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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道歉聲明
這是來自台中一位先生,用了兩個不同名稱,在我UDN部落格留言被訴之後的道歉聲明,我答應不公布他的姓名。其實一直覺得很不解,部分政治人物為了選舉或政治目的去抹黑別人,雖然大家知道不應該,但是也知道他們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但有部分民眾卻也一起對自己並不十分確知的事情進行不理性的攻擊,最後要賠償、道歉,留下刑事紀錄,真如道歉聲明說的「損人不利己」。司法速度雖然不是很快,但網路上發言還是要負言論責任的。
「本人因一時不察,不慎在99年6月21日於聲請人部落格分別以小小羽及taiwanlist的署名留言。由於內容不實且未經查證,並使用不禮貌的字眼損及聲請人名譽,損人不利己,本人事後頗感歉意及不妥。經蒙聲請人寬諒,特此向聲請人致歉。」
要毀謗人的總要想到會被告, 被毀謗的人有權對所有毀謗他的人提告, 當然也有權對部份人提告, 只道歉就獲得撤告, 已是寬宏大量.
我不懂為什麼不能對所謂的小人物提告? 小人物就不是人嗎? 小人物就該被瞧不起嗎? 小人物就不能對自己負責嗎?
光明正大的人 要罵人 就應該用一向使用的名稱
用兩個不同名字 好像不太好
我雖然不贊同林正杰公開在電視打金某人的耳光
不過真不虧他曾號稱街頭小霸王 三劍客 毫不掩飾要打人的意圖
政論節目太多 名嘴又亂說
被餵食一些刻意泡製過的資料 每天吃每天吃
還能不出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