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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MAJI團購可能還不曉得自己犯了哪個罪!(B)
2011/03/19 20:14:28瀏覽8534|回應12|推薦5

(文很長,請耐心看到最後。尤其後頭我的留言回覆。如果有那位檢察官要將這個案例當做網路安全教育的案例,請自行使用。懂法律的,中間可以跳過!)

當你在臉書上,玩遊戲或使用任何應用程式時,一定會跳出一個授權請求。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仔細看其中的內容。

有人說臉書是八卦緋聞的流竄中心,其實,就是沒注意到授權請求的內容。

其中有一項:

允許此程式取得我的基本資料:允許此程式取得包括姓名、大頭貼照片、性別、所屬網絡、用戶 ID、朋友名單等基本資料,以及其他我同意和所有人分享的內容。

有人看到這一條的前頭,就會直接按不允許。

如果你按允許,就要注意後面還有一句話:

以及其他我同意和所有人分享的內容

也就是:

應用程式必須經過帳號所有者的同意,才能以帳號所有者的名義發訊息。

所以,玩遊戲時,就會一直有視窗跳出,問你願不願意「分享」、「告知」..

只有當你按同意時,這個訊息才會送到你願意被看到的對象塗鴉牆裡。

如果應用程式沒有經過帳號所有者的同意,逕行發出訊息,在法律上,這已構成偽造文書罪。

依刑法規定,偽造文書罪屬於公訴罪。

偽造文書的定義:

(請注意第四個定義,未經同意,就是冒用。GOMAJI,你們冒用多少人了?!)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文書之特質如下:

一、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
二、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
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
四、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五、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六、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

我收到GOMAJI客服中心的回答,因為我改不掉留言版的顏色,複製如後:

Dear Rebecca,

非常抱歉造成您的困擾;收到您的來信後我們已先回覆給您了,但為避免Yahoo!信箱偶有漏信的問題,所以還是在您Blog上再跟您說明一下(Sorry!我們從您的facebook個人介紹裡連過來的)

目前只有一個原因會讓 GOMAJI 的訊息能發佈在您的塗鴉牆上

* 您曾經在我們站上以 Facebook 訂閱追蹤,並允許我們使用塗鴉牆的機制發文通知您我們的最新訊息。

這部份完全是 Facebook 的機制,沒有得到您的允許任何第三方是不能隨意以您的名義幫您貼文的

如果您想取消 Facebook 授權的話您可參考我們客服中心內提供的常見問題第16

http://buy.gomaji.com/support.php 

若是Email訂閱的話,則您可透過信件內文下方都會附上一個連結,輕鬆的取消訂閱

請相信我們,GOMAJI絕不會在您沒有授權或允許下主動以FacebookEmail發佈或通知您任何訊息,我們也絕不會做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事

對於造成您的困擾,我們還是深感抱歉,如還有任何問題請隨時連繫我們

GOMAJI客服中心敬上~

我希望FACEBOOK的法務人員可以看懂這篇回答(聽說都是老外!)

因為GOMAJIFB的允許條款解釋為:第三方可以任意幫帳號所有者發訊息

所以FB連帶有法律責任,這,可不是好玩的!

未經同意,隨意發訊息有那麼嚴重嗎?

故意假借名義散布謠言這種重罪,我就不提。

GOMAJI團購認為他們只是發佈哪裡好吃好玩,何罪之有?!

舉個例子:

GOMAJI以我的名義告訴我的朋友,某家店很好吃(好友都知道我愛吃愛玩!)

因為在塗鴉板上,看到是由我發出的,所以去吃了!

沒想到,東西難吃、服務惡劣,甚至他去了沒多久,店就倒了!

朋友回來後,開始跟我抱怨,責備我怎麼會推薦?

對我來說,這豈不是損壞我在朋友心目中的名譽,認為我是個說謊的人?!

昨天,當先生在他的塗鴉牆看到,由GOMAJI自行發出我說某個民宿很棒的文時,

他直覺的問我,我是不是在GOMAJI買了一堆東西,所以才大力推薦?!

我是常網購啊!從鏡頭、衣服到衛生棉!

只是,如果他問我的是:妳是跟誰去過?

我想,我不會只是發發格文,就了事了!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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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inngirl&aid=499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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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2012/12/26 21:55
你如果自己當gomaji老闆,你想法也是這樣嗎?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幫忙
2011/03/27 23:09
決定幫妳推文
希忘大家重視問題了

小盧
一點小意見
2011/03/21 11:55
個人看法

1.fb的程式機製的確允許廠商這樣做,只是廠商有沒有這樣做
2.fb的原始概念就是類似同學會聯絡簿這樣的概念,訊息共享是一定且必需的
3.從後來的機制改進,可以看出,隱私權的概念是後來在使用者要求下才加上去的
4.在正確設定及未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的情況下,fb的確保證了一定程度的隱私權(如果fb被駭不算的話)
5.個人認為這個案子可能有點難成立,因為fb在台灣沒有辦公室,只有廣告代理商
6.其實有個方式更簡單,在gomaji取消讚,並在塗鴉牆上封鎖此粉絲團或應用程式的訊息即可,除非你有填過個人資料,不然沒記錯的話目前廠商合法能從FB中拿到的個人資料只有USERID

不過版主在最後Po的例子 的確可能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這是gomajii的確需要去解決的事情就是了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1 13:59 回覆:

我已經寫過,案子成不成立,完全看有沒有積極的檢察官。不在個人自由心證!以台灣司法的速度,我也從來不認為會有人想鳥這種小CASE。

重要的是GOMAJI自己如何看待整個組織處理過程!我寫了這個可以當網路安全教育的案例。因為網路盛行的時間不長,各家網站原本都努力讓自己的網站可以值得使用者越來越多。因此,當漏洞產生時,如何補救漏洞,才是正確的態度,而不是推卸責任找藉口。

如果GOMAJI只是找理由推卸責任,我已經可以想像後面的狀況。因為最終會有慘痛教訓的,是GOMAJI自己。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1 13:48 回覆:

唉!請將你的意見去轉告GOMAJI!

GOMAJI的危機不在FB...如果支持他的網友沒有想通這點,那真的自作孽,不可活了!


HeChien
抱歉,做個補充XD
2011/03/21 11:16
別說GoMaji了 ... 我相信連Facebook自己都不知道Gomaji犯了什麼罪 .... 還有,使用者有權力關掉應用程式自動發佈訊息的功能,別跟我說你不知道

HeChien
覺得有點小題大做
2011/03/21 11:10
基本上,當你按下「我同意」的時候就表示你已經允許這個應用程式在Facebook上自動發佈訊息

這個完全就是Facebook的使用條款,而Gomaji也沒有非法使用,我完全想不透到底是怎麼回事

Gomaji沒有辦法在違反Facebook使用條款的情況下使用工具,如果照你文章這樣所說,那我iPhone中的Run Keeper會自動幫我發佈跑步資料到Facebook,那它是不是也侵權了?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1 14:02 回覆:

我小題大做的原因,是因為我在乎自己的名譽!

我不清楚你所謂的iphone中runkeeper的遊戲規則,可是,我確定,如果他的遊戲規則是可以不經我的同意,任意發布每一條訊息,那,我是絕對不會同意的!


Bart
授權是你自己同意的~
2011/03/21 11:07
APP 執行前 一定會用現有 FB機制跟你取授權~

這已經是個要約的行為~

你按下同意及接受該合約~


而所有隱私設定都是可以自行到FB修改的~

我鼓勵你到美國告 FB ~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1 14:04 回覆:
你的觀點錯了,請仔細閱讀合約!

鄉民
他們是站得住腳的
2011/03/21 10:53
他們使用上沒有問題,只是太過火惹人不爽。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1 14:09 回覆:

你沒有看懂他們違法的部分。

我可以接受一般鄉民、網友誤解合約內容,因為,大家不會想鑽合約漏洞來冒用他人資料。但是,一家公司要營運,就不能以"漏洞"當作自己犯法的藉口。這是為什麼偽造文書是公訴罪的原因,因為許多人自己的資料被冒用,還要可憐兮兮的說是自己沒弄懂,幫對方說話。不需要這樣委屈自己!


咖啡冰沙去冰
補個圖
2011/03/21 07:20

http://awesomescreenshot.com/07a9kqifa

在我的塗鴉牆上發佈訊息
允許「 GOMAJI 團購麻吉」應用程式在我的塗鴉牆上發佈動態訊息、網誌、相片、以及影片內容
GOMAJI的應用程式授權中,的確有這一項。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1 08:07 回覆:

我建議這位大大,去擔任GOMAJI的法律顧問,對他們一定有極大的幫助!

請仔細看權限中所有的文字:

允許「XX」應用程式在我的塗鴉牆上發佈動態訊息、網誌、相片、以及影片內容。
這項允許,指的是用「XX」的名義,不是帳號所有者的名義。如果GOMAJI發的訊息是用他自己的圖案、帳號,我想,不會有人有意見,因為一看就知道是廣告。GOMAJI所犯的偽造文書罪,就來自不是用GOMAJI自己的資料,是冒用別人的資料。
我想,如果有具社會教育使命感的檢察官看到這篇格文與大家的留言,應該會想主動積極辦這個案子。因為,可以藉由這個案例來教導網友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昨天我先生才告訴我:難怪喔!我有一個朋友一天到晚幫GOMAJI推薦,我還在想,他怎麼那麼閒?!
然後,也拜託想幫GOMAJI的網友,請去他的版面給建議,不必來說服我。我已經笑破肚皮了!

咖啡冰沙去冰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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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2011/03/21 02:25
基本上 Gomaji的解讀並沒有錯 Facebook的確是授權第三方應用程式這麼做 只是用的時間點跟程度太過了

哈哈哈
嗯~~
2011/03/20 15:22

怎麼看都是FB的問題比較大....

在自己未登入情況下,其他人/單位,可以用自己名義PO 文

這看起來根本就是FB的漏洞,只是剛好被GOMAJI發現?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0 17:14 回覆:

我補充一個回覆,尤其,對有耐心看到這邊的網友,提供一個參考!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213204214#!/privacy/explanation.php

其中,針對應用程式權限控制有下面註解:

應用程式權限控制
應用程式只能夠查看你已經選擇與所有人分享的內容。要取得更多有關你的資料與內容,應用程式必須針對每一項欲索取的資料項目取得你的授權許可,而且它們僅能要求對於應用程式運作時必要的資料。
我打亮的部分就是重點!
Rebecca Ju(finngirl) 於 2011-03-20 16:51 回覆:

菜刀可以殺人。

有人拿菜刀殺人,是製造菜刀的廠商該負責?還是殺人的該負責?

已經有許多人就這樣被GOMAJI鑽漏洞給冒用,GOMAJI先預備個好律師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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