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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MAJI團購可能還不曉得自己犯了哪個罪!(B)
2011/03/19 20:14:28瀏覽8536|回應12|推薦5

(文很長,請耐心看到最後。尤其後頭我的留言回覆。如果有那位檢察官要將這個案例當做網路安全教育的案例,請自行使用。懂法律的,中間可以跳過!)

當你在臉書上,玩遊戲或使用任何應用程式時,一定會跳出一個授權請求。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仔細看其中的內容。

有人說臉書是八卦緋聞的流竄中心,其實,就是沒注意到授權請求的內容。

其中有一項:

允許此程式取得我的基本資料:允許此程式取得包括姓名、大頭貼照片、性別、所屬網絡、用戶 ID、朋友名單等基本資料,以及其他我同意和所有人分享的內容。

有人看到這一條的前頭,就會直接按不允許。

如果你按允許,就要注意後面還有一句話:

以及其他我同意和所有人分享的內容

也就是:

應用程式必須經過帳號所有者的同意,才能以帳號所有者的名義發訊息。

所以,玩遊戲時,就會一直有視窗跳出,問你願不願意「分享」、「告知」..

只有當你按同意時,這個訊息才會送到你願意被看到的對象塗鴉牆裡。

如果應用程式沒有經過帳號所有者的同意,逕行發出訊息,在法律上,這已構成偽造文書罪。

依刑法規定,偽造文書罪屬於公訴罪。

偽造文書的定義:

(請注意第四個定義,未經同意,就是冒用。GOMAJI,你們冒用多少人了?!)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文書之特質如下:

一、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
二、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
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
四、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五、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六、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

我收到GOMAJI客服中心的回答,因為我改不掉留言版的顏色,複製如後:

Dear Rebecca,

非常抱歉造成您的困擾;收到您的來信後我們已先回覆給您了,但為避免Yahoo!信箱偶有漏信的問題,所以還是在您Blog上再跟您說明一下(Sorry!我們從您的facebook個人介紹裡連過來的)

目前只有一個原因會讓 GOMAJI 的訊息能發佈在您的塗鴉牆上

* 您曾經在我們站上以 Facebook 訂閱追蹤,並允許我們使用塗鴉牆的機制發文通知您我們的最新訊息。

這部份完全是 Facebook 的機制,沒有得到您的允許任何第三方是不能隨意以您的名義幫您貼文的

如果您想取消 Facebook 授權的話您可參考我們客服中心內提供的常見問題第16

http://buy.gomaji.com/support.php 

若是Email訂閱的話,則您可透過信件內文下方都會附上一個連結,輕鬆的取消訂閱

請相信我們,GOMAJI絕不會在您沒有授權或允許下主動以FacebookEmail發佈或通知您任何訊息,我們也絕不會做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事

對於造成您的困擾,我們還是深感抱歉,如還有任何問題請隨時連繫我們

GOMAJI客服中心敬上~

我希望FACEBOOK的法務人員可以看懂這篇回答(聽說都是老外!)

因為GOMAJIFB的允許條款解釋為:第三方可以任意幫帳號所有者發訊息

所以FB連帶有法律責任,這,可不是好玩的!

未經同意,隨意發訊息有那麼嚴重嗎?

故意假借名義散布謠言這種重罪,我就不提。

GOMAJI團購認為他們只是發佈哪裡好吃好玩,何罪之有?!

舉個例子:

GOMAJI以我的名義告訴我的朋友,某家店很好吃(好友都知道我愛吃愛玩!)

因為在塗鴉板上,看到是由我發出的,所以去吃了!

沒想到,東西難吃、服務惡劣,甚至他去了沒多久,店就倒了!

朋友回來後,開始跟我抱怨,責備我怎麼會推薦?

對我來說,這豈不是損壞我在朋友心目中的名譽,認為我是個說謊的人?!

昨天,當先生在他的塗鴉牆看到,由GOMAJI自行發出我說某個民宿很棒的文時,

他直覺的問我,我是不是在GOMAJI買了一堆東西,所以才大力推薦?!

我是常網購啊!從鏡頭、衣服到衛生棉!

只是,如果他問我的是:妳是跟誰去過?

我想,我不會只是發發格文,就了事了!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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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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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0 12:03
可以借分享吗?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0 12:28 回覆:

OK!謝謝你的詢問!


ADA413
2011/03/20 10:39
借分享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0 12:29 回覆:

OK!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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