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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07:47:03瀏覽2030|回應0|推薦0 | |
引文於永豐金控工會文宣:員工權益系列九 企業績效不佳,誰之過? 工會之前常接獲投訴,部分主管動輒威脅行員,若業績不佳將逕予解僱,沒有退路。好像績效不佳是天大罪惡,導致行員痛苦指數快要破表。嗣後工會立即發文公開嚴厲譴責此種違法亂紀之卑劣行徑,並制定「非自願性轉調業務員工權益保障處理準則」以為因應。於此,工會特提供一則法院實際案例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省思。 案例:安泰銀行將七名非行銷業務人員調職為消費金融業務人員,五個月後以績效不佳為由,依勞基法第十一條不能勝任工作規定予以解雇,案經員工提告,法院判決銀行敗訴。 判決理由(節錄): 一、在保護勞工利益及兼顧企業經營必要性之均衡下,工作規則之不利益變更,必須具備合法性及必要性,始能拘束勞工。該銀行將原本連續兩年考績丙等始予解雇之規 定,改成一年考績丙等即予解雇,此項工作規則之變更,對七名員工之所受不利益程度顯然過重,對該七人應不生效力。 二、該七人原非專任行銷業務,對各項金融商品本非熟稔,亦不諳行銷技巧,且缺乏行銷人脈,非數小時訓練課程即能習得,需長時間實地磨練與經驗累積、區域深耕始能有成。於是,企業如何做好支援系統,進行互動式學習,排除員工面臨之困境,進而提升其能力,並形成企業整體之進步,實乃經營者之責任。倘非如此,僅單純以片面訂定之績效考核標準,要求員工不擇手段完成,否則即以解雇相對,實已違反相當性與誠信原則,亦非企業長久經營之道。 三、按企業經營,必以績效提升為念,而商品販售,又以良好之產品與優秀之行銷管道為先。銀行業各項金融商品之激烈競爭,早已進入戰國時代。銀行金融商品是否受客戶喜愛,不僅在行銷人員之技巧,更重要是商品的特質與競爭力,及行銷管道與策略是否妥適,否則僅靠優秀的行銷人員亦將事倍功半。企業經營成敗,全歸責個別行銷人員之績效好壞,實屬過苛。 四、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解僱事由,應以「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該勞工」為限,此即勞動法上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勞基法對雇主之解僱權採取最嚴格的限制。 乍觀此判決,真像是銀行內部的檢討報告,令人驚奇又佩服。這面照妖鏡,讓銀行的醜陋面一覽無疑。本行亦不例外,公司因投資策略失當及海外業務嚴重虧損,致連續數年獲利不佳,各項檢討會議結論都是要開源節流,層層壓力最後都轉嫁到一線基層行員,作業人力繼續精簡(卻要求加強服務禮貌與招攬業績),業務人員則業績目標繼續加碼(不管產品與條件是否有競爭力?),可是公司究竟提供了多少實質的幫助給這些員工?不擇手段的要求員工販賣糟糕的產品,結果也賣掉了公司的信用與形象,招來了客戶的咒罵與社會輿論的譴責,自己也損失慘重,幾千位員工的努力都白做了。可是,公司可曾有人勇敢出來負責?該被檢討的人依然「自我感覺良好」,還一直檢討別人,一線直接奮戰的員工總是淪為最後的犧牲品,想想這幾位法官苦口婆心的警語,身為銀行精英的經營團隊能不汗顏?「本位主義」、「屁股決定腦袋」的官僚若不撤換,「不負責任」的惡習若不剷除,光靠炒作兩岸銀行入股題材,誰來幹總經理也難振衰起蔽了! 理事長 鍾馥吉 98.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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