概念。
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年金、社會保險年金或是社會福利年金,各有其不同性質。
退休金與年金,本是不同範疇的概念。一個是指稱給付的性質,另一則是指涉給付的方式。
依其給付的性質與來源,可有:社會福利、社會保險、職業保險、商業保險或是退休給與等等。而依給付的方式不同,可分為:一次給付或分期年金給付。因此,社會福利有一次給付,也有年金給付方式。社會保險、職業保險、商業保險或是退休金給與,也都有有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的不同方式。
由於概念指涉範疇的不同,必須予以釐清,才不至陷於認知錯誤。
任何論述涉及職業退休金,如:公退、軍退與勞退,就不能與職業保險金如:公保、軍保與勞保,或社會保險金,如:國民年金或是農民年金,或是社會福利金,如:老人年金,身障年金等概念相互混淆,否則就會犯了邏輯的「概念錯亂」謬誤,違反了邏輯最基本的「同一律」。
社會福利,無論是一次或年金給付,都是由政府依年度編列預算,支給符合條件的人民,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社會保險是指由政府辦理或主導的強制性保險,目的在為全體國民或是特定族群,提供穩定的社會生活保障。社會保險保費,部分比例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則由政府年度歲收預算提供。如:全民健康保險、農民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社會保險除了依特定事故有一次給付外,其提供被保險人在老年時按時給付的年金,就是社會保險年金。
職業保險,則是針對各職業受雇者所辦理。各行業的職業保險金,在臺灣是依政府立法規定辦理。如對勞工所辦理的勞工保險,對政府員工所辦理的: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與教師保險等。職業保險是由雇主與勞工分別提繳保費,並由政府負擔一定比例的經費補助。
職業退休金,則是雇主對受雇者的延遲薪酬,屬於雇主責任。在臺灣也有明文立法規定辦理。如:勞工退休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有的是由雇主完全負擔,如公教人員84年以前的舊制,與舊制的勞工退休金。有的則採用勞雇共同負擔的儲金制,如公教人員84年以後的新制,但在新制勞退部分,又允許勞工得不提撥。
此外,各不同行業的雇主,亦可自行辦理額外退休給與者,如:電子產業的特定退休給付、股票選擇權,銀行的退休員工優惠存款等等,都屬於退休給付。
因此,蔡政府夸言「年金改革」,其施政邏輯謬誤連連。「年金」是指涉給付方式,而非給付性質或來源。以政府立場最需介入改革的,應是政府所承擔社會福利責任的「社福年金」與「社會保險年金」部分。至於政府所承擔雇主責任的「受雇員工退休金」改革,則應更為慎重。除了要考量延攬人才,以維持政府良好運作的功能之外,更應確實承雇主的給付責任。絕對不能以雇主身分輕易違憲毀約,任意傷害受雇員工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在員工退休給付方面,各行各業大致可分為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金兩個部分,均由雇主負擔了主要給付責任。
勞工有勞工職業退休金給付和勞工職業保險給付,政府的受雇者──軍公教員工,則有軍公教的職業退休金給付與職業保險給付。
職業退休金給付是一種延時給付的薪資。在司法上,業經實際判例認定(註一)。雇主將應給受雇者的工作所得的一部份,以預撥或保留的方式作為延時給付,等受雇員工退休時再予支領,以穩定受雇員工的生活,並以吸引適當人才穩定任職。職業退休金給付,可以在退休時一次發給,也可以選擇分期支領的年金型態發給。(請參考【笨蛋!問題在退休基金的爛效益!】http://blog.udn.com/frank002/69847148)
而職業保險金則著重於提供員工在工作時的各項保險,並於退休時還可領一份保險養老金給付。
最早的公保與勞保給付,均尚無年金的設計概念,職業保險的養老給付都是一次給予。後來,在政治氛圍影響下,首先出現讓勞工退休後也能有分月領取的保險給付年金,但公保除了84年以前的舊制保險年資優存,具有準保險年金的性質外,84年以後的公保年資,則尚無如勞保的保險年金給付。(請參見:【18趴優存的前世今生】─優存的源由與合理性分析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解釋,早已明白指出:「優惠存款是在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已敘明優惠存款具有年金的代位性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解釋參照)。因此,公保養老金的優惠存款和勞保年金一樣,具有分期給予保險養老年金的意涵。(註一)
民國98年後的勞保,開始有了養老年金設計,但在政客操作下不斷加碼給付標準,致使開辦之時,就確定未來會陷於入不敷出的情況。(註二)
至於基金式的職業退休年金則不同,它既是延時給付的薪資,又能透過時間複利的效應,確保未來的支付能力,在正常合理的投資效益之下,它就是個自給自足的基金,無需仰賴其他後人的繳費或是政府稅金的支應。與需完全仰賴政府年度稅收支應的社會保險金,性質完全不同。
由於職業退休年金是透過投資複利效應增值的延時給付薪資,它就不是像職業保險年金或是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年金,有所謂的社會互助或世代互助的概念。
職業退休年金與社會保險年金,是兩個不同領域的不同概念,但又很容易被不了解的人所混淆。
至於職業退休基金之所以會不足,最大的原因是在不當的操作理念與經營效益,甚至更有不當的利益輸送與人謀不臧的不當管理與政治介入之問題。
(請參見:【揪出退休基金貪污的大黑手!】──退休基金不足孰之過?系列之二
當政府雇主沒有善盡責任,未以正當的理念與方法操作職業退休金,而是把它當成政府基金來運用,甚至內神通外鬼而上下其手時,這個基金就註定了沒有活路的悲慘命運。
因為重要,所以再說一遍!
職業退休金與職業保險年金、社會保險年金或是社會福利年金,是性質各不同的事!!自不能混淆一談!!
註:
註一.退休金是「遞延工資」的司法判例
引自:http://www.cpea.org.tw/news2.asp?autono=1337
在司法實務上,我國法院目前通說視退休金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
(1).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二十九號判決:「查退休金之性質,學說上固有賞金理論、人力折舊理論、遞延工資理論及激勵理論,惟按「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自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
(2).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著有判決可參;又「按退休制度之健全與否、退休金之是否優渥,均係勞工服勞務之誘因,且為建立健全之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一條已有『退休準備金提撥』之規定,可見退休金為勞工平時所付出勞務而尚未獲得雇主足額給付之工資,應屬遞延工資給付之性質,上訴人自有給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
(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0判決可資參照,堪認我國實務上係採「遞延工資理論」,即退休金之性質並非單純雇主為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所為之給予或酬勞金,而係屬工資之一種,僅其給付之時點係至員工退休時始有請求權,…。」
註二.註一:優惠存款是在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80號解釋參照)其性質屬於年金的代位。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80號解釋理由書:「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為民服務,國家對於公務人員亦應照顧其生活,於其年老退休時.給予適當之退休年金,以保障其退休後之生活,方符憲法第八十三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意旨。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係依考試院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所訂定,為政府在公務人員待遇未能普遍提高或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其目的在鼓勵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儲存其退休金,藉適當之利息收入,以維持其生活。」
註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公布後民眾關心問題Q&A」Q1A一:「勞保因為長期採低費率高給付,98年年金實施後,加上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讓勞保財務嚴重失衡」
推薦閱讀
【年金改革議題的相關論述】──裝備你的年金知識!
【笨蛋!問題在退休基金的爛效益!】──多繳、少領、延後退的真相
更新紀錄:
1.20160901,發表
2.20161216,增補判例。
3.20170902,文字更新。
4.20180327,增補釋憲文。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