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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2 20:44:32瀏覽688|回應0|推薦9 | |
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八九)台資字第○○○○二號判例要旨。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看到民進黨的一票領導在建黨22年以來的每一次大小選舉無不聲嘶力竭的疾呼「獨立建國」,「清廉、勤政、愛鄉土」,「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等等一連串動人心弦的政治口號。特別是「清廉」、「獨立建國」這幾句話從美島事件(1979年12月10日)以來,幾乎已經喊了28年,然而經過這麼多年下來人民終於發現「攏係假啦」! 因此民進黨的一票領導,在歷次的選舉中不斷的用美麗的口號來欺騙選民,但從來沒有兌現過的政治行為,參照上面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對常業犯的解釋,我們可以正確的以政治詐欺常業犯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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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