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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23:39:20瀏覽853|回應0|推薦0 | |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含所屬機關)人員、司法人員、金融機構稽核單位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之金融違法案件,係指違反本會主管之各作用法相關規定之案件。 本要點所稱之受理檢舉機關,係指本會及所屬機關。 四、檢舉人於金融違法案件未發覺前,向受理檢舉機關舉發,經行政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但本會(含所屬機關)執行查核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五、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罰鍰或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罰鍰或經法院判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以所處罰鍰之百分之五計算。 檢舉同一金融違法案件,有相關法規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給與獎金。 六、獎金核發程序如下: (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行政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檢舉人獎金。 (二)前款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行政處分書、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本會審核撥付。 (三)受理檢舉機關於本會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如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四)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要點之金融違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七、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而應給與獎金者,由審核委員會依所舉發事證及資料對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貢獻程度,審核獎金額度。 (二)檢舉人在本會或所屬機關查覺金融違法案件後提供之事證,對於釐清案情或破案有重大幫助者,得由受理檢舉機關視其情節酌給獎金。 (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本要點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四)違法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同違反金融法令行為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有違反金融法令之情事,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八、檢舉人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 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工具,以利受理檢舉事宜。 十、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錄案查考: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紀錄者。 (二)同一事由,業經本會或所屬機關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會及所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 十一、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除因依法令所為之查證外,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會委員會得召集本會各所屬機關及處、室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十三、本要點獎金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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