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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員工優惠離職、優惠退休辦法草案(工會版)
2009/05/28 17:39:53瀏覽2461|回應0|推薦1

團體協約法
第 13 條(禁止搭便車條款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彙整創稿中.....請期待...!!

一、讓想留下來的人,在團體協約的具體保障下有尊嚴的繼續工作。
二、讓不願留下的人,能得到優退優離合理的補償而離開。

還沒有加入工會的同仁們,千萬不要再遲疑猶豫,事不關己的心態,屆時喪失您自身的權益時,千金難買早知道,請儘快加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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