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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趴優存的前世今生】──優惠存款的源由與合理性分析
20160710發布 20180807更新
18趴優存有罪嗎?
罪在於成為邪惡政客的政治鬥爭標靶!
凡是有良心有理性的人,應該勇於站出來洗清汚名!
在過往時代的18趴優存,是一種給予政府員工退休後的定期年金,只是以優惠存款名義存在,目的是在保障政府勞動者的安定退休生活,沒有任何不對。而且這種保障,也慢慢擴展到其他行業的勞動者。
18趴優存的前世,在民國84年已經完成;
18趴優存的今生,已延展至勞工的職業保險年金中。
什麼是18趴優存?
簡單的說,就是:
在舊制的退休制度,是另種名義的月退休金!
在舊制的公保制度,是另種型式的公保年金!
公保的18趴優存與勞保年金,是相同的意涵。
一、公保並無軍公教公職保險養老年金
一般社會大眾所不知道的是,公保與勞保不同。勞保有養老年金制度,而公保則未給政府公職員工保險養老年金,無論是新制或舊制年資都一樣。
仔細究源,公保的制度建立較早。從民國4、50年代起,公保的養老給付就是在退休時一次給與,當時還沒有分年給與養老年金的概念與作法。
但是,早年公保財政並不充裕,退休員工若一次領取公保養老給付,也會造成政府財政的負擔。因此,當時的變通作法,是鼓勵退休員工將一次領取的養老給付,存在政府銀行,然後給予較優厚的利率,約是當時市場利率加成0.5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解釋,早已明白指出:「優惠存款是在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已敘明優惠存款具有年金的代位性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解釋參照)。因此,優惠存款具有分期給予保險養老年金的意涵。(註一)
因此,公保的十八趴優存,是類同準職業保險年金的作法。
二、舊制的公務員退休金
在民國84年以前的公務員舊制退休制度,是由政府雇主負責給與。依據當時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政府雇主所應給的退休金,要依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給與;包括本俸加其他現金給予,涵蓋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與實物代金。而其所給與的最高所得替代率則以90%為限。
政府雇主所給與的退休金,依法應以全薪為計算基準給與,最高以90%為限,而非以本俸為計算基準。但是,當時政府雇主違法只給本俸的最高90%,而非全薪的90%。此政府雇主違法減發退休金的事實,後來被三個退休老人告上法院,判決政府雇主敗訴,以才有後來所謂的加發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本俸約為全薪的二分之一,因此最高所得替代率只有90% × 0.5=45%。此偏低的所得替代率讓退員無法維持退休生活,也無法讓現職者堪以養廉。
五十多年前的國家社會還是在一窮二白的狀態,退休員工對風雨飄搖中的政府也不太有信心,加上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偏低。因此,退休時大多不願領月退金,而寧可選擇領一次退休金。
但是,由於當年政府財政困難,無法支應退員支領一次退休金的巨額經費;加以,在五十年前的社會,一次退休金已是龐大金額,當時又有退休員工在領取一次退休金後,受到詐騙而淪落至無以為生,造成政府與社會問題。
三、公務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的背景
因此,對於不願領月退休金者,政府乃以鼓勵優惠存款的方式,以避免支應一次退休金的龐大經費,但所提供利息又必須能維持退員生活所需,於是以當時臺銀利率加成0.5倍的利率支給,以提供誘因。其也兼有退休年金的性質。這在作為補充憲法法理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也早已敘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0號解釋參照)。
最早,是在民國47年7月14日 頒行「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然後,在民國49年11月2日 又訂頒「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教師則是在民國54年2月22日 發布「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註二)
當時的利率有多少?
以中央銀行歷史檔案的利率資料(註三),自民國50年開始有利率的統計,當年資料沒有年利率,只有月利率是5.4% (沒人要存一年長期?),但基準放款利率是16.2%,推估年存款利率應在15%左右,優存利率應有22.5%,之後10年間的放款利率約在12至16%之間。
民國64年起,央行開始有一年存款利率資料,當年是12%,優存利率應為18%;至民國67年的年存款利率降為9.5%,優存利率亦降為14.25%。為恐利率持續降低,以致影響退休員工生活所需,政府於是在68年7月,增訂優存利率下限為年息14.25%。不料,自68年底起利率回升至12.5%,至70年底又升至13%,優存利率亦一度升至21.75%。
但是之後的銀行利率逐年下降,而物價仍緩步上漲,為避免影響退休員工生活,在民國72年12月政府再修正優存利率下限明定為18%,以保障最低的給付額度,而未再變動實施至今。
四、公保養老年金優惠存款的由來
由於舊制公務員月退休金,政府雇主並未依據當時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給予本俸加其他現金給予的月俸額給與,此月俸額應包含本俸加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與實物代金,即最高應為全薪的90%。因此,實際的最高所得替代率僅有45%,造成退休員工的所得偏低,難以維持生活。
而且當時的公保又無年金的作法,因此,讓公保一次給與的養老給付,比照一次退休金的優存方式,得予辦理優惠存款。爰於63年12月17日訂定「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及於64年2月3日訂定「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當時建立讓公保的養老給付,得以類似年金給付方式辦理優惠存款的制度,一方面,政府的職業保險部分,可減少一次付出鉅額經費的負擔;另方面,也可酌補因政府雇主違法減發退休金,所造成退休員工退休所得不足的實際問題。
五、公保養老年金優惠存款的計算
公保養老給付最高以20年,給付36個月為上限。(註四)
舊制公保養老年金得存優惠存款的金額亦以舊制年資數換算得存給付月數,最低為年資 1年得存4月給付金額,最高為20年得存36月。但新制已實施20年,公務員退休年資上限又限制為35年。因此,現在以35年的年資退休者,舊制公保年資應不會超過15年,而且逐年遞減。
六、公保養老年金優惠存款的所得替代率
公保優惠存款的所得替代率有多少呢?
以舊制公保年資15年,最多可存31個月本俸的優存金額計算:
公務員七職等年功薪本俸39,090元
39,090元 × 31 = 1,211,790元(可辦理優存之金額)
1,211,790元 × 18% ÷ 12 = 18,177 元(每月可領取的優存金額)
本俸約為全薪的二分之一,
因此,所得替代率 = 18,177 ÷ 39,090 ÷ 2 = 23.25 %。
(如以舊制最高採計20年,可存36個月的本俸,
得到的所得替代率 = 21,108 ÷ 39,090 ÷ 2 = 27%。)
準公保年金的優存,15年年資的所得替代率為23.25%,若以最高的20年舊制年資計算,則為27%。
相較於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依投保年資,所得替代率每年為1.55%,因此,勞保年金的15年年資的所得替代率與公保養老優存同為23.25%,但勞保的20年年資所得替代率則為30%,則高於公保。
以七職等最高年功薪的公務員為例,公務員的舊制退休給與,包含公保與公退兩個部分。公保部分,相當於準保險年金的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以最高20年舊制年資計算,最高所得替代率為27%;公退部分,以最高30年舊制年資計算,最高所得替代率為45%(註五);合計公保與公退兩者的最高所得替代率為72%。(27% + 45% = 72%)
但若以舊制15年年資計算,公保養老優存15年年資的最高所得替代率,為23.25%;公退15年年資的最高所得替代率,為37.5%(5% × 15 ÷ 2 = 37.5%);合計舊制15年的公保與公退年資,最高所得替代率為60.75%(23.25% + 37.5% = 60.75%)(註六)。
七、總結
舊制的「公務員退休法」原先規劃的所得替代率是以全薪的90% 給予,但是政府雇主卻違法只以45% 發給,可見惡雇主並不只有在民營企業。後來為了稍補足退員的生活不足,而以公保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補足,而公保優存也遠比現在勞保年金的所得替代率低。(【準公保年金的舊制優存和勞保年金,何者較優?】http://blog.udn.com/frank002/65467557)
所以,軍公教退休制度合計公退月退休金與公保優惠存款的所得替代率實際上並不高。而且,勞工合計勞退與勞保,均無最高所得替代率的限制。(【勞保 PK 公保,誰完勝?】http://blog.udn.com/frank002/65695732)
由於公保對公職者的養老給付尚無年金制,因此以公保養老金的18%優存,只是略補偏低的退休給與而已;而且公保的18%優存的實際給付比率,又遠低於勞保年金。
承上,公保養老給付的十八趴優存,本質上類同於勞保年金,和勞保年金比較,更具有其相對合理性。而且,也只能略為彌補過去政府雇主的違法與不義而已。
問題在於,當84年實施退撫新制後停止適用時,對於公保養老給付原本應同時規劃辦理公保年金給付制度,卻未同時規劃實施,致使具有新制工作年資退休人員,無法支領公保年金,造成不平。等勞保也實施年金給付制度之後,更讓勞保年金給付優於公保養老與優存給付。這種職別不平的差別對待,也是造成日後對優存誤解的癥結所在!
綜上,公保養老給付的十八趴優存,與勞保年金類同,是具有準保險年金的給付性質。詳究其性質與緣由,確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
但由於優存以利率為名,和市場利率相較之下並不相宜,反而忽略其保險年金給付性質,故易讓一般不知情民眾誤解。加以,基於政治意圖,邪惡政客與媒體爛嘴更蓄意對其加以污名化,刻意汙蔑政府軍公教員工,只為奪取其政治利益,導引社會鬥爭,加深社會裂痕與不安,製造社會更多的不公義!!!
推薦閱讀:【對年金亂改的相關論述】──公民社會應備的年金知識!
附註:
註一:優惠存款是在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80號解釋參照)其性質屬於年金的代位。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280號解釋理由書:「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為民服務,國家對於公務人員亦應照顧其生活,於其年老退休時.給予適當之退休年金,以保障其退休後之生活,方符憲法第八十三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意旨。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係依考試院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所訂定,為政府在公務人員待遇未能普遍提高或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其目的在鼓勵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儲存其退休金,藉適當之利息收入,以維持其生活。」
註二:優惠儲蓄存款的相關立法與法制緣由
優惠儲蓄存款最早在國軍退伍除役官兵實施,民國48年7月15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在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時作出決議,要求銓敘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退休金給與標準,以彌補退休金偏低情形。經考試院會商行政院同意後,準照軍方優利存款辦理。於次(民49)年1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由銓敘部發布「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其後,國防部於民國53年6月1日制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及士官士兵退伍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民國60年11月3日修正名稱為:「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伍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之後配合民國85年11月13日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於同年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主要法制時間:
47年7月14日「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49年11月2日「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54年2月22日「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63年12月17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64年2月3日「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68年7月,增訂優存利率下限為年息14.25%。
72年12月1日 增訂優存利率下限為18%。
84年7月1日 配合退撫新制實施,取消優惠存款措施。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年資,均不再辦理優惠存款。
註三:
中央銀行歷年銀行業牌告利率資料
註四:
公保的給付上限:原本公保給付的上限是20年只採計36個月的給付,多的年資只能算是作白工,白繳公保費。
本來白繳費要繳10年(30年以上則免繳),後來立法院修法,公保白繳費取消上限。
也就是說:要一直繳到退休,但超過公保20年部分的年資,則一毛錢也不給付。
但修法也對純粹新制年資者,在103年6月1日以後之年資,最多可再加採計 5年,共 6個月的給付,最高可達42個月(36+4),但對兼有舊制年資的養老年年金優存者,則不予增加採計。
註五:
舊制公退的計算,最高以30年為限。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外,任職1~15年者,每任職1年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給與5% 之月退休金;任職滿15年以上者,每增1年,加發1%,但以增至90%為限。
註六:
85年以後的新制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計算: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
新制年資若以20年計,最高所得替代率為:2 % × 20 = 40 %,但其中有員工自付35%,政府雇主只負擔65%,所以政府雇主負擔的實質最高所得替代率,只有26%。(40% × .65 = 26%)但勞工合計勞退與勞保,均無最高所得替代率的限制。
附記:
2.國銀紛降息苦了定存族》通膨吃掉利息 18趴照領高利
3.年金議題吵不休 40年同窗鬧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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